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乞不与戒第四--道源
见乞不与戒第四
若优婆塞、优婆夷受持戒已,见有乞者,不能多少随宜(句-口+亡,音丐)分与,空遣还者,是优婆塞、优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堕落;不净、有作。
【注释】
[乞者]:
‘乞者’有三解:一是乞食,即贫穷或伤、残、病、苦之人,无以自活而乞取食物、财物以活命,此类之人俗称为‘乞丐’。二是乞法,根钝、愚痴、作恶忏悔之人,乞求佛法,请求开示法义或乞与经书、佛像以为读诵、供养。三是乞力,因感自力不足,请求随喜鼎助,帮以一臂之力,以解其困。
凡有乞于我者,若是善事,都应以慈悲心助之、与之。但若是恶事相乞,则不得助、与,并应予以劝止。
[不能多少随宜(句-口+亡)分与]:
(句-口+亡)与‘丐’,音相同,义亦相近,是请求帮助的意思。‘分’就是将自己之所有,分给他人,‘与’就是给与。凡有向我行乞之人,应多多少少随自身方便,随喜帮助、分送、给与行乞者,使其愿心得以满足,以解其困。
[空遣还]:
凡向我行乞,无论其乞食、乞财、乞法、乞力,其必有不能自解之困难,若自身却不多少随宜丐、分、与,而竟视而不顾,听而不闻,甚至以恶言、恶行相加,以手势、言词或其他表情予以遣还,使乞者求乞的心愿落空。
【旨意】
受戒之优婆塞、优婆夷,应以慈悲为第一,乞者多为贫、病、苦、无助之人,本宜自动予以拔苦与乐,方为正信佛子所应为。若乞而不与,空遣还去,是有违慈悲之心。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者,其所受罪恶如第一轻戒者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