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识论 白话文五至八--韩廷杰(释译)
白话《成唯识论》卷五
【译文】
这染污的末那识与什么受相应呢?有人认为:只与喜受相应,因为它永恒内执于我而生喜爱。有人认为:并非如此,如果允许喜受至非想非非想处,这就违背了圣人之教。应当说这末那识与忧、喜、乐、舍四受相应,如生恶趣则与忧受相应,因为这是以不善业为其条件所引生的果报。生于欲界人趣的初禅、二禅与喜受相应,因为这是以有喜地善业为条件所引生的果报。三禅与乐受相应,因为这是以有乐地的善业为条件所引生的果报。四禅乃至非想非非想处与舍受相应,因为这只是以舍地善业为条件所引生的果报。
有人认为:这种说法也不合理,因为末那识自无始以来,总是毫无变异地缘内阿赖耶识而妄执为我,永无变化,与变异受忧、喜、苦、乐不相应。而且,这末那识与前述阿赖耶识,其义有别者,颂文都要别说,如果与四受相应,颂文也应当别说。既然没有别说,肯定与阿赖耶识相同,所以与末那识相应的只有舍受。在没有达到转依位的时候,与前述心所法相应。达到转依位以后,只与二十一位心所法相应,即遍行五、别境五、善十一。就像第八识阿赖耶识达到转依位以后只与舍受相应一样,它自由运转,永远以平等性智对待所缘的对象。
末那识及其心所法属于什么性质呢?正像颂文所说的“有覆无记摄”,而非其他。因为与末那识相应的四种烦恼(我痴、我见、我慢、我爱)等是染污法,它们障碍成佛之道,掩蔽自己的思想,所以称为有覆。又因为它既不是善性,又不是恶性,所以称为无记性。就像色界、无色界的各种烦恼等由于定力摄藏而是无记性一样,与第七识相应的烦恼所依细密,自由运转,也是无记性。如果已达转依位,它只能是善性。
末那识及其相应的心所法属于哪一地呢?正像颂文所说的“随所生所系”。即生于欲界的有情众生,其现行末那识及其相应的心所法就属于欲界,乃至生于非想非非想处的人就属于非想非非想处天。因为它总是缘取自地阿赖耶识而妄执为我,非缘他地阿赖耶识。如果异熟藏识仍然在欲界地,又起上界彼地的异熟藏识出现在面前的时候,这就称为“生彼地”,染污的末那识缘取它并妄执为我,就系属于阿赖耶识所在的那地,这就称为“彼所系”。或为那地四种烦恼等所系缚称为“彼所系”。如果已达转依位,末那识就不系属于任何一地。
【原典】
此染污意何受相应?有义:此俱唯有喜受,恒内执我生喜爱故。有义:不然,应许喜受乃至有顶(1),违圣言故。应说此意四受相应,谓生恶趣忧受相应,缘不善业所引果故。生人欲天初、二静虑(2)喜受相应,缘有喜地善业果故。第三静虑(3)乐受相应,缘有乐地善业果故。第四静虑(4)乃至有顶舍受相应,缘唯舍地善业果故。
有义:彼说亦不应理,此无始来任运一类缘内执我,恒无转易,与变异受(5)不相应故。又此末那与前藏识义有异者,皆别说之,若四受俱亦应别说,既不别说,定与彼同,故此相应唯有舍受。未转依位与前所说心所相应,已转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,谓遍行、别境各五,善十一,如第八识已转依位唯舍受俱,任运转故,恒于所缘平等转故。
末那心所何性所摄?有覆无记所摄,非余。此意相应四烦恼等是染法故,障碍圣道,隐蔽自心,说名有覆。非善不善,故名无记。如上二界诸烦恼等定力摄藏,是无记摄。此俱染法所依细故,任运转故,亦无记摄。若已转依,唯是善性。
末那心所何地系耶?随彼所生,彼地所系。谓生欲界现行末那,相应心所即欲界系,乃至有顶应知亦然,任运恒缘自地藏识执为内我,非他地故。若起彼地异熟藏识现在前者,名生彼地,染污末那缘彼执我,即系属彼,名彼所系。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系缚,名彼所系。若已转依,即非所系。
【注释】
(1)有顶:有二解:一色界第四处色究竟天,在有形世界之最顶,故称有顶;二无色界第四处非想非非想处,位于世界最顶,故称有顶。此处用第二解。(2)初、二静虑:静虑是梵文Dhyana的意译,即禅定。佛教认为修不同的禅定可生不同的天处,初禅有三天:梵众天、梵辅天、大梵天。二禅也有三天:少光天、无量光天、光音天。
(3)第三静虑:三禅有三天:少净天、无量净天、遍净天。
(4)第四静虑:四禅三天如下:无云天、福生天、广果天。生于此者仅有意识,只有舍受与之相应。
(5)变异受:即忧、喜、苦、乐受,因为这四受有变化,故称变异受。
【译文】
这染污的末那识自无始以来永恒相续,到什么时候才能永远断除或暂时断除呢?
世亲的《唯识三十颂》回答说:“阿罗汉、灭定、出世道无有。”阿罗汉总的显示三乘无学果位,在此位的染意末那识种子和现行都已经永远断灭,所以颂文说“无有”。在三乘学位、灭尽定、出世道中都使末那识暂时被折服,所以颂文说“无有”。这染污意末那识自无始以来,总是微细难知,又相类似,任运生起,在各种有漏道都不能被折服,在三乘圣道才有折服的意思,作真正的无我解释与我执相违背。当无漏后得智出现在面前的时候,随人法观无分别智等流引生,也与末那识相违背。认识真正无我的智慧和后得智都是无漏,所以称为出世道。既然灭尽定是圣道的等流引生,极其寂静,所以此位也没有末那识。因为此位还没有永远断除末那识的种子,灭尽定圣道以后,它还可以产生现行,直至种子还没有完全灭除以前。然而因为与这染污意末那识相应的烦恼是俱生,不是见道所断。因为它是染污性,所以也不是不断。因为末那识极端微细难知,所有的种子与有顶地下下品烦恼一时断除干净,因其势力相等。当修金刚喻定的时候,顿断末那识的种子而成罗汉。所以在无学位,末那识永远不再生起。小乘佛教声闻、缘觉二乘改学大乘的时候,从最初发誓直至未成佛的时候,虽然实际上是菩萨,也称为罗汉,其义应当相同,所以就不另外讲了。
关于这个问题,安慧认为:末那识只与烦恼障相应,因为圣人之教都说阿罗汉、灭尽定、出世道中没有末那识。《显扬圣教论》卷一说末那识永远与我痴、我见、我慢、我爱四惑相应。《摄大乘论》卷一说末那识是识的杂染依。
护法认为:安慧的解释和佛的教诲及佛教理论都相违背,因为《解脱经》说有出世末那,所以此说违教。因为没有杂染的意识和有染的时候一样,肯定有俱生不共所依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说,阿赖耶识肯定与一个识共同发挥作用,这就是末那识。意识生起的时候,与两个识共同发挥作用,这就是意识和末那识。如果五识中生起任何一识,这就要与三个识共同发挥作用。乃至于有时前五识同时生起,则与七个识共同发生作用。如果在灭尽定位没有第七识,此时的阿赖耶识应当是不和他识相应,这就不是永远与一个识共同发挥作用了。
在圣道位的时候如果没有第七识,此时的阿赖耶识应当是与一识俱起,《瑜伽师地论》为什么说如果意识生起,此时的阿赖耶识肯定与二识俱起呢?《显扬圣教论》说末那识永远与四烦恼相应,或者反过来说,与傲慢行和平等行相应,所以末那识通染、不染二性。如果由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三说的阿罗汉位没有染污意便说没有第七识,应由论说的阿罗汉位舍阿赖耶识而认为没有清净的第八识。既然第八识不只在染位有,怎能说第七识唯在染位呢?《庄严经论》和《摄大乘论》都说转第七识得平等性智,这就像其他智一样,肯定有所依的相应净识。如果无此净识,那智也应当是无,不能说没有所依而有能依。也不能说它依前六转识,因为《佛地经》中说,佛的行为永远如大圆镜智。
又,在无学位如果没有第七识,那第八识应当是没有俱有依,但肯定有此俱有依,就像其他的识性一样。又像未证人空我执恒行一样,也应当是未证法空法执恒行。如果没有第七识,平等性智靠什么识呢?不能说它依靠第八识,因为第八识没有慧心所。由此可见,声闻、缘觉二乘圣道、灭尽定和无学位,第七识恒行,因为他们还没有证得法空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一和《摄大乘论》卷一都证七识中以五识为同法,证有第七识为第六识所依。圣道生起时和无学位如果没有第七识为第六识所依,所立宗支和因支便都有过失。如果第六识没有所依,前五识也会有无所依的时候,但前五识永恒具有它们的所依,第六意识也应当如此。因此肯定存在没有染污的末那识,在上述三位经常生起。所说的“无”是依染污意思说的,如说四位没有阿赖耶识并不是没有第八识,这也应当如此。
【原典】
此染污意无始相续,何位永断或暂断耶?
阿罗汉、灭定、出世道无有阿罗汉者,总显三乘(1)无学果位,此位染意种及现行俱永断灭,故说无有。学位、灭定、出世道中俱暂伏灭,故说无有。谓染污意无始时来微细一类任运而转,诸有漏道(2)不能伏灭,三乘圣道(3)有伏灭义,真无我解违我执故,后得(4)无漏现在前时是彼等流,亦违此意。真无我解及后所得俱无漏故,名出世道。灭定既是圣道等流,极寂静故,此亦非有。由未永断此种子故,从灭尽定圣道起已,此复现行乃至未灭。然此染意相应烦恼是俱生故,非见所断,是染污故,非非所断。极微细故,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下下烦恼(5)一时顿断,势力等故。金刚喻定(6)现在前时,顿断此种成阿罗汉,故无学位永不复起。二乘无学回趣大乘,从初发心至未成佛,虽实是菩萨,亦名阿罗汉,应义等故,不别说之。
此中,有义:末那唯有烦恼障(7)俱,圣教皆言三位无故,又说四惑恒相应故,又说为识杂染依故。
有义:彼说教理相违,出世末那经说有故,无染意识如有染时,定有俱生不共依(8)故。论说藏识决定恒与一识俱转,所谓末那。意识起时则二俱转,所谓意识及与末那。若五识中随起一识,则三俱转,乃至或时顿起五识则七俱转。若住灭定无第七识,尔时藏识应无识俱,便非恒定一识俱转。
住圣道时若无第七,尔时藏识应一识俱,如何可言若起意识尔时藏识定二俱转?《显扬论》(9)说末那恒与四烦恼相应,或翻彼相应,恃举为行或平等行,故知此意通染、不染。若由论说阿罗汉位无染意故,便无第七,应由论说阿罗汉位舍藏识故,便无第八。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又诸论言转第七识得平等智,彼如余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,此识无者彼智应无,非离所依有能依故。不可说彼依六转识,许佛恒行如镜智故。
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,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,然必有此依,如余识性故。又如未证补特伽罗无我(10)者,彼我执恒行,亦应未证法无我(11)者,法我执恒行。此识若无,彼依何识?非依第八,彼无慧故。由此应信二乘圣道、灭定、无学,此识恒行,彼未证得法无我故。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,圣道起时及无学位若无第七为第六依,所立宗(12)、因(13)便俱有失,或应五识亦有无依,五恒有依,六亦应尔。是故定有无染污意于上三位恒起现前。言彼无有者,依染意说,如说四位无阿赖耶(14)非无第八,此亦应尔。
【注释】
(1)三乘:即声闻乘、缘觉乘、菩萨乘。声闻乘亦称小乘,亲自听闻佛的教诲而悟四谛之理,终得罗汉果。缘觉乘亦称中乘,不是亲自听闻佛的教诲,而是自己领悟十二因缘之理,终得辟支佛果。菩萨乘亦称大乘,修六度而证无上菩提。
(2)有漏道:与达涅槃的无漏道相对,使有情众生转生为人或天神的三界果报行法称为有漏道。因为人和天神都有烦恼,故称有漏。
(3)圣道:即圣者之道,是声闻、缘觉、菩萨三乘所行之道的总称。
(4)后得:即后得智,无量智的异名。因有根本智而产生认识世间万物的世俗智。因产生于根本智之后,此称后得智。
(5)下下烦恼:佛教把烦恼分为九类,此称九品烦恼,亦称九品惑: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、中中、中下、下上、下中、下下。三界总有九地,每地都有这九品,所以共八十一品。下下烦恼即下下品烦恼。
(6)金刚喻定:一种禅定名,亦称金刚心、金刚三昧等。意谓这种禅定坚固、锐利,犹如金刚,能断尽一切烦恼,此为三乘人的最后禅定,断灭最微细的烦恼而得最高果报。
(7)烦恼障:二障(烦恼障、所知障)之一。烦恼能扰乱有情众生的身心,使之不能寂静,障碍涅槃,故称烦恼障。
(8)不共依:俱有依分为二种:一共依,二不共依。共依是不为一识所依,而是多识所依。不共依是唯一识依,不为他识所依。
(9)显扬论:即《显扬圣教论》Aryavacaprakaranasastra),唯识宗所依据的论典之一,古印度无着著,唐玄奘译。
(10)补特伽罗无我:即人无我。认识到人体是五蕴假和合之义,此称人无我。小乘佛教认为,认识到人无我就可以断烦恼障而达涅槃。
(11)法无我:认识到一切事物都是因缘和合而生,无实自性,此称法无我。
(12)宗:梵文Siddhanta的意译,佛教因明术语,意谓论题。
(13)因:梵文Hetu的意译,佛教因明术语,是成立宗支的理由或根据,分正因、似因二种。
(14)四位无阿赖耶:阿罗汉、三乘无学、不退菩萨、佛四位无阿赖耶识。
【译文】
这末那识的差别大概有三种:一与人我见相应,二与法我见相应,三与平等性智相应。第一通一切凡夫相续位、二乘有学和七地以前的渐悟菩萨的有漏心位,在此三位中,末那识缘阿赖耶识而起人我邪见。第二通一切凡夫、声闻、缘觉相续位,在此三位一切菩萨的法空后得智之果都没有出现,末那识缘阿赖耶识而起法我邪见。第三通一切佛位,因为此时菩萨于见道和修道中的法空智慧之果已经产生。此时末那识缘无垢的异熟识等而起平等性智。
人我见生起之位,那法我见肯定要产生。我执肯定依法执而生起,比如一个人夜间行路,远远看到一株木桩,看不清楚,误以为是人等。首先是看不清木桩(喻法执),然后才误以为是人(喻人执)。我、法二见的作用虽然是有区别,但不相违背,所依慧体是一个,如眼识等,虽然是一个识,但有了别青、黄等多种用途,不相违背,我、法二见也应当是这样。
声闻、缘觉二乘有学圣道和灭尽定出现的时候,顿悟菩萨在修道位,有学渐悟菩萨人空后得智之果出现的时候,都只是起法执,因为我执已经治伏。二乘无学和渐悟菩萨法空智果没有出现的时候,也仅是生起法执,因为我执已经断灭。八地以上的一切菩萨,所有的我执都永远不再发生作用,或者说已经永远断除,或者说永远治伏。法空智果没有出现的时候,仍然生起法执,因为人空观和法执是不相违背的。如《解深密经》说:八地以上菩萨,一切烦恼不再发生作用,只取第七识中法执所知障为其所依。这所知障是现行而不是种子,不然的话,烦恼障的种子也应当存在。法执和末那识一起,对于二乘等来说,虽然称为不染,对于各位菩萨来说也称为染,因为障碍他们的智慧。由此可称为有覆无记,对于声闻、缘觉二乘人等来说,称为无覆,因为不障碍他们的智慧。
末那识属于异熟生,因为它永远从异熟识而生,所以称为异熟生,不是异熟果,因为异熟生与无记之名相通。就像增上缘一样,不属于因缘、等无间缘、所缘缘的都属于增上缘。有四种无记:异熟无记、威仪无记、工巧无记、变化无记。三无记不摄者皆此异熟无记所摄。
【原典】
此意差别略有三种: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,二法我见相应,三平等性智相应。初通一切异生(1)相续,二乘有学、七地以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,彼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。次通一切异生、声闻、独觉相续,一切菩萨法空智果(2)不现前位,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。后通一切如来(3)相续,菩萨见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现在前位,彼缘无垢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。
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亦必现前,我执必依法执而起,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。我、法二见用虽有别,而不相违,同依一慧,如眼识等体虽是一,而有了别青等多用,不相违故,此亦应然。
二乘有学圣道、灭定现在前时,顿悟(4)菩萨于修道位,有学渐悟(5)生空智果现在前时,皆唯起法执,我执已伏故。二乘无学及此渐悟法空智果不现前时,亦唯起法执,我执已断故。八地以上一切菩萨所有我执皆永不行,或已永断,或永伏故,法空智果不现前时犹起法执,不相违故。如有经说八地以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,唯有所依所知障(6)在,此所知障是现非种,不尔,烦恼亦应在故。法执俱意于二乘等虽名不染,于诸菩萨亦名为染,障彼智故,由此亦名有覆无记。于二乘等说名无覆,不障彼智故。
是异熟生(7)摄,从异熟识恒时生故,名异熟生,非异熟果,此名通故,如增上缘,余不摄者皆入此摄。
【注释】
(1)异生:梵文Balaprthagjana的意译。愚蠢异生之略,凡夫异名,意谓凡夫愚痴无智慧而生我见,不生无漏,在六道轮回不息,受种种别异之果报。又因凡夫种种变异而生邪见造恶,故称异生。
(2)法空智果:法空是二空(我空、法空)或三空(我空、法空、空空)之一。世间万物都是因缘和合而生,没有实体,都是假有,此称法空。无分别智名智,后得智和灭尽定称为果。
(3)如来:梵文Tathagata的意译,音译多陀阿伽陀、答塔葛达等。佛的十号之一,“如”为如实,即真如。“如来”即乘如实道而来。
(4)顿悟:有的众生可以直接修行大乘教法而证佛果,此称顿悟。
(5)渐悟:有的众生必须先修学小乘得小乘果报,然后修学大乘而得佛果,此称渐悟。
(6)所知障:有情众生受愚痴所迷惑,不能了知诸法实相,因障碍能知之智的生起,故称智障,亦称知障。因障碍所认识的对象使之不能显现,故称所知障,与烦恼障合称二障,由法执而生。
(7)异熟生:大乘佛教认为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、末那前七转识都是由异熟识(阿赖耶识)的种子而生,故称异熟生。
【译文】
我们怎么知道这第七识离眼等六识另有自体呢?通过圣人教诲和佛教逻辑而知。佛世尊在《解深密经》和《楞伽经》中多处讲到心、意、识三种不同的含意。积集种子生起现行的是心,即第八识阿赖耶识。起思虑作用的是末那识,起了别作用的是前六识,这是三类识的不同含意。这三种含意虽然通八个识,但随顺殊胜作用而显示第八识称为心,因为它为一切现行所熏习,形成种子,积集起来,又产生一切事物。第七识称为意,即末那识,因为它缘阿赖耶识等,永恒思虑,妄执阿赖耶识为我。其余六识称为识,因为它们对六种不同的外境起了别作用,粗显易知,有变动,有间断。如《入楞伽经》的颂文这样说:“藏识称为心,思量特性称为意,能够对外境起了别作用的称为识。”
而且,大乘经《入楞伽经》和《佛地经》多处特别讲到有第七识,所以肯定有末那识。各种大乘经都是至教量,前边已经详细讲过了,这里不用重复。
《解说经》中也特别讲到有这第七识末那识,如其颂文说:“这染污的末那识永远与各种烦恼同生同灭,一旦它从诸惑解脱出来,不仅现在没有,过去、未来都没有。”
《解脱经》自己对此颂文是这样解释的:“染污的末那识自无始以来,永远与四烦恼同生灭,这就是我见、我爱、我慢、我痴。对治道产生并断除烦恼以后,这末那识就从烦恼中解脱出来了。此时,这末那识相应的烦恼,不仅现在没有,过去、未来也没有,因为过去、未来没有自性。”像这样的教诲,各部大乘经典都有,但恐繁琐,这里不再赘述。
前面已经引证圣人的教诲,现在应当说明有第七识的基本理论和逻辑推理。《缘起经》说:不共无明微细,并与末那识相应,永恒不断地产生现行,覆无我理,蔽无漏智。如果没有第七末那识,那种不共无明就不应当有。各凡夫之心于善、恶、无记之时,常起迷无我理的不共无明,遮覆真如,障碍圣人的慧眼。如《摄大乘论本》卷上的颂说:“无分别智对于诸法真理应当生起悟解,但有一法常对此起阻碍作用,恒行于善、恶、无记之性,这就是不共无明。”
所以佛经说凡夫永远处于无明长夜之中,盲其慧眼,惛昧醉乱,恒自缠心,不曾觉醒。如果认为在凡夫位有暂时不起的不共无明时,便与佛经说的意思相违背。认为在凡夫位,迷理的无明有的变为现行,有的不变为现行,这在道理上讲不通。如果认为这种无明依六识身,这都不能成立,因为六识有间断,这种无明永恒染污。如果允许有第七识末那识,就没有这种过失了。
小乘佛教徒问:染意末那识永远与我痴、我见、我慢、我爱四惑相应,与之共起的无明为什么称为不共呢?
