盗戒第二--道 源
盗戒第二
优婆塞、优婆夷戒,虽为身命,不得偷盗,乃至一钱。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优婆塞、优婆夷戒。是人尚不能得暖法,况须陀洹至阿那含。是名破戒优婆塞、优婆夷,臭、旃陀罗、垢、结优婆塞、优婆夷。是名二重。
【注释】
[偷盗]:
偷、盗、窃三种恶行,意义相近,是乘人不注意或不备之时,取走其财物。在佛法术语叫做‘不与取’。
偷盗的人,先发欲而后起思,由思(惑)而后起行,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,以满其欲。
偷盗是不误而取,即明知该财物是他人所有,非自身所有,且自身亦无类似财物,是完全的偷盗行为。这就犯了偷盗戒,应得不与取之罪名。
[一钱]:
‘一’是指最小的单位,在自然数来说,‘一’是最小的,最大的数则不存在。因为宇宙间,什么数是最大数,为不可知。故佛常以‘无量’来形容最大。
‘钱’是流通的货币,有一定的价值,可以用来购物活命,故众生视‘钱’为第二生命。若偷盗他人的钱,就是损害他人的生命,等于犯了杀生戒一般。
戒法上的‘一钱’,是指佛制戒时印度的币值。到了唐代的时候,印度的‘一钱’合唐代币值‘十六钱’。印度币五钱,即为唐代币值八十钱。八十钱在当时可买长衫一件。佛当时的一钱,其购买力可能更高。
偷盗‘一钱’就犯了重戒,由此类推,偷盗财物越多,罪业越重。受了戒的优婆塞、优婆夷若犯偷盗而破此戒,其所得罪报如第一(初重)戒者一样。
‘误取’则不犯重戒,因原无偷盗之心,也未生欲,更无思惑。故虽有‘不与取’的行为,但不犯重戒。然应在自我或他人发现后应即求忏悔,忏悔自己的粗心大意。
‘同意取’则不犯戒,既经原有人之同意,即非偷盗,故也不必求忏悔。
【旨意】
‘偷盗’是最不光明正大的恶行,最令人生厌。因欲心不止,烦恼不断,是修道的最大业障。故佛制盗戒,以防止受过戒法的优婆塞、优婆夷犯此行为。如果破了此戒,就将被名之为臭、旃陀罗、垢、结优婆塞、优婆夷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