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不输官税戒第二十一--道源
商贾不输官税戒第二十一
若优婆塞、优婆夷受持戒已,商估贩卖,不输官税,盗弃去者,是优婆塞、优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堕落;不净、有作。
【注释】
[商估贩卖]:
‘商’就是直接经营生意,‘估’者就是中间商人如批发业者。‘贩’就是运输、贸易业者。‘卖’就是工厂生产商品出售。这四项商业行为是概举性的,若扩而言之,则包括一切的卖买行为。
[不输官税]:
政府设定的税目繁多,但以货物税、所得税为主要的税源。纳税是国民应尽的义务,不纳税即违反国法。受戒已的优婆塞、优婆夷若经营商、估、贩、卖各业,均宜按实纳税。中国古来采‘什一税制’,即十分抽一。印度的古代税制,是‘六一’法,即六分抽一分,印度是一个阶级浓厚的社会,税负量比中国为重。
[盗弃去者]:
‘盗’就是‘漏报’税额,即俗语说的‘偷漏税捐’。如工厂生产多少产品,应按产品数量申报货物税。若厂主匿藏一部分产品不申报货物税,就是‘盗’,这与偷窃国家财物的行为是一样的。
‘弃’就是经营工商业的人,虽照实申报了税额,或经税务机关评定,应缴多少税额,纳税义务人却不履行纳税义务,不去缴纳税捐,放弃自己的责任,这就是‘弃’。
逃漏税捐,即一般国民亦为不许,受了戒的优婆塞、优婆夷,既不能以多报少,虚报税额,更不能偷报税额,否则即犯了妄语戒、偷盗戒。
【旨意】
若不输官税,易使受戒已的优婆塞、优婆夷犯妄语戒、偷盗戒,故佛制此戒。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