初师认为:我见、我慢、我爱不是根本烦恼,说不共有什么过失呢?二师认为:初师所说,于教于理皆相违背,因为纯随烦恼中不包括我见、我慢、我爱三种。这三种或者属于六根本烦恼、或者属于十根本烦恼。佛教的论典多处说到染污的末那永远与四烦恼相应。应当说四烦恼中无明是痴主,虽然三惑俱起,也称为不共,因为自无始以来,它们永恒内执惛迷,不曾省察,愚痴增盛。
外人问:我见、我慢、我爱不为主,应当称为相应,若许为主,应当称为不共。
论主回答说:我见等三为主时,也可以称为不共,如无明为主时一样,称为不共并无过失。
三师认为:这种无明称为不共,就像十八不共佛法一样,只第七识末那识有。前师诘难说:如果是这样的话,其余的识与一切烦恼相应,末那识中没有,应当称为不共。
论主回答说:依殊胜之义而立不共之名,并不是他识有此识无都称为不共。与第七识相应的无明永远障碍认识真如的智慧,像这样的殊胜作用,其他识没有,只有末那识有,所以称为不共。
前师问:既然是这样,与此识相应的我见、我慢、我爱也应当称为不共。
论主回答说:无明是主,只有它才得不共之名。或者允许其余三惑也称为不共,因为这是对其余识相应的愚痴而言,所以称为无明。不共无明共有二种:一是恒行不共,只第七识有,其他识没有;二独行不共,第七识没有。所以《瑜伽师地论》说:“无明有二种:若与贪等俱起,称为相应无明;不与贪等俱起,称为独行无明。”主独行无明只有见道所断,如《缘起初胜法门经》说:入见道的圣者有学已经永远断除不共无明,所以不再造新业。非主独行是见道断,也通修道断,因为忿等十种小随烦恼皆通见道所断。恒行不共无明,小乘佛教部派没有,唯大乘有。独行不共无明大乘和小乘都有。
佛经说:以眼根和色境为条件产生眼识,……乃至于以意根和法境为条件产生意识。如果没有第七识,就不会有前六识,就像前五识一定要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一样。第六意识既然是六识之一,从道理上来讲应当承认有这样的所依。如果没有第七识,哪会有第六识的所依呢?
上座部救说:胸中色物为其意根。
论主反驳说:不能说色为意识的所依,因为意并不是色,意识应当像前五识一样,没有忆念和计度的区别。也不能说五识没有所依,五识与五根同时发挥作用,如芽与种子、影与形必定同时一样。又,既然五识与五根必定同缘一境,如心法、心所法必定同时一样。由此道理,大乘和小乘共同承认的意识,就如眼识等一样,肯定有不共所依,不像第八识那样是共依,以显示意识自己的名字于意根处。在十二处中意处所摄,不像上座部所说的胸中色物以为意根,那是法处。不像次第灭意为等无间缘,是增上缘生的俱有所依,因为意识是大、小乘共同承认的六识中的一识,也有它不共俱生的所依。
【原典】
云何应知此第七识离眼等识有别自体?圣教正理为定量故。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、意、识三种别义,集起名心,思量名意,了别名识,是三别义。如是三义虽通八识,而随胜显。第八名心,集诸法种起诸法故。第七名意,缘藏识等恒审思量为我等故。余六名识,于六别境粗动间断了别转故。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说:
藏识说名心,思量性名意;
能了诸境相,是说名为识。
又,大乘经处处别说有第七识,故此别有。诸大乘经是至教量,前已广说,故不重成。
《解脱经》中亦别说有此第七识,如彼颂言:
染污意恒时,诸惑(1)俱生灭;
若解脱诸惑,非曾非当有。
彼经自释此颂义言:“有染污意从无始来与四烦恼恒俱生灭,谓我见、我爱及我慢、我痴,对治(2)道生,断烦恼已,此意从彼便得解脱。尔时,此意相应烦恼非唯现无,亦无过未,过去、未来无自性故。”如是等教诸部皆有,恐厌广文,故不繁述。
已引圣教,当显正理。谓契经说不共无明(3)微细恒行,覆蔽真实。若无此识,彼应非有。谓诸异生于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无明,覆真实义,障圣慧眼(4)。如伽他说:
真义心当生,常能为障碍,
俱行一切分,谓不共无明。
是故契经说异生类恒处长夜,无明所盲,惛醉缠心,曾无醒觉。若异生位有暂不起此无明时,便违经义。俱异生位迷理无明有行不行,不应理故。此依六识皆不得成,应此间断彼恒染故,许有末那便无此失。
染意恒与四惑相应,此俱无明何名不共?
有义:此俱我见、慢、爱非根本烦恼,名不共何失?有义:彼说理教相违,纯随烦恼中不说此三故,此三六十烦恼摄故,处处皆说染污末那与四烦恼恒相应故。应说四中无明是主,虽三俱起,亦名不共,从无始际恒内情迷曾不省察痴增上故。
此俱见等应名相应,若为主时应名不共。
如无明故,许亦无失。
有义:此痴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(5),唯此识有故。若尔,余识相应烦恼此识中无,应名不共。
依殊胜义立不共名,非互所无皆名不共。谓第七识相应无明无始恒行障真义智,如是胜用余识所无,唯此识有,故名不共。
既尔,此俱三亦应名不共。
无明是主,独得此名。或许余三亦名不共,对余痴故,且说无明。不共无明总有二种:一恒行不共(6),余识所无;二独行不共(7),此识非有。故《瑜伽》说:“无明有二:若贪等俱者,名相应无明;非贪等俱者,名独行无明。”是主独行唯见所断,如契经说: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,不造新业。非主独行(8)亦修所断,忿等皆通见所断故。恒行不共余部所无,独行不共此彼俱有。
又契经说:眼、色为缘生于眼识,广说乃至意、法为缘生于意识。若无此识,彼意非有,谓如五识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识既是六识中摄,理应许有如是所依,此识若无,彼依宁有?
不可说色为彼所依(9),意非色故,意识应无随念、计度二分别故。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(10),彼与五根俱时而转如牙影故。又识与根既必同境,如心、心所决定俱时,由此理趣极成意识,如眼等境,必有不共,显自名处,等无间不摄,增上生所依,极成六识随一摄故。
【注释】
(1)惑:即迷妄之心,贪、嗔、痴等烦恼的总名。迷于所对之境而颠倒事理谓之惑。
(2)对治:即断烦恼。共四种:㈠厌患对治,谓加行道,厌患烦恼。㈡断对治,谓无间道,缘四谛而正断烦恼。㈢持对治,谓解脱道,再缘四谛,使已断烦恼不再生起。㈣远分对治,谓解脱道,再缘四谛,使已断之惑更远。
(3)不共无明:亦称独头无明或独行无明,二无明(独头无明、相应无明)之一,独起的无明称为独头无明,与贪等惑相应而起的无明称为相应无明。
(4)慧眼:五根之一,慧即眼,持业释。智慧能够观照真空之理,所以称为眼。
(5)不共佛法:梵文Avenika-buddhadharma的意译,略称不共法。意谓佛不同于小乘佛教声闻、缘觉二乘的功德法。共有十八种不共佛法:㈠身无失,㈡口无失,㈢念无失,㈣无异想,㈤无不定心,㈥无不知已舍,㈦欲无减,㈧精进无减,㈨念无减,㈩慧无减,(十一)解脱无减,(十二)解脱知无减,(十三)一切身业随智慧行,(十四)一切口业随智慧行,(十五)一切意业随智慧行,(十六)智慧知过去世无碍,(十七)智慧知未来世无碍,(十八)智慧知现在世无碍。
(6)恒行不共:即恒行不共无明。只与末那识相应,因为这种无明恒时相续不断,故称恒行不共无明。不同于与第六意识相应的无明,因与意识相应的无明有间断。
(7)独行不共:亦称主独无明,只与第六意识相应的不共无明。势力最强盛,不仅不与根本烦恼俱起,也不与忿等随烦恼相应。
(8)非主独行:即非主独行无明,是与忿等随烦恼俱起的一种无明。
(9)不可说色为彼所依:本段破上座部,该部主张胸中色物为其意根。
(10)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:此破经量部,该部主张依前念的五根生起后念的五识,所以五识没有俱有依。第六意识和前五识一样,依前念的无间灭意生起后念的意识。
【译文】
佛经又说:思量称为意。如果没有第七识,思量之意就不应当有。
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救说:思量之意是过去的心。
论主反驳说:如果意识出现在面前时,等无间意已经灭除,过去之心已经不存在了。从道理上来讲,过去、未来都是不存在的,意的思量作用肯定不能成立。既然如此,怎么能称为意呢?像经量部所说的那样过去无体假说作用,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。没有真正的思量,假说作用依何而立呢?
经量部或说一切有部救说:过去的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,所以过去称为意。
论主诘难说:过去起思量作用称为意,现在了别称为识,识怎么能称为意呢?由此可知,有一个不同于六识的第七识末那识,永恒起思虑作用,它的真正名字称为意。意有二义:一思量义,二依止义。过去唯依止义。末那识已经灭除了过去依止此识所假立的意名。
佛经又说:如果没有染意末那识,无想定和灭尽定就没有区别了。因为这两种禅定都灭除了六识及其心所,这两种禅定灭除的心法、心所法体数没有区别,都是二十二种。如果不是染污意在无想定中有,在灭尽定中无,这两种禅定还有什么区别呢?如果说这两种禅定在加行、三界、九地、依身等方面有差别的话,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。这些差别之因都是由于第七识末那识的缘故。如果没有末那识,这些差别之因也就不存在了,所以肯定应当有区别于前六识的第七识末那识。
佛经又说:无想天的有情众生,从生到死的一期生命中,前六识的心法和心所法都已经伏灭。倘若认为无想天的有情众生没有末那识。他们应当是没有染污现行。他们长时间内没有六转识,如果没有末那识,就没有我执。也不是其他地方有系缚,一期生命中都没有我执。他们没有我执,就应当像涅槃一样,不是贤人和圣人所厌恶的境界。
说一切有部等小乘佛教救说:初生之位和以后命终时都有心起,因有我执,所以这种意见没有上述过失。
论主诘难说:中间长时没有我执,故有过失。
除经量部以外的小乘佛教部派救说:因为过去和未来有我执,所以没这种过失。
论主诘难说:你们承认过去和未来有我执,而不承认现在常有我执,这就有过失。
小乘佛教救说:过去世和未来世虽然是现在没有,但有不相应行法的“得”,由于这种“得”在现在,所以有现在的我执。
论主诘难说:所得的过去世和未来世是无,能得之“得”也是没有的。因为能得非有,所以不成我执。
大众部、一说部、说出世部、鸡胤部和化地部救说: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法,此位成就,故成我执。
论主诘难说:关于不相应行法,前面已经否定。
经量部救说:虽然没有现行,但有种子,这就称为我执。
论主破斥说:因为你们不承认有藏识,这就没有熏习,哪里来的种子呢?
经量部救说:我们承认的色法和心法都受熏习,既有色根,就有种子。
论主破斥说:除藏识之外的余法受熏问题,前边已经讲过了,这不合乎道理。所以应当有区别于前六识的染污意末那识存在于无想天,永恒生起我执。出定之后仍然沉沦于生死,生起各种烦恼,所以大乘和小乘的贤人和圣人都很厌恶无想天的果报。
【原典】
又契经说:思量名意。若无此识,彼应非有。
谓若意识现在前时(1),等无间意已灭非有,过去、未来理非有故(2),彼思量用定不得成。既尔,如何说名为意?若谓假说,理亦不然,无正思量,假依何立?
