僧食不公分戒第二十六--道源

僧食不公分戒第二十六   若优婆塞、优婆夷受持戒已,僧中付食,若偏为师,选择美好,过分与者,是优婆塞、优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堕落;不净、有作。   【注释】   [僧中付食]:   所谓‘僧中’是指有众多位比丘、比丘尼聚食之处,若单独一位,则不称‘僧中’。‘付食’就是供养饮、食或分配饮、食与在坐的比丘、比丘尼。   [若偏为师]:   ‘师’是指自己的皈依师、得戒师、羯摩、教授,开堂,引礼等师,或自己向所钦敬之师。‘偏师’就是偏于上述诸师,对其他诸师恭敬之心有所疏失,此种心态有违佛陀平等精神。   [选择美好]:   ‘选择’就是于付食之时,分别某种食物为精、为美、为大、为多,以之付与自己偏爱之诸师。此种分别心,但是自己的障道因缘。若被付食之师,因而起贡高、我慢、贪得之心,则为障他因缘,自、他均所不利。   ‘美好’者,‘美’是指色美、味美、质美而言。美色障于眼。美味障于舌。美质障于四大五阴,使人易生贪毒。‘好’是指色好、味好、质好,与‘美’同义。   ‘食’为保此身命延续,以闻听佛法,修学佛道,非为贪图口福之好,亦非延年益寿,故佛认食为药 对食之精、粗、味、质,不著味想、美想。故付食时,不需‘选择美好’而有偏心。   [过分与者]:   ‘过分与’者有二种意义,一是超过公平分配食物质量,使亲者较多,疏者较少,二是因师之体质、病苦、食量不需太多食物,而强分与过多食物,使其难以处理,若将之食尽,则有伤健康;若令残存,则有损功德。所以‘过分与’对自、他均损而无利。   付食之时,既无斗秤衡量,自难公平,但付食之人,以目测即可,或以被付食之师示意为度,不可勉强。最要紧的是,付食之时,不作人、我想、亲疏想,则分别心不起,付食自然公平,而无‘过分与’之虞。   【旨意】   付食诸师,若心生‘偏’,则成自、他障道因缘,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恶,与第一轻戒者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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