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相宗教义
法相宗教义分项略述如下:
一、万法唯识,本宗依唯识论,说明宇宙万有悉皆心识之动摇所现之影像,内外二界,物质非物质,无一非心识所变;能变识有八,所变法则森罗万象。
二、五位百法,法有任持自性、轨生物解二义,乃一切万有之总称。一切万有悉皆保持其自性,常不改变,是为任持自性;以保持自性,故能成为轨范标准,令人生起一定之了解,是为轨生物解。一切诸法,即森罗万象,在瑜伽论归纳为六六○法,世亲更于百法明门论中立百法,分为心法、心所法、色法、不相应行法、无为法等五位。此等五位百法,皆不离识,即唯识所现。
三、种子现行,百法中,除无为法之六法外,其余之因缘所生有为诸法,皆从种子生起。种子,于第八阿赖耶识中,能生起色法、心法等万千诸法之功能,犹如草木之种子。
四、阿赖耶缘起,宇宙万有皆由识所变现,色境、声境、香境、味境、法境分别为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意识所变现。乃至末那识,恒以阿赖耶识为对象,变现实我实法之影像。又诸识之转变有因能变、果能变二种。因能变唯在第八识,对此而立阿赖耶缘起之名。
五、四分,即:(1)相分,一切所缘境。(2)见分,诸识之能缘作用。(3)自证分,证知见分之作用。(4)证自证分,更确认自证分之作用。
六、三类境,即性境、独影境、带质境。(1)能缘之心对所缘之境时,唯以现量如实量知彼境之自相,称为性境。(2)由于能缘之心妄想分别所变现之境界,称为独影境。(3)境相兼带本质,即主观之心缘客观之境,虽有所依之本质,而非为彼境之自相,称为带质境。
七、三性,一切诸法之体性相状,有遍计所执性、依他起性、圆成实性等三性。
八、五性各别,一切有情本具声闻、独觉、菩萨、不定、无性等五种种性。
唯识宗复依解深密经无自性品立三时教,以判释释尊一代所说之教法。三时即第一时有教,第二时空教,第三时中道教;前二时为方便未了义教,止于偏有偏空,第三时说超越诸法最深远不可思议中道真实义之最极圆满教,为了义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