若谓现在曾有思量,尔时名识,宁说为意?故知别有第七末那恒审思量正名为意,已灭依此假立意名。
又契经说:无想、灭定,染意若无,彼应无别。谓彼二定俱灭六识及彼心所,体数无异。若无染意于二定中一有一无,彼二何别?若谓加行(3)、界、地、依等有差别者,理亦不然,彼差别因由此有故,此若无者,彼因亦无。是故定应别有此意。
又契经说:无想有情一期生中心、心所灭,若无此识,彼应无染。谓彼长时无六转识,若无此意我执便无,非于余处有具缚(4)者,一期生中都无我执。彼无我执应如涅槃,便非圣贤同所诃厌。
初后有故,无如是失。
中间长时,无故有过。
去来有故,无如是失。
彼非现常,无故有过。
所得无故,能得亦无。
不相应法,前已遮破。
藏识无故,熏习亦无。
余法受熏,已辩非理。故应别有染污末那,于无想天恒起我执,由斯贤圣同诃厌彼。
【注释】
(1)谓若意识现在前时:本段破说一切有部,该部主张“思量名意”是说过去的心是意,即无间灭意。
(2)过去、未来理非有故:此破经量部,该部主张没有过去和未来。
(3)加行:入于正位的预备行,意谓加一段之力而修行,如加行道、加行位等。
(4)具缚:“具”意谓具有烦恼的众生,“缚”意谓有情众生受烦恼的缠缚,不断受苦于生死苦海。
【译文】
佛经又说:凡夫于善、恶、无记心时永远有我执,如果没有第七识末那识,就不应当有我执。凡夫于善、恶、无记三性心时,虽然对外生起各种行为,但对内妄执有我。由于有我执,使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识所生起的布施等不能亡相,总想我能布施、我能持戒等。所以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一说:染污末那识为其他识所依止,当它还没有灭除的时候,境相系缚心,使之得不到解脱。末那识灭除以后,相缚才能得到解脱。
所谓“相缚”,意思是说:不知道境相是因缘和合而生,是假有,就像梦幻、阳焰等一样。能缘是见分,各位心法和心所法是境的相分,由于不懂得这种道理而使心受到束缚,得不到自在,因相分缚心,所以称为相缚。依据这种意思,《阿毗达磨经》的偈颂这样说:这样的染污意末那识被其他的识所依止,这种末那识还没有灭除的时候,识的系缚终究得不到解脱。”
而且,善心和无覆无记心时,如果没有我执,就不应当有烦恼,因为在自类相续中,前六识的烦恼与善性、无覆无记性不能同时生起。从这种道理来看,过去和未来的烦恼就不存在。并不是由于其他人的迷惑而成有漏,恰如不能由于他人的解脱而成无漏一样。
又,不能像大众部所说的那样,另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所摄,当这随眠现行相续生起的时候,使善、无覆无记形成有漏法,因为大乘和小乘都认为这种随眠不是实有。也不能像经量部所说的那样,从有漏种子产生善性和无覆无记性,所以成为有漏,因为那善法种子原先并没有构成有漏的内因。并不是由有漏种子使彼善法成为有漏的。也不是在有学无漏心中的无漏种子也有有漏种子随逐。虽然由烦恼引发布施等善,但布施等善业与烦恼染法并不同时俱起,所以烦恼不是有漏善业的正因,只是傍因,因为有漏之说表明与漏俱起。而且,无记业不是由烦恼所引发,无记业又怎能形成有漏呢?然而,各种有漏必须与自身的现行烦恼同时生同时灭,二者之间互相资益,这样才能成为有漏。由此现行熏习而成的有漏法种子,以后生起现行,这就构成有漏的意思。
既然凡夫如此,有学也是这样,末那识没有灭除以前有烦恼相应。无学有漏虽然不与漏(烦恼)俱起,但因为原先的有漏种子生起,所以成为有漏,这并不违背佛教道理。因为有末那识永恒生起我执,使善、无记性之法形成有漏之义。如果没有末那识,肯定没有这种有漏,由此可知有区别于六识的末那识。
证明有末那识的理由很多,随顺《摄大乘论》,大概有六种,各位有智慧者应当随顺信仰学习。然而有的佛经说只有六识。应当知道,这是随顺小根器者因人施教之理,或者随顺所依六根而说有六识,但识的种类实际上是有八种。
【原典】
又契经说:异生善、染、无记心时恒带我执,若无此识,彼不应有。谓异生类三性心时,虽外起诸业,而内恒执我,由执我故令六识中所起施(1)等不能亡相,故《瑜伽》说:染污末那为识依止,彼未灭时,相了别缚不得解脱,末那灭已,相缚解脱。
言相缚者,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,由斯见分、相分所拘,不得自在,故名相缚。依如是义有伽他言:
如是染污意,是识之所依,
此意未灭时,识缚终不脱。
又,善、无覆无记心时,若无我执,应非有漏,自相续中六识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,去来缘缚理非有故,非由他惑成有漏故,勿由他解成无漏故。
又,不可说别有随眠,是不相应现相续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,彼非实有,已极成故。亦不可说从有漏种生彼善等,故成有漏,彼种先无因可成有漏故。非由漏种彼成有漏,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。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而不俱起,故非有漏正因,以有漏言表漏俱故。又无记业非烦恼引,彼复如何得成有漏?然诸有漏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,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,由此熏成有漏法种,后时现起有漏义成。
异生既然,有学亦尔。无学有漏虽非漏俱,而从先时有漏种起,故成有漏,于理无违。由有末那恒起我执,令善等法有漏义成,此意若无,彼定非有,故知别有此第七识。
证有此识理趣甚多,随《摄大乘》略述六种(2),诸有智者应随信学。然有经中说六识者,应知彼是随转理门,或随所依六根说六,而识类别实有八种。
【注释】
(1)施:布施(Dana)的简称,音译檀那。大乘六度之一,施与他人财物等以求解脱的一种修行方式。唯识宗把布施分为三种:向众生施舍财物称为财施;向众生说法称为法施;使众生无所恐惧称为无畏施。
(2)随《摄大乘》略述六种:《摄大乘论》卷一从六个方面证明有第七识末那识:“复次,云何得知有染污意?谓此若无,不共无明则不得有,成过失故。又五同法亦不得有,成过失故。所以者何?以五识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。又训释词亦不得有,成过失故。又无想定与灭尽定差别无有,成过失故。谓无想定染意所显,非灭尽定。若不尔者,此二种定应无差别。又无想天一期生中,应无染污,成过失故,于中若无我执我慢。又一切时我执现行现可得故。若不尔者,唯不善心彼相应故,有我、我所烦恼现行,非善、无记。是故若立俱有现行,非相应现行,无此过失。”(大正三十一。页一三三)
【译文】
这就讲完了第二能变,第三能变的相状如何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“然后是第三能变,差别共有六种,其特点是了别外境,其性质包括善性、恶性和无记性。”
论说:讲完末那识以后,应讲了别外境的能变识相,这种识的差别共有六种,因随顺六根六境而有不同的种类,所以称为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。因随顺六根而立其名,具有五种含义,这就是依于根,根之所发,属于彼根,助于彼根,如于根。虽然六识都依末那识发挥作用,但只有第六识依第七不共意根而立意识之名,如前五识身,各依它们不共的五根而得名,这就没有相互混滥不清的过失。或者说只有第六识依意根,所以称为意识。前六识都因所依而得其名,心(阿赖耶识)、意(末那识)并非如此。前六识或者称为色识、声识、香识、味识、触识、法识,随顺所缘外境而立识名,这是顺通识的意思,这就是随顺对于六种外境的了别功能而立识名。
色识等前五识只了别色等五种外境,法识能够了别一切事物。或者说因为第六识能够了别法,所以只有它才得法识之名。所以六识之名不会相混。这后一种情况,是随顺所缘外境而立六识之名,是依五色根还未自在的情况而说。如果得自在,六根互用,一根所发之识能缘一切外境,只要随顺所依之根,就不会犯相混的过失。《大乘庄严经论》说:佛的五根每一根都能缘五境,是暂且依据粗显和同类外境而说。《佛地经》说:成所作智能够决择各个有情的心行差别,而起不可思议的身、口、意三业,又能作四记等。如果每个根不是普遍之缘,就不会有这样的功能。然而六转识的所依所缘都是粗显易知,大乘和小乘都承认,所以本颂都略而不说。前边已经讲了所依的意思,现在应当讲所缘境的意思。
《唯识三十颂》所说的“了境为性相”,说明了前六识的自性和行相。前六识以了别外境为其自性,又以了别外境为其行相。这又解释了心、意、识中识的别名,因为能了别外境的是识。如佛经所说,眼识如何呢?它依眼根并了别各种颜色。……乃至于意识如何呢?它依意根并了别各种法。彼经所说诸所依中,只就六识不共所依之根而言。未转依位的见分所了别的不同于自证分。与其余识共有的分别依、染净依、根本依,第四卷已经讲过了。其余的了别作用,如果是自证分,第二卷已经讲过了,如果是自在五识见分境,本卷前边已经讲过了。
前六转识属于什么性质呢?属于善、恶、俱非三性,“俱非”就是无记,因为既不是善,又不是恶,所以称为“俱非”。能为今世和前世、来世顺益,所以称为善。人和天神的欢乐果报虽然今世能为顺益,并不顺益于前世和来世,所以称为不善。能违损于今世和来世,所以称为恶。恶趣的痛苦果报,虽然违损于今世,但并不违损于来世,所以不能称为恶。既不是善,又不是恶,既不是顺益,又不是违损,所以称为无记。这六转识如果与信等十一位善心所相应,这就属于善性。如果与无惭等十位心所法相应,这就属于恶性。如果既不与信等相应,又不与无惭等相应,这就属于无记性。
有人认为:前六识的善、恶、无记三性不能同时俱起,因与外境互相违逆。前五识生起的时候,必须由意识导引,五识才能与意识俱生,才能同缘一境,才成善性或染性。如果允许前五识三性并存,就应当允许一念心中通三性,这不合道理,所以前五识肯定不能三性并存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:一刹那间藏识与转识相应,三性同时生起。这是依多念而说,如《瑜伽师地论》所说的“一心”并不是一次生和一次灭,所以上述理论和《瑜伽师地论》讲的并不矛盾。
护法认为:前六识可以三性并存,当率尔心和等流心时,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地容许同时生起,前五识与第六意识虽然肯定同时生起,但善、恶、无记三性肯定并不相同,前述诘难在此不能成立。所以《瑜伽师地论》说:当一个人修定的时候,听到某一种声音,与定相应的第六意识同时发挥作用,其余的耳识也就生起了。并不是只有与那种禅定相应的意识才听取这种声音。如果不是这样的话,耳识不领受这种声音,就不应当为此声而出定。并不是听声时就出定,听到声音以后,如果意识希望出定,这才出定。在修禅定的时候,耳识率尔闻声,从道理上来说这是恶。《瑜伽师地论》说:率尔等五心中,前三心(率尔心、寻求心、决定心)肯定是无记性,这是就未转依位的五识而说,转依以后只能是善性。由此可证,五俱意识不一定与前五识的善等三性相同。《显扬圣教论》卷十九、《杂集论》卷七等多处都只是说五俱意识也缘五境,但没说五俱意识与五识同性。《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》说:当修等引定的时候没有五识,这是依多分而说。如果与意识俱起的五识中具有善、恶、无记三性,意识随顺它特别注意的一识与之性同,没有特别注意的识就是无记性。所以前六转识善、恶、无记三性可以同时具有。
达到解脱自在的佛位以后,前六识只属善性,因为佛色、佛心等都属道谛,此时已经永远灭除了戏论种子。
【原典】
如是已说第二能变,第三能变其相云何?
颂曰:
次第三能变,差别有六种,
了境为性相,善不善俱非。
论曰:次中思量能变识后应辩了境能变识相。此识差别总有六种,随六根境种类异故。谓名眼识乃至意识,随根立名具五义故,五谓依、发、属、助、如根。虽六识身皆依意转,然随不共立意识名,如五识身无相滥过。或唯依意故名意识,辩识得名,心意非例。或名色识乃至法识,随境立名顺识义故,谓于六境了别名识。
色等五识唯了色等,法识通能了一切法,或能了别法独得法识名,故六识名无相滥失。此后随境立六识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说。若得自在,诸根互用(1),一根发识缘一切境,但可随根无相滥失。《庄严论》(2)说: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转者,且依粗显同类境说。《佛地经》(3)说:成所作智(4)决择有情心行差别,起三业化(5),作四记(6)等。若不遍缘,无此能故。然六转识所依所缘粗显极成,故此不说。前随义便已说所依,此所缘境义便当说。
次言“了境为性相”者,双显六识自性行相,识以了境为自性故,即复用彼为行相故。由斯兼释所立别名,能了别境名为识故。如契经说:眼识云何?谓依眼根了别诸色,广说乃至意识云何?谓依意根了别诸法。彼经且说不共所依未转依位见分所了,余所依了如前已说。
此六转识何性摄耶?谓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摄。俱非者谓无记,非善、不善故名俱非。能为此世、他世顺益,故名为善。人、天乐果虽于此世能为顺益,非于他世,故不名善。能为此世、他世违损,故名不善。恶趣苦果虽于此世能为违损,非于他世,故非不善。于善、不善益损义中不可记别,故名无记。此六转识若与信等十一(7)相应,是善性摄。与无惭等十法(8)相应,不善性摄。俱不相应,无记性摄。
有义:六识三性不俱,同外门转互相违故,五识必由意识导引,俱生,同境,成善染故。若许五识三性俱行,意识尔时应通三性,便违正理,故定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者,彼依多念,如说一心非一生灭,无相违过。
有义:六识三性容俱,率尔(9)、等流(10)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。五识与意虽定俱生,而善性等不必同故,前所设难于此唐捐。故《瑜伽》说若遇声缘从定起者,与定相应意识俱转,余耳识生。非唯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,若不尔者,于此音声不领受故,不应出定。非取声时即便出定,领受声已,若有希望,后时方出。在定耳识率尔闻声,理应非善。未转依者率尔堕心定无记故,由此诚证五俱意识(11)非定与五善等性同。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境,不说同性。《杂集论》说:等引(12)位中五识无者,依多分说。若五识中三性俱转,意随偏注,与彼性同,无偏注者便无记性。故六转识三性容俱。
得自在位唯善性摄,佛色、心等道谛(13)摄故,已永灭除戏论种故。
【注释】
(1)诸根互用:即六根互用,消除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根的罪垢,使之清净,使每一根都具有见色、声闻、辨香、别味、觉触、知法的功能。
(2)庄严论:即《大乘庄严经论》(Mahayanasutralamkara),古印度无着造,唐波罗颇蜜多罗译,十三卷,唯识宗所依据的论典之一,主要论述菩萨的修行次第。
(3)佛地经:一卷,唐玄奘译,内容是佛为妙生菩萨说清净法界和四智等。《佛地经论》对此进行了详细论释。
(4)成所作智:唯识宗认为,通过修行可使有漏八识为无漏智。转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识而成成所作智,亦称作事智或成事智。佛以此智于十方以身、口、意三业为众生行善。
(5)三业化:即身、口、意三业的神通力。共十种。身化有三:一现神通力,二现受生化,三现业果化。语化亦三:一庆慰语化,二方便语化,三辩扬语化,意化有四:一决择意化,二造作意化,三发起意化,四领受意化。
(6)四记:亦称四答,当别人发问时回答的方式有四种:㈠一向记。如果有人问:一切有情众生都应当死吗?答曰:一向记一切有情众生当死。㈡分别记。如果有人问:一切死者都要生吗?答曰:有烦恼者当生,无烦恼者不生。㈢反诘记。如果有人问:人为胜为劣?应反问:和谁相比?若与天神比,人为劣。若与畜生比,人为胜。㈣舍置记。如果有人问:五蕴与有情为一为异?答:有情无实,一异皆不成。
(7)信等十一:即信、惭、愧、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精进、轻安、不放逸、行舍、不害等十一种善心所法。
(8)无惭等十法:包括两个中随惑:无惭、无愧。还有八个大随惑:掉举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。
(9)率尔:五心的第一心率尔心,是眼等五识最初接触外境的那一刹那心。(10)等流:五心的第五心等流心,即识的相续状态。
(11)五俱意识:与前五识俱起的意识,因为它明了缘取所缘的外境,所以也称为明了意识。
(12)等引:梵文Samahita的意译,音译三摩呬多,一种禅定名,意谓定心专注之性。“等”是身心的安和平等。当人们修练禅定的时候,依靠定力引生此“等”,所以称为等引。
(13)道谛:梵文Margasatya的意译,四谛(苦、集、灭、道)之一,灭世间苦而达涅槃的理论和修行,即八正道:正见、正思惟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精进、正念、正定。
【译文】
前六识与几位心所法相应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前六识的心所法有遍行、别境、善、烦恼、随烦恼和不定,与苦、乐、舍三受相应。”
论说:这六转识与六位心所法相应,即遍行等。因为永远依心识而生起,与心相应,并系属于心,所以称为心所。就像属于我的东西称为我所一样。心对于所缘的对象只取其总相,心所对于所缘的对象也取其别相,因协助心完成它的缘境作用而称为心所。就像画人物像的师资,先由师父做模后由弟子填彩一样。所以《瑜伽师地论》说:心识能够了别外境的总相,作意了别心识所未了别之相,这就是诸心所所缘取的别相。触能了别一种外境的可意等相,受能了别乐等感受,想能了别作为言说之因的想法,思能了别产生正确行为等的因相,所以作意等称为心所法。这表明心所也能缘取事物的总相。
《辩中边论》又说:欲也能了别事物的可乐事相,胜解也能了别事物的决定之相,念也能了别自己曾经经历并已熟悉的事物之相,定和慧也能了别事物的得、失等相。由于前述作意等十位心所法缘取总相和别相,于境起善十一、染二十六和不定四等。诸心所法都对所缘对象也缘取别相。
虽然诸心所法都称称心所法,名义没有区别,但有不同的六位心所法,即遍行五,别境也是五,善有十一,根本烦恼有六种,随烦恼有二十种,不定有四种。这六位心所法总共有五十一种。五种遍行于一切心中皆可得,五种别境只有缘取特定境界时才能生起,十一种善心所只能生起于善心。体性根本能生诸惑,即贪等六根本烦恼。二十种随烦恼只是六根本烦恼的等流,意帮与根烦恼同类,并由根本烦恼所引发。四种不定于善、染、无记之心不定。
然而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把六位心所法合并为五种,因为根本烦恼和随烦恼都是染性,合为一种。又以四个一切辨五位之别,即一切性、一切地、一切时、一切俱。五位心所法中,遍行具四个一切,别境只有最初二个:一切性、一切地。善只有一个,即一切地。染心所四个一切都没有。不定只有一个,即一切性。这就是五位心所的不同。
这六种转识容易变化间断,因其永恒不定,所以都很容易与苦、乐、舍三受相应,都能领受顺境、违境、非顺非违之境。领受顺境使身心感到舒适喜悦,此称乐受。领受违境,使身心受到逼迫,此称苦受。领受非顺非违之境,使身心既不感到舒适喜悦,又不感到逼迫,此称不苦不乐的舍受。
像这样的苦受、乐受和不苦不乐的舍受或者各分为二种:一者与前五识相应,称为身受,因其特别依靠身的缘故;二者与意识相应,称为心受,因其特别依靠心的缘故。而且,这三受又都通有漏和无漏,因为苦受也是由无漏引起的缘故。或者各分为三种:见道所断、修道所断和非所断。又可以分为有学、无学、非有学非无学三种。或者总共分为四种,即善受、恶受、有覆无记受、无覆无记受。
安慧认为:三受可以各分为上述四种,因为在五识中有俱起的任运贪、痴,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任运生起的烦恼,是不发业的,是无记性。它们都可以与苦根相应。《瑜伽师地论》五十九说:“俱生烦恼一定要与苦、乐、舍三受现行俱起。各种任运而生的一切烦恼,假若是遍通一切识身,就普遍与一切识所有的苦、乐、舍一切根相应。假定不遍通一切识身而只与第六意地相应者,就只与第六意地所有的苦、乐、舍一切根相应。”《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》说:“如果欲界系的烦恼,假定是任运而自然的生起,并引起各种罪恶行为,这就属于不善。其余的不引发恶行及色、无色界任运而起的烦恼,都是有覆无记。”
由此可知,苦、乐、舍三受,都容许分为善、不善、有覆无记、无覆无记四性。或者将三受总的分为五种,即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,三受中的苦、乐二受可以各分为二种,因为所缘外境有逼迫身心和适悦身心之相的区别。因为在五识上所感受的逼迫与适悦都是无分别的,所以称为苦、乐二受。因为在意识上所感受的逼迫与适悦,都是有分别的,所以称为忧、喜二受。在五识上所感受的逼迫与适悦都极其粗重,所以称为苦、乐二受。在意识上所感受的逼迫与适悦,都是极其轻微的,所以称为忧、喜二受。像这样的“极其粗重”和“极其微细”是有差别的,所以要分别说明它们的感受。不苦不乐的舍受所以不分为二种,因为它既不是逼迫,又不是适悦,其相没有不同,所以没有区别,其性等同。
【原典】
六识与几心所相应?
颂曰:
此心所遍行,则境善烦恼,
随烦恼不定,三受共相应。
论曰:此六转识总与六位心所相应,谓遍行等。恒依心起,与心相应,系属于心,故名心所,如属我物立我所名。心于所缘唯取总相,心所于彼亦取别相,助成心事得心所名,如画师资作模填彩。故《瑜伽》说:识能了别事之想相,作意了此所未了相,即诸心所所取别相。触能了此可意等相,受能了此摄受等相,想能了此言说因相(1),思能了此正因等相,故作意等名心所法。此表心所亦缘总相。
余处复说欲亦能了可乐事相,胜解亦了决定事相,念亦能了串习事相,定、慧亦了得失等相。由此于境起善、染等,诸心所法皆于所缘兼取别相。
虽诸心所名义无异,而有六位种类差别,谓遍行有五,别境亦五,善有十一,烦恼有六,随烦恼有二十,不定有四,如是六位合五十一。一切心中定可得故,缘别别境而得生故,唯善心中可得生故,性是根本烦恼摄故,唯是烦恼等流性故,于善、染等皆不定故。
然《瑜伽论》合六为五,烦恼、随烦恼俱是染故。复以四一切辩五差别,谓一切性及地、时、俱(2),五中遍行具四一切,别境唯有初二一切,善唯有一谓一切地,染四皆无,不定唯一谓一切性,由此五位种类差别。
此六转识易脱不定,故皆容与三受相应,皆领顺、违、非二相故。领顺境相适悦身心,说名乐受,领违境相逼迫身心,说名苦受,领中容境相于身于心,非逼非悦,名不苦乐受。
如是三受或各分二,五识相应,说名身受,别依身故。意识相应,说名心受,唯依心故。又三皆通有漏、无漏,苦受亦由无漏起故。或各分三,谓见所断,修所断,非所断。又学、无学、非二,为三。或总分四:谓善、不善、有覆无覆二无记受。
有义:三受容各分四,五识俱起任运贪痴,纯苦趣中任运烦恼不发业者,是无记故,彼皆容与苦根相应。《瑜伽论》说:“若任运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若通一切识身者,遍与一切根相应,不通一切识身者,意地(3)一切根相应。”《杂集论》(4)说:“若欲界系,任运烦恼发恶行者,亦是不善,所余皆是有覆无记。”
故知三受各容有四。或总分五:谓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。三中苦乐各分二者,逼悦身心相各异故,由无分别有分别故,尤重轻微有差别故。不苦不乐不分二者,非逼非悦相无异故,无分别故,平等转故。
【注释】
(1)言说因相:心中有一想法,然后说出来。想法是言说之因,故称言说因相。
(2)一切性及地、时、俱:一切性,即善、恶、无记三性。一切地,即有寻有伺地、无寻唯伺地、无寻无伺地。一切时,包括长时多劫、短时一刹那等。一切俱,即八识心王心所。
(3)意地:意即第六意识,因它是支配一身之所,又是发起万物的场所,所以称为地。
(4)杂集论:《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》的简称,唯识宗依据的主要论典之一。安慧糅,唐玄奘译,十六卷。
【译文】
各种与五识相应的适悦感受,永远称为乐受。与意识相应的感受,如果是在欲界与初禅、二禅的近分定中,这就称为喜,因为它只是适悦身心。与意识相应的感受,如果是在初禅和二禅的根本定中,就称为乐受和喜受,因为它适悦身心的缘故。如果是在第三静虑的近分及根本定中,称为乐受,因为第三静虑的安静状态,特别深重于前面所有的静虑,于中喜乐都无分别。与五识相应的各种逼迫感受永远称为苦。
有人认为:与意识相应的只是忧,因其逼迫心的缘故,因为诸圣人之教都说音戚受称为忧根的缘故。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六说:“生于地狱中各种有情众生,他门的第八异熟识在最初受生以后,更无间隔的有前六识异熟生,苦忧相续。”该论卷五十五又说:“地狱中的有情众生,其寻、伺二位心所法与忧相应,一部分饿鬼趣和傍生趣与之相同。”由此可知,第六意地所感地狱最严重的感受尚且不称为苦,而称为忧,更何况其余的轻微逼迫呢?
护法等论师认为:意地中的苦根区分为二种:忧和苦。在人界和天界永远称为忧,因为这不是重逼。在傍生界和鬼界称为忧和苦。因为容有喜、乐夹杂其间的杂受较轻,所以称为忧,纯受较重,此称为苦。在地狱中只能称为苦,因为这是纯受,是重逼,纯受苦的逼迫,毫无分别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说:“不管怎样产生的烦恼,都与苦、乐、舍三受现行相应。”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如前所说。该论卷五十八又说与生俱来的萨迦耶见只是无记性,应当知道那边执见也是这样。这俱生苦受亦不属于忧根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说忧根不是无记性。地狱中有情众生的诸根,“余三”肯定不能成就现行,纯苦的鬼界、傍生界也是这样。“余三”肯定是乐根、喜根、忧根,因为肯定有七、八二识相续不断,而成现行舍受。
前师反问说:与六识相应的外来舍受肯定不能成就现行吗?
护法等论师回答说:你怎么知道那论文只是讲的外来舍受呢?你不应当说肯定能够成就意根,因为六客识有时没有。不应当认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只是讲的受中客受,意中通说主识第八识,没有另外的理由作这样的论说。而且,纵使该论像你所认为的那样是依客受而说,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呢?如果认为因为五识不相续,所以一定要说忧根为第八根。死生闷绝时怎么会有忧根呢?如果你认为苦根为第八根,也像前述一样进行破斥。如果以男根或女根为第八根,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,因为地狱众生男形女形不定,他们是由恶业招感,可以无形。因为地狱众生由恶业招感,使五根都永远受苦,所以肯定有眼等五根。你一定要说有男根或女根,这对受苦来说有什么用途呢?并不是在无间大地狱中的受苦众生有希求淫欲之事。由此可见,第八根肯定是舍根,因为第七、八二识与舍根相应。就像在极乐地的意识之喜悦称为乐一样,这里没有喜根。所以在极苦处意识受到逼迫而称为苦,这里没有忧根。所以前面所说的“余三”肯定是忧根、喜根、乐根。
世亲的《摄大乘论释》说在地狱受苦的众生有等流乐。应当知道,这是依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而说。若依大乘,就应当是傍生趣和饿鬼趣的杂受处没有异熟乐,因为这是纯粹受苦的处所。《对法》卷七等所说的意戚楚感称为忧根,这是依人天趣之全部和鬼、畜趣少分而说,或者随顺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而说,这和《瑜伽师地论》所说并无矛盾。
《瑜伽师地论》说:“堕生地狱的各类有情众生异熟识没有间断,其异熟果苦、忧相续不断。”又说:“地狱众生寻、伺与忧相应。”鬼趣的一部分和傍生趣也是这样。或是随转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的教理方便法门而说,与本论所说并无相违之过。而且,地狱等苦根与意识相应,与其余的杂受处和人天中的忧根相类似,并使意识受逼迫,所说苦根为忧,并不是真正的忧受,而是假说为忧。地狱苦根能损众生之身心,虽然属于苦根,但也称为忧。就像在近分定中的喜受一样,因有益于身心的缘故,虽然是喜根,但也称为乐。《显扬圣教论》卷二、卷五十七和《对法》卷七等都说明了这个意思。初禅之前肯定没有乐根,《显扬圣教论》卷五十七说只有十一根。由此应当知道,意地戚楚感受在纯粹受苦的处所也属于苦根。像这样的圣人教诲,差别是多方面的,如三受、五受、有报、无报、界地系、何地断等。但恐繁不述。
有人认为:六识不能与三受相应,因为三受显现出来,彼此互相违背。五俱意识和五识所缘相同,如果是五识与三受相应,意识也应当是这样。这就违背了佛教的正确理论,所以六识肯定不与三受相应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:藏识一时与前六转识相应,三受俱起,这是依多念而说,如说“一心”并不表示一次生一次灭,而是多次生多次灭。所以这种理论与《瑜伽师地论》所说并不矛盾。
护法认为:六识可以与三受相应,因为它们可以同时接受顺境、违境和中境,第六意识不一定与五识的感受相同。当它们特别注意一种外境时,就生起一种感受,当它没有特别注意一种外境时,便生起舍受,所以六识可以与三受相应。
得自在佛果位以后,只有乐受、喜受、舍受,因为诸佛都已经断除了引起忧、苦之因。
【原典】
诸适悦受,五识相应恒名为乐。意识相应若在欲界、初二静虑近分名喜,但悦心故。若在初、二静虑根本名乐名喜,悦身心故。若在第三静虑近分根本名乐,安静尤重,无分别故。诸逼迫受,五识相应恒名为苦。
意识俱者,有义:唯忧,逼迫心故,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名忧根故。
《瑜伽论》说:“生起狱中诸有情类,异熟无间有异熟生,苦忧相续。”又说:“地狱寻、伺忧俱,一分鬼趣、傍生亦尔。”故知意地尤重戚受,尚名为忧,况余轻者?
有义:通二,人、天中者恒名为忧,非尤重故。傍生(1)、鬼界(2)名忧名苦,杂受纯受有轻重故。(左木右奈)落迦(3)中唯名为苦,纯受尤重无分别故。《瑜伽论》说:“若任运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”广说如前,又说:“俱生萨迦耶见,唯无记性。”彼边执见应知亦尔。此俱苦受非忧根摄,论说忧根非无记故。又《瑜伽》说:“地狱诸根余三现行定不成就,纯苦鬼界傍生亦尔。”余三定是乐、喜、忧根,以彼必成现行舍故。
岂不客舍彼定不成?
宁知彼文唯说客受?应不说彼定成意根,彼六客识有时无故。不应彼论唯说客受,通说意根无异因故。又若彼论依客受说,如何说彼定成八根(4)?若谓五识不相续故定说忧根为第八者,死生闷绝宁有忧根?有执苦根为第八者,亦同此破。设执一形为第八者,理亦不然,形不定故,彼恶业招容无形故。彼由恶业令五根门恒受苦故,定成眼等,必有一形于彼何用?非于无间大地狱(5)中可有希求侄欲事故。由斯第八定是舍根,第七、八识舍相应故。如极乐地意悦名乐无有喜根,故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,故余三言定忧、喜、乐。
余处说彼有等流乐,应知彼依随转理说,或彼通说余杂受处,无异熟乐名纯苦故。然诸圣致意地戚受名忧根者,依多分说,或随转门,无相违过。
《瑜伽论》说:“生地狱中诸有情类,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。”又说:“地狱寻、伺忧俱,一分鬼趣、傍生亦尔者,亦依随转门。”又,彼苦根意识俱者,是余忧类假说为忧。或彼苦根损身心故,虽苦根摄而亦名忧,如近分喜益身心故,虽是喜根而亦名乐。《显扬论》等具显此义。然未至地定无乐根,说彼唯有十一根故。由此应知意地戚受,纯受苦处亦苦根摄。此等圣教差别多门,恐文增广,故不繁述。
有义:六识三受不俱,皆外门转,互相违故。五俱意识同五所缘,五三受俱,意亦应尔,便违正理,故必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说: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,三受俱起者,彼依多念,如说一心非一生灭,无相违过。
有义:六识三受容俱,顺、违、中境容俱受故,意不定与五受同故。于偏注境起一受故,无偏注者便起舍故,由斯六识三受容俱。”
得自在位唯乐、喜、舍,诸佛已断忧、苦事故。
【注释】
(1)傍生:梵文Tiryagyoni的意译,即畜生,亦称旁行之生类,因其行不正,受果报旁,又负天而行,故称旁行。
(2)鬼界:即鬼居住的世界。鬼是梵文Preta的意译,亦称饿鬼。有二义,一者令人生畏,二者挨饿。佛教中鬼的种类很多,最常见的是夜叉。
(3)(左木右奈)落迦:梵文Naraka的音译,亦称那落迦,意译不乐、可厌、苦具等,意谓地下牢狱。佛教认为罪孽深重者,转生到地狱去受苦。
(4)八根:地狱八根是,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、命根、舍根。
(5)无间大地狱:梵文Avici的意译,音译阿鼻,指地狱或阿鼻地狱。在地狱的最底层,最苦处,极恶之人堕之。“无间”之意有五:趣果无间、受苦无间、时无间、命无间、形无间。
【译文】
前边已经简略标明六位心所,现在应当详细说明它们的特性。最初两位心所法的特性如何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“第一位心所法是遍行,包括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五种。第二位心所法是别境,包括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,五种别境的所缘各不相同。”
论说:六位心所中的第一位遍行心所,即触等五种,前第三卷讲第八识的时候,已经详细解释过了。我们如何知道这些遍行心所的特性呢?我们用佛的教诲和正确理论作为认识的标准。这里所说的佛的教诲,如《起尽经》所说:“以眼根和色尘为条件产生眼识,根、境、识三位和合产生触,与触同时生起的有受、想、思。”由此可知,触、受、想、思四位心所是第一位遍行心所法。
《象迹喻经》说:“如果眼根不被破坏,色尘外境出现在面前,作意生起,这才能够产生眼识。”《起尽经》又说:“在那里生起作意,就在那里生起了别作用。在那里生起了别作用,就在那里生起作意,所以作意与了别永远和合在一起。”由此可见,作意也是遍行心所法。像这样的圣人教诲,确实不只一部佛经。从理论上来讲,识的生起必须有根、境、识三位和合,这肯定要产生触,并由触而有三和。如果没有触,心法和心所法就不应当和合在一起共触一境。所以触肯定是遍行。
作意之性能够警心,使心所趣向自境。如果没有作意,心识就不应当生起。受能领纳顺境、违境、中境,使心生起乐、苦、舍相。心不生起的时候,就不会有三受中的任何一受。想能决定特定外境,如大小、颜色、部分、整体等。当心生起的时候,如果没有想,就不能缘取外境的分齐相。思使心成为产生行为的正因、邪因等相,由此形成善、恶、无记三性之业,在没有心识生起的地方,没有三性中的任何一思,所以只要心识生起肯定有思。由此可见,触等五位心所法,当心法生起的时候肯定是存在的,所以称为遍行。其他的心所法不是遍行,其义我们将作适当解释。
【原典】
前所略标六位心所,今应广显彼差别相,且初二位其相云何?
颂曰:
初遍行触等,次别境谓欲,
胜解念定慧,所缘事不同。
论曰: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触等五,如前广说。此遍行相云何应知?由教及理为定量故。此中教者,如契经言:“眼、色为缘生于眼识,三和合触,与触俱生有受、想、思。”乃至广说,由斯触等四是遍行。
又契经说:“若根不坏,境界现前,作意正起,方能生识。”余经复言:“若复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别,若于此了别即于此作意,是故此二恒共和合。”乃至广说,由此作意亦是遍行。此等圣教诚证非一。理谓识起必有三和,彼定生触,必由触有。若无触者,心、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。
作意引心令趣自境,此若无者,心应无故。受能领纳顺、违、中境,令心等起欢、戚、舍相,无心起时无随一故。想能安立自境分齐,若心起时无此想者,应不能取境分齐相。思令心取正因等相,造作善等,无心起位无此随一,故必有思。由此证知触等五法心起必有,故是遍行。余非遍行,义至当说。
【译文】
然后讲别境,即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。所缘外境大部分不同,所以在六位心所法中放在第二位解释。什么是欲呢?对于可享乐的外境生起希望之性,并辛勤追求。
有人认为:可享乐的外境就是使人欢欣的外境,对于使人欢欣的外境想见、想听等,对此怀有希望。
外人问:对于所厌恶的外境,末得者希望不得,已得者希望别离,这不是欲是什么呢?
论主回答说:当人们只追求不与所厌恶的外境相合或别离之时,人们只追求令人欢欣外境本身,并不追求所厌恶的外境。所以对于人们所厌恶的外境和中境向来无欲,对于令人欢欣的外境如果不生起希望之心,也不会有欲心所生起。
第二师认为:所乐者即所求之境,随境体性可欣可厌,对于可欣事未得望合,已得愿不离。对于所厌之事,未得愿不得,已得愿别离等,因有希望,所以有欲。对于中容外境向来无欲,对于所缘欣、厌外境如果不生起希求,也不会有欲心所生起。
第三师认为:所乐境就是欲观境,对一切想观察和经受的事物,都是因为有希望。如果是不想观察和经受的事物,随顺外境,随意缘取,就都没有欲心所。由此可见,欲不是遍行心所。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说:因为有希望缘取外境之力,诸心法和心所法才能缘取所缘的对象,所以佛经说欲是万物之本。
论主回答说:这种说法不对。心等缘取外境是由于作意,因为诸圣人之教都说作意出现在面前,能够生起识,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能够由欲产生心法和心所法。如果说爱为万物之本,怎能说心法和心所法皆由爱而生呢?所以前文所说的“欲为诸法本”,是说欲所生起的一切行为,或者说正确的欲望能够引发正确的努力,由此协助成就一切好事,所以《显扬圣教论》等说:欲是产生辛勤努力的基础。
什么是胜解呢?是对确立外境起判断作用,不可动摇。意思是说:由于错误、正确的说教和理论,对于所缘取的外境经过深思熟虑以后再作判断,不被外来的不同因素所动摇。所以于犹豫不决的外境都没有胜解,没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决定之心也没有胜解。由此可见,胜解不属于遍行心所。
说一切有部认为:心等缘取自己的外境时没有阻碍,都有胜解。
论主反驳说:这种意见不合道理,为什么呢?你们所说的“无拘碍”有能不碍和所不碍二种。能不碍是除心法、心所法以外的所有事物,它们都不阻碍心法和心所法的生起,所以“能不碍”就是除心法、心所法以外的一切事物,它们都不能成为你们所说的胜解。“所不碍”就是心法和心所法本身,并不指任何一种心法或心所法,所以也不能成为你们所说的胜解。如果说一切有部救说:由于胜解,心法、心所法的生起都不受阻。论主就会这样反驳:心法和心所法生起的强盛原因,都是由于根和作意,和胜解有什么关系呢?如果说一切有部救说:根和作意的生起,是由于胜解,而不是由于它们本身。论主就会这样反驳:如果说根和作意的生起是由于胜解,胜解的生起又由于其他,这就要犯无穷的过失。
什么是念呢?对于自己所经受的事情明记而不忘怀,是禅定所依的基础。意思是说:对于自己所经受的事物,一再记忆,使之不忘,并能引生禅定。对于未曾经受的事物不起任何忆念。假设说对于自己所经受的外境不能明记,念也不会产生,所以念肯定不属于遍行。
说一切有部认为:当心识生起的时候,肯定有念与之俱起,因为此念能够成为后时忆念之因。
论主反驳说:这种说法不合道理,因为不能说后有痴、信等,前边也有,就说它们是遍行。因为以前的心法、心所法缘取外境,已熏功能在本识中,足为后时有忆念之因,不须前为后因。或者凭于想心的势力强盛,足为后时忆念之因,不需要今念引后念生。
什么叫定呢?对于所观外境,使心专注而不散乱,是智慧所依靠的基础。意思是说:当注意有功德、有过失、中容外境时,由于定的力量使心专注而不散乱。依靠定,心便明净,便有无漏智产生。这里所说的“心专注”是说我们的一念心想住在什么境界上,就能够住在什么境界上,并不是专注一境。否则,见道以十六心观各个真理时,前后之境就会有区别,随时都会出现变化,就不应当有平等持心的三昧。当散乱心不专注时,就不会有禅定生起,所以定不是遍行。
正理师认为:散乱心位也有定生起,其相微细隐蔽难知,但应当说是实有。正理师救说:定能使心等和合在一起,共同趣向一境,心起皆有,所以是遍行。
论主反驳说: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,因为这是触的作用。如果你们说这种禅定使刹那顷心不改变所缘的对象,所以属于遍行,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,因为一刹那之心对于自己所缘的对象没有改变的意思。如果你们说由定之心缘取所缘外境,所以属于遍行,这也不合道理,因为作意使心缘取所缘的对象,并非定力。
经量部论师说:这种禅定本体就是心,因为佛经把定学称为心学,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。
论主破斥说:此说非理。心学是说定依摄于心,使心住于一境,所以称为心,并不是其体就是心,定属于五根、五力、七觉支、八正道等,就像念、慧等一样,定并不等心。
什么是慧呢?对于所经受的外境进行区别,其作用是断除疑惑。对于所经受的外境是有德、有失,还是中容?皆由慧推敲决定。对于没有经受过的外境和愚昧心中都没有区别作用,所以慧不属于遍行。
说一切有部认为:对于没有经受过的外境和愚昧心中也有慧起,但其相微细隐蔽难知。
论主反驳说:一般人不知道有慧,你们这些天爱怎知道呢?
说一切有部救说:因为一身、六足论说慧属于大地法,而小乘的大地法相当于大乘的遍行。
论主破斥说:你们所信仰的一身、六足论互相矛盾,你们怎么能够把它们作为认识事物的标准呢?佛经说只有触等五种是遍行,并没有说过遍行有十种(说一切有部的大地法有十种),不应当固执己见。然而欲等五种并不是触等五种,如信、贪等一样,肯定不属于遍行。
【原典】
次别境者,谓欲至慧(1),所缘境事多分不同,于六位中次初说故。云何为欲?于所乐境希望为性,勤依为业。
有义:所乐谓可欣境,于欣事欲见、闻等有希望故。
于可厌事希彼不合,望彼别离,岂非有欲?
此但求彼不合离时可欣自体,非可厌事,故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。缘可欣事若不希望,亦无欲起。
有义:所乐谓所求境,于可欣厌求合离等有希望故。于中容境一向无欲,缘欣厌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。
有义:所乐谓欲观境,于一切事欲观察者,有希望故。若不欲观,随因境势任运缘者,即全无欲,由斯理趣欲非遍行。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、心所方取所缘,故经说欲为诸法本。
彼说不然,心等取境由作意故,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识故,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、心所故。如说诸法爱为根本,岂心、心所皆由爱生?故说欲为诸法本者,说欲所起一切事业,或说善欲能发正勤,由彼助成一切善事,故论说此勤依为业。
云何胜解?于决定境印持为性,不可引转为业。谓邪正等教理证力,于所取境审决印持,由此异缘不能引转。故犹豫境胜解全无,非审决心亦无胜解,由斯胜解非遍行摄。
有说:心等取自境时无拘凝故,皆有胜解。
彼说非理,所以者何?能不碍者即诸法故,所不凝者即心等故。胜发起者根作意故,若由此故彼胜发起,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。
云何为念?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,定依为业。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。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,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念亦不生,故念必非遍行所摄。
有说:心起,必与念俱能为后时忆念因故。
彼说非理,勿于后时有痴、信等,前亦有故。前心、心所或想势力,足为后时忆念因故。
云何为定?于所观境令心专注,不散为性,智依为业。谓观德、失、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,依斯便有决择(2)智生。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尔,见道历观诸谛(3),前后境别应无等持。若不系心专注境位,便无定起,故非遍行。
有说:尔时亦有定起,但相微隐,应说诚言。若定能令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,故是遍行。
理亦不然,是触用故。若谓此定令刹那顷心不易缘,故遍行摄。亦不应理,一刹那心自于所缘无易义故。若言由定心取所缘故遍行摄,彼亦非理,作意令心取所缘故。
有说:此定体即是心。经说:为心学,心一境性故。
彼非诚证,依定摄心,令心一境,说彼言故。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(4)等摄,如念、慧等非即心故。
云何为慧?于所观境简择为性,断疑为业。谓观德、失、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。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,非遍行摄。
有说:尔时亦有慧起,但相微隐。
天爱宁知?
对法说为大地法故。
诸部对法(5)展转相违,汝等如何执为定量?唯触等五经说遍行,说十非经,不应固执。然欲等五非触等故,定非遍行,如信、贪等。
【注释】
(1)谓欲至慧:即五种别境: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。
(2)决择:利用智慧灭除对事物的疑惑,分别其道理。
(3)见道历观诸谛:谛是梵文Satya的意译,意谓真理。见道有十六心观境:㈠苦法智忍,㈡苦法智,㈢集法智忍,㈣集法智,㈤灭法智忍,㈥灭法智,㈦道法智忍,㈧道法智,㈨苦类智忍,㈩苦类智,(十一)集类智忍,(十二)集类智,(十三)灭类智忍,(十四)灭类智,(十五)道类智忍,(十六)道类智。
(4)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:即五根、五力、七觉支、八正道。五根,即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五根。五力,是信力、精进力、念力、定力、慧力。七觉支又称为七觉分或七菩提分,即择法觉支、精进觉支、喜觉支、轻安觉支、念觉支、定觉支、行舍觉支。八正道,见前注页三五三注(13)。
(5)对法:一身:六足论的总称。一身是迦多衍尼子造《阿毗达磨发智论》。六足论如下:㈠舍利子造《阿毗达磨集异门足论》,㈡大目乾连造《阿毗达磨法蕴足论》,㈢迦多演那造《阿毗达磨施设足论》,㈣提婆设摩造《阿毗达磨识身足论》,㈤世友造《阿毗达磨品类足论》,㈥世友造《阿毗达磨界身足论》。
【译文】
安慧认为: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这五种别境肯定要互相资助,当一个生起时,其余的四个肯定要生起。
护法等认为:欲等五种别境可能俱起,也可能不俱起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二所说的四个一切(一切性、一切地、一切时、一切俱)中,没有后二种。又因为该论卷五十五说:这五种别境依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四境而生,所缘四境和能缘欲等五种别境肯定不能俱起。应当说:这五种别境或许有时只能生起一种,于所乐境只能生起欲,于决定境只能生起胜解,于曾习境只能生起念,于所观境只能生起定。极其愚蠢者为了摄敛粗动散心,虽然专注系念所缘的对象如眉间等住心,但不能对此进行鉴别和判断。人们都知道,他们只有定而无慧。
外人问:如果是这样的话,此境为什么称为所观呢?“所观”是慧的意思。
论主回答说:这种极其愚蠢者,于摄敛心加行位中,有很少的听闻和思考,或者从老师那里听到敛心之说,或者只从经论看到敛心之说,但很少有所简择。此定所缘之境,从定前的加行位来说,称为所观境。或者依据大部分行者而说,是定慧俱起的,如戏忘天专注一境而起贪、嗔等,此时只有定而无慧。像这样只有定而无慧的情况实在是太多了。
或者是于所观境只有慧而无定,意谓掉举多者不能专注一境,他们驰散其心,推求法相或复杂义理。或许有时生起两种,于所乐、决定境中生起欲和胜解。或者于所乐、曾习境中生起欲和胜解,如是乃至于于所观境中生起定和慧,总共有十个二。或者有时于四境生起三位心所法,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境中生起欲、胜解和念,如是乃至于于曾习、所观境中生起念、定、慧,总共有十个三。或者有时于四境生起四种别境心所法、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生起欲、胜解、念、定,如是乃至于于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生起胜解、念、定、慧,总共有五个四。或者有时于四境生起五种别境心所法,即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生起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五种别境心所法。像这样的于四境生起欲等五种别境心所法,合前一一别起,乃至于生起五种别境心所法,总共有三十一句。或者于有心位五种别境心所法都不生起,如当四境不出现在面前时,于散疑境等率尔心生起时,以及与藏识俱起时。像这种情况还有多种。
【原典】
有义:此五定互相资,随一起时必有余四。
有义:不定,《瑜伽》说:此四一切(1)中无后二故。又说:此五缘四境(2)生,所缘、能缘非定俱故。应说:此五或时起一,谓于所乐唯起希望,或于决定唯起印解,或于曾习唯起忆念,或于所观唯起专注。谓愚昧类为止散心,虽专注所缘而不能简择,世共知彼有定无慧。
彼加行位少有闻思,故说等持缘所观境,或依多分,故说是言,如戏忘天专注一境,起贪、嗔等,有定无意,诸如是等其类实繁。
或于所观,唯起简择,谓不专注,驰散推求。或时起二,谓于所乐、决定境中起欲、胜解。或于所乐、曾习境中起欲及念,如是乃至于所观境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(3)。或时起三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起欲、解、念,如是乃至于曾、所观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(4)。或时起四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前四种,如是乃至于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后四种,合有五四(5)。或时起五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具起五种。如是于四起欲等五,总别合有三十一句。或有心位五皆不起,如非四境、率尔堕心及藏识俱,此类非一。
【注释】
(1)四一切:即上文所说的一切性、一切地、一切时、一切俱。
(2)四境:欲缘所乐境,胜解缘决定境,念缘曾习境,定、慧缘所观境。 (3)合有十二:总共有十个二:㈠于所乐、决定境中起欲、胜解,㈡于所乐、曾习境中起欲和念,㈢于所乐、所观境中起欲和定,㈣于所乐、所观境中起欲和慧,㈤于决定、曾习境中起胜解和念,㈥于决定、曾习境中起胜解和定,㈦于决定、所观境中起胜解和慧,㈧于曾习、所观境中起念和定,㈨于曾习、所观境中起念和慧,㈩于曾习、所观境中起定和慧。
(4)合有十三:总共有十个三:㈠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境中起欲、胜解、念,㈡于所乐、决定、所观境中起欲、胜解、定,㈢于所乐、决定、所观境中起欲、胜解、慧,㈣于所乐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欲、念、定,㈤于所乐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欲、念、慧,㈥于所乐、所观境中起欲、定、慧,㈦于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胜解、念、定,㈧于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胜解、念、慧,㈨于决定、所观境中,生起胜解、定、慧,㈩于曾习、所观境中起念、定、慧。(5)合有五四:总共有五个四:㈠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欲、胜解、念、定,㈡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欲、胜解、念、慧,㈢于所乐、决定、所观境中生欲、胜解、定、慧,㈣于所乐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欲、念、定、慧,㈤于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起胜解、念、定、慧。
【译文】
第七、八二识是不是与五位别境心所法俱起,要依据是否成佛而论,正如前边所说。第六意识在各位都与五位别境心所法俱起,若在因位或五俱起,或一一别生;若在果位,一向定有,不管是转依位或未转依位,第六识永远与五种别境心所法俱起。
有人认为:前五识部没有这五种别境心所法,因为前五识缘已得之境,没有希求,所以没有欲。前五识不能深思熟虑并作出决定,所以没有胜解。前五识永远缘取新境,不缘过去境,所以没有念。前五识自性散动,不能专注一境,所以没有定。前五识不能进行推理和鉴别,所以没有慧。
第二师认为:前五识可以有这五种别境心所法。前五识对于外境虽然没有像第六识那样的强烈欲望,但在第六识的导引下,对于乐境有微弱的希望,所以有欲。前五识对于外境虽然没有强盛的深思和判断,但有微弱模糊的印象,所以有胜解。前五识虽然不能清晰记忆过去所经历的事情,但可以微弱忆念外境,所以有念。前五识虽然不能像第六识那样故意系念于一境,但有微弱的专注一境之义。因为不能有等引之定,所以说“自性散动”,但不能否认有等持之定,所以容许有定。前五识虽然对于所缘外境不能进行推理,但有微弱的鉴别之义,所以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六说:眼通、耳通是与眼、耳二识相应的智慧。既然眼、耳二识有慧,所以其余的鼻、舌、身三识与前二识一样,也有智慧,此说并无过失。在没有得到解脱自在之前,这五种别境心所法或许是没有,但得自在解脱佛位时,这五种别境心所法肯定是存在的。佛期望观看各种外境,其欲并无减退,所以有欲。佛要判断外境,恒常无灭,所以有胜解。佛忆念经历过的外境,并无减退,而且佛的前五识缘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三世外境,所以有念。佛没有不定之心,所以有定。因为佛的前五识都有成所作智,所以有慧。
这五种别境心所法与什么受相应呢?有人认为:欲与除忧苦二受以外的三受(喜、乐、舍)相应,因为逼迫法生忧受和苦受,欲缘人们所乐好的外境。其余的四种别境心所法(胜解、念、定、慧)与除苦受之外的四受(忧、喜、乐、舍)相应,因为前五识没有对外境进行审思判断的胜解等四种别境心所法。
第二师认为:一切别境心所法都与五受相应。为什么说忧受与欲相应呢?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七说: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,愁戚所摄,即善法欲与忧相俱。纯受苦处的地狱和一部分饿鬼、畜生都希望解脱这种痛苦,意识与苦根相应,前边已经说过了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说:贪爱与忧、苦相应。既然有贪爱,肯定有欲。既然苦根与意识相应,说胜解、念、定、慧与苦根俱起,这有什么错误呢?而且,与五识相应俱有的,也有微弱的胜解、念、定、慧,这个意思正如前文所说的。由此可见,欲等五种别境心所法与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五受相应,这五种别境心所法所依之性、界、学等,如上述道理应当明了。
【原典】
第七、八识此别境五随位有无,如前已说。第六意识诸位容俱,依转未转皆不遮故。
有义:五识此五皆无,缘已得境无希望故,不能审决无印持故,恒取新境无追忆故,自性散动无专注故,不能推度无简择故。
有义:五识容有此五,虽无于境增上希望,而有微劣乐境义故。于境虽无增上审决,而有微劣印境义故。虽无明记曾习境体,而有微劣念境类故。虽不作意系念一境,而有微劣专注义故。遮等引故:说性散动,非遮等持(1),故容有定。虽于所缘不能推度,而有微劣简择义故。由此圣教说眼、耳通(2)是眼、耳识相应智性,余三准此有慧无失。未自在位此五(3)或无,得自在时此五定有。乐观诸境欲无减故,印境胜解常无减故,忆习曾受念无减故,又佛五识缘三世故,如来无有不定心故,五识皆有作事智故。
此别境五何受相应?有义欲三,除忧、苦受,以彼二境非所乐故。余四通四,唯除苦受,以审决等五识无故。
有义:一切五受相应。论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证故,纯受苦处希求解脱,意有苦根,前已说故。论说贪爱忧、苦相应,此贪爱俱必有欲故,苦根既有意识相应,审决等四苦俱何咎?又,五识俱亦有微细印境等四,义如前说。由斯欲等五受相应。此五复依性、界、学(4)等,诸门分别,如理应思。
【注释】
(1)等持:定的别名。梵文Samadhi的意译,意谓平等持心,心住一境,平等维持。
(2)眼、耳通:即天眼通、天耳通。天眼通是色界四大所造清净色根,能观欲界、色界万物,不管多远多近,也不管多粗多细。天耳通是色界四大所造清净色根,能够听闻欲界和色界的一切声音。
(3)此五:即五神通,亦称五通或五神变。“神”谓神秘不可思议的力量。“通”谓自由自在,毫无阻挡。五神通包括:㈠天眼通;㈡天耳通;㈢他心通,能够洞察其他人的心理活动;㈣宿命通,知道自己来世的一切;㈤如意通,亦称神境通、神足通。自由飞行,石壁都不能阻挡,还能够变石为金,变水为火等。
(4)学:即戒、定、慧三学。因位称为学,果位称为无学。
白话《成唯识论》卷六
【译文】
我们已经讲过遍行和别境一位心所法,善心所的相状如何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“善心所包括信、惭、愧,以及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三根,还有精进、轻安、不放逸、行舍和不害。”
论说:只与善心相应而起,称为善心所,包括信、惭等,肯定有十一种。什么叫信呢?深刻理解并强烈希求实有、有德和有能,其本质特点是心清净,对治随烦恼的不信,乐意行善。然而,信的差别简略来说有三种:一相信实有。深刻相信并深刻理解真实存在的各种事物和道理;二相信有德。深刻相信并十分喜欢三宝的真实功德;三相信有能。深刻相信自己有能力得到并成就一切世间善业和出世间善业,并对此产生希求。由信对治不信,强烈希求证修世间善和出世间善。
外人问:忍是胜解,这是信的原因。乐欲是欲,这是信的结果。确实而论,这信的自相是什么呢?
论主回答说:我不是说过吗?心净是它的特性。
外人难说:还没有讲清楚“心净”的意思,如果净体就是心,这是持业释,信就不应当是心所法。如果“心净”是使心清净,这就是依主释,这与惭等有什么区别呢?如果“心净”是说心与净法相俱,此为邻近释,其诘难与上述内容相同。
论主回答说:此信之体澄清,能净心等。由于有信等善心所,心等方善,因心殊胜,故立“心净”之名,就像水精珠能使浊水清净一样。惭等虽然是善心所,但不以净为其相状,信以净为其相状,所以没有那种相滥的过失。而且,各种染法各有自己的相状。只有不信,不仅它的自相浑浊,并能使其他的心法、心所法浑浊,就像一个极其污秽的东西一样,不仅它自己污秽,还能使其他东西污秽。信与浑浊的不信相反,所以信以净为其特性。
上座部或大乘异师认为:信以强烈追求为其特性。
论主难说:信如果以强烈追求为其特性,追求善、恶、无记三性之境,信也应当通三性,其本体应当是欲。而且,苦、集三谛不应当是信所缘的对象,因为欲缘所乐外境。
大众部或大乘异师认为:信以随顺为其特征。
论主难说:如果是这样的话,应通善、恶、无记三性,这信就成了胜解或欲。如果他们作如下之救:虽然说随顺,本体并非胜解或欲。论主难说:如果是认定随顺,这就是胜解。如果是乐顺其境,这就是欲。如果他们作如下之救:印顺和乐顺之体都是信,并不是欲和胜解。论主难说:离开欲和胜解,肯定没有随顺之相。由此可见,心净就是信。
【原典】
已说遍行、别境二位,善位心所其相云何?
颂曰:
善谓信惭愧,无贪等三根,
勤(1)安(2)不放逸,行舍(3)及不害(4)。
论曰:唯善心俱名善心所,谓信、惭等,定有十一。云何为信?于实、德、能深忍乐欲,心净为性,对治不信(5),乐善为业。然信差别略有三种:一信实有。谓于诸法实事、理中深信忍故;二信有德。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;三信有能。谓于一切世、出世善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由斯对治不信彼心,爱乐证修世、出世善。
忍谓胜解,此即信因。乐欲谓欲,即是信果。确陈此信自相是何?
岂不适言心净为性?此犹未了彼心净言。
若净即心,应非心所,若令心净惭等何别?心俱净法为难亦然。
此性澄清能净心等,以心胜故立心净名,如水清珠能清浊水。惭等虽善,非净为相,此净为相,无滥彼失。又诸染法各别有相,唯有不信自相浑浊,复能浑浊余心、心所,如极秽物自秽秽他,信正翻彼,故净为相。
有说:信者爱乐为相。
应通三性,体应即欲,又应苦、集非信所缘。
有执信者随顺为相。
应通三性,即胜解欲。若印顺者即胜解故,若乐顺者即是欲故。离彼二体无顺相故,由此应知心净是信。
【注释】
(1)勤:即善心所的精进,按照佛教教义,不懈地努力修善断恶,去染转净。
(2)安:即善心所的轻安,禅定使身心轻适安稳。
(3)行舍:亦称舍,善心所法之一,平等安静的心境,在五蕴中属于行蕴,故称行舍。
(4)不害:善心所法之一,慈悲为怀,不伤害众生。
(5)不信:随烦恼之一,意谓心不清净,不相信因果报应等佛教义理,能生懈怠。
【译文】
什么叫惭呢?依靠自己羞耻过恶的法力,崇重贤人和善法,只要是有贤德者,不管是贤人或圣人,皆生崇重,对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皆生崇重,对治随烦恼的无惭,防止邪恶行为的产生。就是依靠自己的法力,对于自身产生自尊自爱之情,崇贤重善,对于自己所犯的过错和罪恶感到羞耻,对治无惭,使各种邪恶行为不再发生。
什么叫愧呢?依靠世间之力,对于有恶之暴和染法之恶不亲近不作,这些都是愧的特性,对治随烦恼的无愧,防止邪恶行为,使之不再发生。就是依靠世人所诃自厌法的增上促进力,对有恶者之暴徒和染法(令人烦恼的行为)之恶业,不亲近,也不作。对治无愧,使各种恶行为不再发生。对于自己所犯的过错和罪恶感到羞耻,这是惭、愧二法的共性,所以《显扬圣教论》等假说为二法别体。如果认为羞耻是惭、愧二法的特性,惭与愧之体就应当是没有差别,惭、愧二法肯定不能相应而起,并不是受、想等有这样的意思。如果说由待自、他之境而有区别,惭、愧二法应非实有,因为相待而成立的事物肯定没有实体。这就违背了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所说善十一中有八种是实有。如果说惭、愧二法实有并分别生起,这又违背了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九所说的善十一中,有十种普遍存在于善心之中。
外人问:崇重善为惭,唯缘善法。轻拒恶为愧,唯缘恶法。如果说这就是惭、愧二法特性的话,既然惭、愧二法所缘不同,不应当是同时而生。既然是这两种说法彼此相同,为什么要偏偏责备我呢?我也讲到缘境之别,因缘自、他之境,又不同时。
论主反问:谁说过惭、愧二法所缘不同呢?
外人问:如果不是这样的话,又怎样呢?
论主回答说:善心生起时,不管是缘什么境,都有崇重善法和轻拒恶法之义,所以惭与愧都普遍存在于善心,所缘并无区别。
外人问:我前所说不是也有这样的意思吗?
论主回答说:既然你认为惭、愧二法自相相同,有什么理由推翻我前边所设之难呢?然而《涅槃经》等所说“顾自他”,意思是说自法本身称为自,世间称为他。或者说崇善是顾自,拒恶是顾他。于己有益,称为自;于己有损,称为他。
【原典】
云何为惭(1)?依自法力,崇重贤、善为性,对治无惭,止息恶行为业。谓依自、法尊贵增上,崇重贤、善,羞耻过恶,对治无惭,息诸恶行。
云何为愧(2)?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,对治无愧,止息恶行为业。谓依世间诃厌增上,轻拒暴恶羞耻过罪,对治无愧,息诸恶业。羞耻过恶是二通相,故诸圣教假说为体。若执羞耻为二别相,应惭与愧体无差别。则此二法定不相应,非受、想等有此义故。若待自他立二别者,应非实有,便违圣教。若许惭、愧实而别起,复违论说十遍善心(3)。
崇重轻拒若二别相,所缘有异应不俱生,二失既同,何乃偏责?
谁言二法所缘有异?
不尔如何?
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,故惭与愧俱遍善心,所缘无别。
岂不我说亦有此义?
汝执惭、愧自相既同,何理能遮前所设难?然圣教说顾自他者,自法名自,世间名他。或即此中崇拒善恶,于己益、损名自、他故。
【注释】
(1)惭:善心所法之一,对自己所作的错事感到羞耻,注意不再重犯。
(2)愧:善心所法之一,自己作错了事,在别人面前感到羞耻,害怕责罚,注意不再重犯。
(3)复违论说十遍善心: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九说有十种心所法遍善心,这就是信、惭、愧、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精进、轻安、不放逸、不害。
【译文】
颂文所说的“无贪等”,包括无贪、无嗔、无痴,这三种称为根,因生善法殊胜的缘故,又因为它们能够直接对治贪、嗔、痴三不善根。什么叫无贪呢?对于三界和造成三界轮回的条件皆无贪着,这是它的特性,对治贪着,令人行善,这是它的作用。什么叫无嗔呢?对于三苦和造成三苦的条件皆不愤恨,这是它的特性,对治嗔恚之心,令人行善,这是它的作用。当善心生起的时候,不管缘什么外境,都对有、有具以及苦、苦具,都无贪着和愤恨之心。观待有等,皆非缘彼,就如前述惭、愧观待善、恶时所说一样,所以无贪、无嗔二法都普遍地存在于善心之中。什么叫无痴呢?对于各种事物及其道理都明确理解而不迷惑,这就是它的特性,能够对治愚痴,令人行善,这是它的作用。
有人认为:无痴以别境心所法的慧为其特性,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卷一所说的“报、教、证、智,抉择为体”,意思是说:报是生得慧,因为生得善法以宿习为因:闻是闻慧,就是从听闻正法所得到的智慧;思是思慧,就是从思维其义所得到的智慧;修是修慧,就是由于修定所得到的智慧。依照次第,它们都是慧的辨别和决定之性。
问:若体即是别境慧者,何须善中唯说于慧,余四别境善中不说呢?
答:虽然无痴就是慧,为了说明善心所的殊胜功能,能够增加善法,能断不善之根,就像烦恼的恶见一样,因其功能殊胜,所以要特别解说。
护法认为:无痴并不是慧,另有自性,和烦恼的痴正好相反,就像无贪、无嗔一样,属于善根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七说:大悲以无嗔、无痴二法为体,并不属于二十二根。如果无痴以慧为其特性,这大悲就如十力、四无畏一样,属于二十二根中的慧根和三无漏根。而且,如果无痴没有其他的自性,就像不害等一样,不应当是实有之物,这就违背了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所说的十一种善中有不放逸、舍、不害三种是世俗假有,其余的八种是实有。然而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所说的无痴以慧为体,是以无痴的因果来说明无痴的自性,犹如以忍、乐即胜解、欲一样,以信的因果来解释信的自体,对无痴的解释,从道理上来讲也必然是这样。因为贪、嗔、痴与六识相应,属于根本烦恼,生起恶业的作用殊胜,所以立为不善根。要断除它们,必须经过通对治和别对治,通对治只有善心所的慧,别对治就是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三根,因此必须别有无痴。
【原典】
无贪等者,等无嗔、痴。此三名根,生善胜故,三不善根近对治故。云何无贪(1)?于有、有具无着为性,对治贪着,作善为业。云何无嗔(2)?于苦、苦具无恚为性,对治嗔恚,作善为业。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于有等无着无恚,观有等立非要缘彼,如前惭愧观善恶立,故此二种俱遍善心。云何无痴(3)?于诸理事明解为性,对治愚痴,作善为业。
有义:无痴即慧为性,《集论》说此“报、教、证、智,决择为体”,生得、闻、思、修所生慧,如次皆是决择性故。
此虽即慧,为显善品有胜功能,如烦恼见,收复别说。
有义:无痴非即是慧,别有自性正对无明,如无贪、嗔善根摄故。论说大悲无嗔、痴摄,非根摄故。若彼无痴以慧为性,大悲如力等应慧等根摄。又若无痴无别自性,如不害等应非实物,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,余皆是实。然《集论》说慧为体者,举彼因果显此自性,如以忍乐表信自体,理必应尔。以贪、嗔、痴六识相应,正烦恼摄,起恶胜故,立不善根。断彼必由通、别对治,通唯善意,别即三根,由此无痴必应别有。
【注释】
(1)无贪:善心所法之一,与贪相反。意谓对生存和生存的条件皆无贪着之心。
(2)无嗔:善心所法之一,对治嗔。对众生慈悲为怀,对任何痛苦和造成痛苦的原因皆不愤恨,不因此而伤害众生。
(3)无痴:善心所法之一,对治痴。对四圣谛、八正道、十二因缘等佛教义理通达无碍。
【译文】
勤就是精进,在修善断恶的过程中,勇健无堕是它的特性,对治随烦恼的懈怠,成满一切善品为业。“勇”表示精进努力,不同于各种烦恼事业。“悍”表示精纯,不同于四无记,不须要再次净化,这就说明精进只属于善性。精进之相差别简略来说有五种,就是被甲、加行、无下、无退、无足,就是佛经所说的有势、有勤、有勇、坚猛、不舍善轭,按照次第应当明了。这五种区别,就是最初的发心,和修行中的自分、胜进。自分修行中又分上、中、下三品,或者是因为最初发心、长时修、无间修、殷重修、无余修之间的区别,或者是因为资粮道、加行道、见道、修道、无学道五位之别。声闻、缘觉二乘的究竟无学道回心欣大菩提,所以诸佛的究竟果乐尽未来际,利乐有情众生。或者是因为近远二加行道、无间道、解脱道、胜进道之间的区别。
安就是轻安,意谓轻而安稳,远离粗重称为轻,调畅身心称为安,能够对治惛沉,并能使人达到转依。因为有漏轻安可以压伏能障禅定之法,无漏轻安可以灭除它,使所依身转去粗重而得安稳。
不放逸就是精进和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三根,其特性是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,使所修善法修令增长。对治放逸,能够圆满成就一切世间和出世间善法,这是它的作用。就是精进、三根四法于断恶修善的过程中都能起到防恶修善的作用。四法本身就是不放逸,并不是另有不放逸之体,离彼四法无异相故,因为于防恶修善的过程中,离开四法的功能,并无其他的体用。
问: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的功能,为什么只讲四法呢?
答:虽然信、惭等六法也有这种防恶修善的功能,但和四法比较起来,其功能微而且劣,四法当中的三法为根,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,六法非根及遍策,所以并非不放逸之依。
顺正理论师等外人问:防恶修善不就是不放逸的特性和作用吗?
论主反问:防恶修善和精进、三根有什么不同呢?
外人回答说:四法没有能力起到防恶修善的作用,四法中必须另有不放逸才能起到防恶修善的作用,所以不能以四法为防恶修善的本体,故知别有不放逸。
论主诘难说:按照你们的意见,四法没有能力防恶修善,所以要待不放逸,不放逸也没有这种能力,需要另有所待,如是展转即有无穷的过失。
外人问:精进只能是普遍策励善心,三根只能作为善法所依,怎能说四法有防恶修善的作用呢?
论主反问:你们所说的防恶修善的相状如何呢?如果普遍依持一切善心称为防恶修善之义,这就是无贪等三根。如果能够普遍促进善心的增长,这和精进就没有区别了。所以防恶修善就是四法。如果令人等不散乱是防恶修善的话,这就应当是定。如果令心、心所同取一境称为防恶修善,这与触有什么区别呢?如果使所作善恶忆念不忘称为防恶修善的话,这就应当是念。按照这种道理推论下去,不放逸的防恶修善作用,离开无贪等四法,究竟不可得,所以不放逸肯定不是另有其体。
什么是行舍呢?行舍即行蕴中的舍,其功能和精进、三根一样,使心平等、正直、无努力性,能够对治掉举,使心安宁。意谓四法使心远离掉举等障碍心静住的因素,这就叫做舍。平等、正直、无努力性符合舍初位、中位、后位之别。首先由不放逸灭除杂染,再由舍使心寂静安住。四法的功能就是行舍,行舍并非另有其体,因为就像不放逸离开四法无其体相和作用一样,能使心寂静者就是四法,变得寂静者就是心等。
什么是不害呢?不损恼有情众生,无嗔恨为其特性,能够对治害,能使人产生悲愍之情。也就是说:无嗔不损恼有情众生,立虚假之名为不害。无嗔与断众生之命的嗔正好相反,不害与损恼众生的害正好相反,无嗔能够给众生以安乐(慈),不害能拔除众生的痛苦(悲)。所以这里所讲的二种相反只是二者的粗相差别。实际上无嗔实有其体,不害是依无嗔的一部分拔苦之义而虚假成立。为了说慈、悲二相差别,在给众生带来利益和享乐方面,慈、悲二法功能殊胜。
说一切有部认为:不害并不等于无嗔,另有其体,它能够使人贤善。
论主问:其相如何呢?
外人答:就是不损恼众生。但是无嗔也是不损恼,不害怎会有自己的特点呢?也就是说:不损恼有情众生,体性慈悲贤善之相就是无嗔。
【原典】
勤谓精进,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悍为性,对治懈怠,满善为业。“勇”表胜进,简诸染法。“悍”表精纯,简净无记,即显精进唯善性摄。此相差别略有五种:所谓被甲、加行、无下、无退、无足,即经所说有势、有勤、有勇、坚猛、不舍善轭,如次应知。此五别者,谓初发心、自分、胜进、自分行中三品别故。或初发心、长时、无间、殷重、无余修差别故。或资粮(1)等五道别故,二乘究竟道(2)欣大菩提故,诸佛究竟道乐利乐他故。或二加行(3)、无间(4)、解脱、胜进(5)别故。
安谓轻安,远离粗重,调畅身心,堪任为性。对治惛沉,转依为业。谓此伏除能障定法,令所依止转安适故。
不放逸者,精进、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,对治放逸,成满一切世、出世间善事为业。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。名不放逸,非别有体,无异相故。
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。
虽信、惭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势用微劣,非根遍策,故非此依。
岂不防修是此相用?
防修何异精进、三根?
彼要待此方有作用。此应复待除,便有无穷失。
勤唯遍策,根但为依,如何说彼有防修用?
汝防修用其相云何?若普依持即无贪等,若遍策录不异精进,止恶进善即总四法,令不散乱应是等持,令同取境与触何别?令不忘失即应是念。如是推寻不放逸用,离无贪等竟不可得,故不放逸定无别体。
云何行舍?精进、三根令心平等、正直、无功用住为性,对治掉举,静住为业。谓即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,静住名舍。平等、正直、无功用住,初中后位辩舍差别。由不放逸先除杂染,舍复令心寂静而住。此无别体,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,能令寂静即四法故,所令寂静即心等故。
云何不害?于诸有情不为损恼,无嗔为性,能对治害(6),悲愍为业。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,假名不害。无嗔翻对断物命嗔,不害正违损恼物害,无嗔与乐,不害拔苦,是谓此二粗相差别。理实无嗔实有自体,不害依彼一分假立,为显慈悲二相别故,利乐有情彼二胜故。
有说:不害非即无嗔,别有自体谓贤善性。
此相云何?
谓不损恼。无嗔亦尔,宁别有性?谓于有情不为损恼,慈悲贤善是无嗔故。
【注释】
(1)资粮:即资粮道,五道或五位之一,资益己身之粮称为资粮,包括十住、十信、十回向,此位深信唯识之理,发深广坚固的菩提心,修种种资益自己的菩提法身之福智行,即六度、四摄、四无量等。此位亦称顺解脱分,顺为随顺,解脱为涅槃,分为因义。
(2)究竟道:即第五道无学道。此时已达二转依,转烦恼障得涅槃,转所知障得菩提。已得佛果,不需要再进行修学,故称无学道。
(3)二加行:加行即第二道加行道,因加工用行而趣见道,故称加行。又称为顺抉择分,即随顺真如境界而起抉择的智慧。因分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四位,故称四加行。二加行是近加行和远加行。
(4)无间:即无间道。加行道取得智慧以后,此道不为诸惑所间隔,故称无间道。
(5)胜进:即胜进道。解脱道以后,定、慧之力更加强胜增进。此即无学道,果德已经究竟圆满。
(6)害:随烦恼之一,以嗔为因,损害众生。
【译文】
颂文的“及”字是为了说明除十一位善心所以外,更有义别心所,这就是欣厌等善心所法。欣厌等和十一种善心所比较起来,虽义有别而立种种名称,但其体无异,并非实有,所以不另外成立。欣与欲相应,是无嗔的一部分,因为对自己所欣赏的外境不憎恨的缘故。不忿、不恨、不恼、不嫉等也是这样,和随烦恼的忿、恨、恼、嫉等正好相反,因为忿等是嗔的一部分,所以不忿等是无嗔的一部分。厌与慧相应,是无贪的一部分,因为对自己所讨厌的外境不染不贪的缘故。应当知道,不悭、不憍等也是这样,与随烦恼的悭、憍等正好相反,悭、憍等是贪的一部分,所以不悭、不憍等是无贪的一部分。
有人认为:不覆、不诳、不谄是无贪、无痴的一部分,和随烦恼的覆等正好相反,因为覆等是贪、痴的一部分,所以无覆等是无贪、无痴的一部分。
二师认为:不覆只是无痴的一部分,因为佛教经论在任何地方都没说过覆也是贪的一部分。
有人认为:不慢属于信的一部分,意思是说,如果一个人信仰某人,他就不会对那个人产生傲慢之情。二师认为:不慢属于舍的一部分,因为心平等的人,就不会过高地估计自己而生傲慢之情。三师认为:不慢属于惭的一部分,因为如果一个人崇敬师长,他就不会产生傲慢之情。
有人认为:不疑属于信,因为如果一个人相信某种事物或某人,他就不会产生犹豫。二师认为:不疑就是正确的胜解,因为下决心者不会有犹豫。三师认为:不疑属于正确的智慧,因为对佛教义理有正确见解者不会犹豫。不散乱之体属于正定,正见、正知都属于善慧。不失念就是正念。恶作、睡眠、寻、伺之性通染和不染,和别境心所法的触、欲等一样,善心所法中没有与此相对的内容。
外人问:六根本烦恼和二十种随烦恼中为什么有的翻过来就是善心所法,而有的就不是这样呢?
论主回答说:有的翻过来,性质和作用都有区别,所以别立为善。有的翻过来,性质和作用没有区别,故不立之。所以你们不应当责备。而且,各种染法普遍存在于六识之中者,因为作用殊胜,所以要翻转过来别立为善。慢等七种根本烦恼(慢、疑、身见、边见、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)和忿等九种随烦恼(忿、恨、覆、恼、嫉、悭、诳、谄、害)只与意识相应。“害”虽然也是这样,但它一再生起,损恼他人,障碍大乘殊胜原因之悲,为了表明它的强胜违害作用,所以要翻过来成立“不害”善法。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翻过来分别是念、定、慧,列入别境心所法,并不列入善心所法。
外人问:从染翻过来成为净,从净翻过来成为染,为什么染多净少呢?
论主回答说:净体是胜法,染体是劣法,因为以净胜染之劣,是以少敌多,所以染多净少。而且,对净法的解释,能够使人理解事物的普遍真理,其理通于一切事物。对事物之理迷惑不解的有情众生,认识不到事物的本质特征,随顺其染心而把事物的性质分为多种,所以你们不应当责备染、净不等之说。
【原典】
及显十一义别心所,谓欣厌等善心所法,虽义有别说种种名,而体无异,故不别立。欣谓欲俱无嗔一分,于所欣境不惜恚故。不忿、恨、恼、嫉等亦然,随应正翻嗔一分故。厌谓慧俱无贪一分,于所厌境不染着故。不悭、憍等当知亦然,随应正翻贪一分故。
不覆、诳、谄、无贪、痴一分,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故。
有义:不覆唯无痴一分,无处说覆亦贪一分故。
有义:不慢信一分摄,谓若信彼不慢彼故。有义:不慢舍一分摄,心平等者不高慢故。有义:不慢惭一分摄,若崇重彼不慢彼故。
有义:不疑即信所摄,谓若信彼无犹豫故。有义:不疑即正胜解,以决定者无犹豫故。有义:不疑即正慧摄,以正见者无犹豫故。不散乱体即正定摄,正见、正知俱善慧摄。不忘念者即是正念,悔、眠、寻、伺通染不染,如触、欲等无别翻对。
何缘诸染所翻善中有别建立,有不尔者?
相、用者便别立之,余善不然,故不应责。又诸染法遍六识者,胜故翻之,别立善法。慢(1)等忿(2)等唯意识俱,害虽亦然,而数现起损恼他故,障无上乘(3)胜因悲故,为了知彼增上过失,翻立不害。失念、散乱及不正知,翻入别境,善中不说。
染净相翻,净宁少染?
净胜染劣,少敌多故。又解理通,说多同体,迷情事局随相分多,故于染净不应齐责。
【注释】
(1)慢:梵文a的意译,烦恼心所法之一,意谓傲慢,有七慢、九慢之分。
(2)忿:梵文的意译,随烦恼之一,对不顺心的事情感到忿恨而生暴怒,从而产生暴烈行为。
(3)无上乘:大乘异名,大乘佛教认为自己的教法至高无上,故称无上乘。
【译文】
在十一种善心所法中,有三种是世俗假有,这就是不放逸、舍和不害,其义如前所说。其余的八种是实有,因其性质和作用都有区别。
有人认为:在十一位心所法中,有四种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之中,这就是精进和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三根、因为它们普遍存在于定地、不定地、有漏或无漏等善心之中,其余的七种不一定普遍存在于善心之中,因为披读推理,当还没有决定的时候,不会有信产生。惭、傀二法与此相同,依自、他之力不同,都以羞耻为其自相,随便生起任何一种,第二种肯定不能存在。如果在世间道断除烦恼的时候有轻安存在,在无漏道时才能生起不放逸和舍,悲愍有情众生时才会有不害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:“十一种善心所法在六位生起,因为在决定位有信生起,在止息染法的时候有惭或愧生起,由于自己的力量而使惭生起,由于他人的力量而使愧生起。在善位有精进和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三根,在世间道时有轻安生起,在出世间道有舍和不放逸,当对众生产生怜愍的时候有不害生起。”
二师认为:这种说法并不符合道理,在思考事物或原则的过程中,当还没有下定决心的时候,如果没有信产生,就不应当是善,如染心或无记心就不存在没有烦恼的信。惭、愧二法各有别相,体是异类,所依有别,所缘的外境相同,一时俱起,普遍存在于善心之中,在前文讲自体的时候,已经说过了。如果在出世道不产生轻安,这种觉支就不应当是无漏。如果世间道没有舍和不放逸,其心就不应当是寂静的,如染心和无记心,不能防恶修善。而且,不应当压伏掉举和放逸,既然有漏善心具有精进、无贪、无嗔、无痴四法,世间道就应当像出世间道那样具有舍、不放逸二法。当善心生起的时候,肯定不损恼他人,因为有抵制损恼他人的不害存在。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所说的在六位生起十一种善心所,依决定时信增,止染时惭、愧增等,这种说法肯定是不正确的,因为决定时有信等六种增加,并不是只有信一种增加。应当说信等十一种善心所法有十种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,轻安不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,只有定位才有轻安,因为在散位不能调畅身心。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九的《摄决择分》说:“有十种善心所法,不管是定地还是不定地,都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,在定地心中增加轻安。”
有人认为:定前近加行也可以称为定地,此时也有轻微地调畅身心的意思,因此即使在欲界也有轻安。不然的话,便违背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《本地分》所说的信等十一种善心所法通一切地。
二师认为:轻安只存在于定地,由于禅定的滋润而有所长养,因此能够调畅身心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三等说欲界的各种心法和心所法由于缺少轻安,所以称为不定地。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《本地分》所说的“信等十一通一切地”,意谓有寻有伺地、无寻唯伺地、无寻无伺地都有善心所法。这十一种善心所法前文我们都已经说过,第七识和第八识有的位有,有的位无。至于第六意识,在定位都有,如果在散位,只缺轻安。
有人认为:前五识只有十种善心所法,因为当自性散动的时候没有轻安。
二师认为:前五识也有轻安存在,因为禅定所引的善法,也有调畅身心的作用,前五识转成的成所作智肯定有轻安。
这十一种善心所法与什么受相应呢?除轻安之外的十种与五受相应,轻安只除忧、苦二受,因为有逼迫的忧、苦二受,就不会有轻安调畅身心的作用。十一种善心所法都与别境心所法相应,因为信等十一种善心所法和欲等五种别境心昕法不相违背。十一种善心所法只有善性,轻安不在欲界,其余的十种通欲、色、无色三界。都通有学、无学、非有学非无学。它们并不是见道所断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七说信等六根只是修道所断,并不是见道所断。其他方面的问题,如上述道理皆可明了。
【原典】
此十一法三是假有,谓不放逸、舍及不害,义如前说。余八实有,相、用别故。
有义:十一四遍善心,精进三根遍善品故。余七不定,推寻事理未决定时不生信故,惭、愧同类,依处各别,随起一时,第二无故。要世间道断烦恼时有轻安故,不放逸、舍无漏道时方得起故,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。《论》说:“十一六位中起,谓决定位有信相应,止息染时有惭、愧起,顾自他故,于善品位有精进三根,世间道时有轻安起,于出世道有舍、不放逸,摄众生时有不害故。”
有义:彼说未为应理,推寻事理未决定心,信若不生应非是善,如染心等无净信故,惭、愧类异,依别境同,俱遍善心,前已说故。若出世道轻安不生,应此觉支(1)非无漏故。若世间道无舍、不放逸,应非寂静防恶修善故。又应不伏掉,放逸故,有漏善心既具四法,如出世道应有二故,善心起时皆不损物,违能损法有不害故。
《论》说:六位起十一者,依彼彼增作此此说,故彼所说定非应理。应说信等十一法中,十遍善心,轻安不遍,要在定位方有轻安调畅身心,余位无故。《决择分》说:“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,定地心中增轻安故。”
有义:定加行亦得定地名,彼亦微有调畅义故,由斯欲界亦有轻安,不尔便违《本地分》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。
有义:轻安唯在定有,由定滋养有调畅故。《论》说:“欲界诸心、心所由阙轻安名不定地。”
说一切地有十一者,通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。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、八识随位有无,第六识中定位皆具,若非定位唯阙轻安。
有义:五识唯有十种,自性散动无轻安故。
有义:五识亦有轻安,定所引善者亦有调畅故,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。
此善十一何受相应?十五相应,一除忧、苦,有逼迫受,无调畅故。
此与别境皆得相应,信等欲等不相违故。十一唯善。轻安非欲,余通三界。皆学等三。非见所断,《瑜伽论》说信等六根(2)唯修所断,非见所断。余门分别,如理应思。
【注释】
(1)觉支:旧译菩提分,觉为觉悟,能使定、慧均等,故称等觉。觉法有七种,故称七觉支:㈠择法觉支,㈡精进觉支,㈢喜觉支,㈣轻安觉支,㈤念觉支,㈥定觉支,㈦行舍觉支。
(2)信等六根:包括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、未知当知根。
【译文】
这就讲完了善心所法,烦恼心所法的性质如何呢?
颂说:“烦恼心所法包括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、恶见。”
论说:贪等六种,其性是根本烦恼,所以得烦恼之名。什么叫做贪呢?贪爱三界和造成三界轮回的条件是其特性,能够障碍善心所法的无贪,产生痛苦是它的作用。也就是说:由于贪爱之力使取蕴产生。
什么叫嗔呢?憎恨痛苦和造成痛苦的条件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善心所法的无嗔,使人心情不安,产生邪恶行为,即嗔必定使人身心热恼,生起各种邪恶行为,因其性质不善。
什么是痴呢?对于各种事物及其道理迷惑不解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无痴,是一切烦恼的所依,即由无明(痴)生起疑、邪见、贪等根本烦恼和随烦恼,能够招感来世烦恼。
什么叫慢呢?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,能够障碍不慢,令人生苦。即如果有慢,对于德法及有德之人,心不谦虚,使人无穷无尽地轮回,受各种痛苦。这种慢的差别有七种、九种之别。这七慢于上、中、下三品生起四种,于我生起一种,于德生起二种。一切都通见道所断和修道所断,圣位我慢即使产生现行,慢由此生起,亦无过失。
什么叫疑呢?对于各种道理犹豫不决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不疑,障碍善行。即对佛教义理犹豫不决的人不能产生现行。
安慧认为:此疑以智慧为其本体,因为犹豫鉴别被称为疑。因为在慧上加毗助之,这是疑的意思,因为末底和般若的意思没有区别。
护法认为:此疑另有自体,使慧犹豫不决并不等于慧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:“在六种根本烦恼中,见是世俗有,属于慧,其余五种是实有,因为有自性。”末底加毗助之,可以认为慧就是疑,但若南加毗助之,智就应当是识。界有助之力,其义就会变化,所以这种疑不能以慧为其本体。
什么是恶见呢?对于各种佛教道理颠倒错误思度,其慧虚假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好的见解,招感痛苦是它的作用,因为有恶见者大多受苦。这种恶见的行相差别有五种:
一萨迦耶见,误认五蕴是我和我所,并由此产生一切错误的见解。这种恶见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之别。
二边执见,随之妄执断见和常见,障非断非常,处中而行的道谛和出离生死的灭谛。这种边执见的差别,有的主张前际四遍常论和一分常论;有的主张后际有想十六种,无想、俱非各有八论,还有七种断灭论等。
三邪见,否定因果报应,认为无此世间、无彼世间、无母无父,无化生有情等,又认为世间无真阿罗汉等,坚持除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之外的一切邪见。像增上缘那样义遍,包括一切邪解。这种邪见的差别,有的主张前际二无因论、四有边论和四不死矫乱。有的主张后际五现涅槃。或者主张大自在天、大梵天、帝释天和自性等永恒不变。或者主张自在天等是产生世间万物之因,或者顽固坚持各种错误虚假的解脱,或者错误地主张以非解脱之道为解脱之道,所有的这一切都属于邪见。
四见取,其余的一切恶见及所依五蕴被认为是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,一切外道斗争因此而起。
五戒禁取,即依诸邪见所受戒及戒所依五蕴,被认为是最殊胜能得涅槃的清净法,这种辛勤和苦行对达涅槃毫无用途。然而,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卷一等都把见取执为最胜,但不言能得净;把戒禁取称为得净,但不言最胜。这只是捕风捉影和概略之说,或者是随顺小乘等派而说。不然的话,怎能把非灭谛执为灭谛、把非道谛执为道谛说为邪见,而不说是见取见和戒禁取见呢?
【原典】
如是已说善位心所,烦恼心所其相云何?
颂曰:
烦恼谓贪嗔,痴慢疑恶见(1)。
论曰: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,得烦恼名。云何为贪?于有、有具染着为性,能障无贪,生苦为业,谓由爱力取蕴(2)生故。
云何为嗔?于苦、苦具憎恚为性,能障无嗔,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,谓嗔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,不善性故。
云何为痴?于诸理、事迷闇为性,能障无痴,一切杂染所依为业,谓由无明起疑、邪见、贪等烦恼、随烦恼业,能招后生杂染法故。
云何为慢?恃己于他高举为性,能障不慢,生苦为业。谓若有慢,于德有德,心不谦下,由此生死轮转无穷,受诸苦故。此慢差别有七、九种(3),谓于三品、我、德处生,一切皆通见、修所断,圣位我慢既得现行,慢类由斯起亦无失。
云何为疑(4)?于诸谛理犹豫为性,能障不疑,善品为业,谓犹豫者善不生故。
有义:此疑以慧为体,犹豫简择说为疑故,毗(5)助末底(6)是疑义故,末底、般若(7)义无异故。
有义:此疑别有自体,令慧不决非即慧故。《瑜伽论》说:“六烦恼中见世俗有,即慧分故,余是实有,别有性故。”毗助末底执慧为疑,毗助若南(8)智应为识,界由助力义便转变,是故此疑非慧为体。
云何恶见?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。能障善见,招苦为业,谓恶见者多受苦故。此见行相差别有五:
一萨迦耶见,谓于五取蕴执我、我所,一切见趣所依为业。此见差别有二十句(9),六十五等分别起摄(10)。
二边执见,谓即于彼随执断、常,障处中行,出离为业。此见差别,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(11)、一分常论(12)及计后际有想十六(13)无想、俱非各有八论(14),七断灭论(15)等,分别起摄。
三邪见,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,如增上缘名义遍故。此见差别,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(16)、四有边(17)等、不死矫乱(18),及计后际五现涅槃(19),或计自在、世主、释、梵及余物类常恒不易,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,或有横计诸邪解脱,或有妄执非道为道,诸如是等皆邪见摄。
四见取,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,能得清净,一切斗诤所依为业。
五戒禁取,谓于随顺诸见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,无利勤苦所依为业。然有处说执为最胜名为见取,执能得净名戒取者,是影略说或随转门。不尔,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说为邪见,非二取摄?
【注释】
(1)恶见:梵文的意译,根本烦恼之一,意谓不符合佛教义理的见解,障碍正确见解,招感烦恼,使有情众生感到痛苦。
(2)取蕴:取是梵文的意译,意谓追求执着,取着于贪爱使人产生烦恼的事物。蕴是梵文的意译,意谓类或聚,即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五蕴。因为五蕴常从属于烦恼或生烦恼,故称取蕴。
(3)此慢差别有七、九种:七慢如下:㈠慢,㈡过慢,㈢慢过慢,㈣我慢,㈤增上慢,㈥卑慢,㈦邪慢。九慢如下:㈠我胜,㈡我等,㈢我劣,㈣有胜,㈤有等,㈥有劣,㈦无胜,㈧无等,㈨无劣。
(4)疑:梵文的意译,根本烦恼之一,对四谛、三宝等佛教义理犹豫不决,不能使人行善。
(5)毗:梵文的音译,意译种种。
(6)末底:梵文的音译,意译为慧。
(7)般若:梵文的音译,另译波若、钵罗若等,意译为智慧、智、慧、明等,是佛认识真如实相的智慧。
(8)若南:梵文的音译,另译若那、阇那等,意译为智。
(9)此见差别有二十句: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五蕴,每蕴有四句,共二十句:色是我、我有色、色属我、我在色中、受是我、我有受、受属我、我在受中、想是我、我有想、想属我、我在想中、行是我、我有行、行属我、我在行中、识是我、我有识、识属我、我在识中。
(10)六十五等分别起摄:以色为我,其余四蕴各有三所,即我璎珞、我僮仆、我器物。四蕴各三即有十二,加一色为我,总为十三。我有五个,我所有六十个,共六十五见。
(11)四遍常论:㈠由下品宿住通,能忆前际的二十成坏劫中自他生死相续,于是就执我及世间的一切俱常;㈡由中品宿住通,能忆前际四十成坏劫的自他生死相续,于是就执我及世间一切俱常;㈢由上品宿住通,能忆前际八十成坏劫的自他生死相续,于是就执我及世间一切俱常;㈣由天眼通能见一切有情死此生彼的诸蕴相续,于是就执我及世间一切俱常。
(12)一分常论:㈠有从梵天结束生命而生人世者,得到宿住通,知道自己是从梵天来的,认为人是梵天生,梵天常住不变,而世人却是变化无常的;㈡认为四大的坚、湿、暖、动常住不变,心识却是变化无常的;㈢有从戏忘天结束生命而生人世者,得到一种宿住通,认为生戏忘天者是常,生人世者无常;㈣有从意愤天结束生命而生于人世者,由于得到宿住通,认为在彼诸天不生人世者是常,生人世者是无常。
(13)有想十六:㈠我有色,死后有想;㈡我无色,死后有想;㈢我亦有色亦无色,死后有想;㈣我非有色非无色,死后有想;㈤执我有边,死后有想;㈥执我无边,死后有想;㈦执我亦有边亦无边,死后有想;㈧执我非有边非无边,死后有想;㈨我有一想;㈩我有种种想;(十一)我有少想;(十二)我有无量想;(十三)我纯有乐;(十四)我纯有苦;(十五)我纯有苦有乐;(十六)我纯无苦无乐。
(14)无想、俱非各有八论:无想八论如下:㈠我有色,死后无想;㈡我无色,死后无想;㈢执我亦有色亦无色,死后无想;㈣执我非有色非无色,死后无想;㈤执我有边,死后无想;㈥执我无边,死后无想;㈦执我亦有边亦无边,死后无想;㈧执我非有边非无边,死后无想。俱非八论如下:㈠执我有色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㈡执我无色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㈢执我亦有色亦无色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㈣执我非有色非无色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㈤执我有边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㈥执我无边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㈦执我亦有边亦无边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;㈧执我非有边非无边,死后非有想非无想。
(15)七断灭论:认为死后断灭,已无思想,不再转生。包括以下七种:㈠我有色,死后断灭;㈡我欲界天,死后断灭;㈢我色界天,死后断灭;㈣我空无边处,死后断灭;㈤我识无边处,死后断灭;㈥我无所有处,死后断灭;㈦我非想非非想处,死后断灭。
(16)前际二无因论:㈠死于无想天,转生人世,得宿命通,回忆不起出心以前诸位,便认为我及世间皆为无因而生;㈡由于寻、伺不能回忆前身,便认为我及世间是无因而生。
(17)四有边:㈠由于天眼通的力量,可见下至地狱上至第四禅天,认为见不到处即为边;㈡由于天眼通的力量,能忆边傍无有边际,于是生起无边之想;㈢由于天眼通的力量,能忆方域周广世边,不过无间更无所得,上过第四禅也无所得,于是生起亦有边亦无边之想;㈣由于天眼通的力量,能忆坏劫分位,便生非有边非无边之想。
(18)不死矫乱:有的外道认为天是常住不灭的,名为不死,认为不乱答即可生天。四不死矫乱如下:㈠无知矫乱。无知外道不肯定回答别人提的问题,认为不说尽天意死后生天;㈡谄曲矫乱。谄曲外道不将自己修证的净天告诉给任何人,认为这样可以死后生天不死;㈢恐怖矫乱。有一种心怀恐怖的外道,为了掩盖自己的无知,随便解答别人的问题,认为这样可生不死天;㈣愚戆矫乱。愚戆外道不回答别人的问题,只是反问,别人回答后就记下来,认为别人的回答都是正确的,认为这样死后可生天。
(19)后际五现涅槃:外道对于涅槃的五种误解:㈠认为享受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五种外境就是涅槃;㈡厌五欲住初定便认为是涅槃;㈢厌欲寻、伺住二定便认为是涅槃;㈣厌诸寻、伺喜住三定便认为是涅槃;㈤厌诸欲乃至入出息住四定便认为是涅槃。这五种现法涅槃对于过去来说,是从后际生起的妄见,故称后际五现涅槃。
【译文】
贪等六种烦恼为总,萨迦耶等五见为别,在这总别十烦恼中,有六种通俱生和分别,任运生起是俱生,思察而生是分别起。疑和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只是分别起,因为它们是由恶友或邪教之力,通过自己的推理和思考才能产生。边执见中通俱生者,有人认为只是断见,因为常见相粗,要有恶友、邪教和自己的分别才能产生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八十八等说:什么边执见是俱生呢?是属于断见的边执见。修禅者产生这样的想法:今天的这个我在哪里呢?所以,禽兽等如果遇到不利条件,都害怕自己死后断灭而起恐怖。
二师认为:《瑜伽师地论》等是依粗相而说,实际上俱生也通常见。禽兽等认为“我”永恒生存,热心地制造和积聚长期生活的食粮,所以《显扬圣教论》卷一等说:于五蕴计常、断通俱生或分别起。
这十烦恼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呢?贪与嗔、疑肯定不能俱起,因为可爱之境和可憎之境肯定不同时。对于外境犹豫不决,就不会有染着。贪与慢、五见或许可以相应而起,所爱外境和自己所藐视的外境并非同一,所以说不俱起。所爱染的外境和引起我慢之外境可以相同,所以说相应。对于五见外境都可以产生爱染,所以说贪与五见相应并无过失。
嗔与慢、疑有时或许可以俱起,所憎恨的外境和所重视的外境并不相同,所以说不相应。所蔑视的外境和所憎恨的外境可以相同,所以说俱起。刚犹豫不决的时候并不憎恨它,所以说不俱起。经过长久思考仍然犹豫不决,这才产生愤怒,所以说相应。若疑顺己之事,或许不起嗔,若疑违己之事,便嗔于彼。嗔与见取见、戒禁取见肯定不相应,因为见取见执为胜,戒禁取见执为道,因为是顺己之境,所以不憎恨它们。嗔与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有时或许可以相应,对于乐蕴生起萨迦耶见和常见,因为不产生憎恨,所以说不相应。对于苦蕴生起萨迦耶见和常见,产生憎恨,所以说俱起。关于断见,与此说相反,谓于乐俱蕴执为断,与嗔相应;于苦俱蕴起断,便嗔不俱。邪见否定恶事之无,便不与嗔俱;否定好事之无,便与嗔俱。按照这样的次第,说嗔或者是无,或者是有。
慢对于外境不疑,疑则不是这样,所以慢与疑没有相应的意思。慢与五见都可以俱起,因为这些心所法的行相都无矛盾。但是慢与断见肯定不能俱生,认为“我”断灭时,不会看不起别人而骄傲自大。慢与一部分萨迦耶见、邪见的关系也是这样。
疑对外境没有深思熟虑,没下决心,与五见相违背,所以疑和五见肯定不能俱起。五见彼此之间肯定不相适应,多种见解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心之中。
痴与除此之外的九种烦恼肯定都相适应,因为各种烦恼的生起肯定都是由于痴。
这十种烦恼与什么识相应呢?第八识阿赖耶识与十烦恼的任何一种都不相应,第七识末那识与贪、痴、慢、恶见四烦恼相应,第六意识与十烦恼都相应,前五识只与三烦恼相应,即贪、嗔、痴,因为它们不需要思索和辨别,由于估量比较而生慢等烦恼。
这十种烦恼与什么受相应呢?贪、嗔、痴三种的俱生起和分别起,一切都可以与五受相应。因为贪遇到违己条件,就与忧、苦俱起,嗔遇到顺境条件,就与喜、乐俱起。
有人认为:俱生和分别起的慢可以与除苦以外的四受相应,因为苦蕴弱劣,与忧相应。
二师认为:俱生之慢也与苦受相应,因为意地有苦,前文已经说过了。在地狱纯粹受苦之趣没有分别起慢等,因为在地狱没有邪师、邪教等。一个人今世并没有使他今世下地狱的行为,但前生的强烈分别之惑有使他今世下地狱的行为。疑及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四烦恼可以与四受俱起,欲界有情众生疑无苦、集谛等,也与喜受俱起。如果缘而俱起见取见、戒禁取见及所依蕴,此时与忧相应。
有人认为:俱生的萨迦耶见、边执见只与喜、乐、舍受相应,并不与五识俱起,因为此俱生者只是无记性。分别起的萨迦耶见和边执见可以与四受俱起,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、我所,常见、断见与此相反,与忧受相应。
二师认为:萨迦耶见和边执见如果是俱生的,也与苦受相应,因为在地狱极受苦处缘极苦蕴,与苦受相应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说俱生的一切烦恼都与三受相应,详细解释可参见前文所说,分别二见与第一师相同。上述内容都依确实含义而说。如依粗相而说,贪、慢及除邪见之外的四见与乐、喜、舍三受相应。嗔只与苦、忧、舍受相应,痴与五受都相应,邪见和疑与除苦之外的四受相应。贪、痴与乐受相应,存在于下四地,除贪、嗔、痴之外的七种烦恼与乐受相应,存在于除欲之外的三禅。疑和独行无明在欲界只与忧受、舍受相应。烦恼与受相应的其余情况,如上述道理应当明了。
【原典】
如是总、别十烦恼中(1),六通俱生及分别起(2),任运思察俱得生故,疑后三见唯分别起,要由恶友及邪教力,自审思察方得生故。边执见中通俱生者,有义:唯断,常常见相粗,恶友等力方引生故。《瑜伽》等说:何边执见是俱生耶?谓断见摄,学现观者起如是怖,今者我我何所在耶?故禽兽等若遇违缘,皆恐我断而起惊怖。
有义:彼论依粗相说,理实俱生亦通常见,谓禽兽等执我常存,炽然造集长时资具,故《显扬》等诸论皆说于五取蕴执断计常,或是俱生或分别起。
此十烦恼谁几相应?贪与嗔、疑定不俱起,爱、憎二境必不同故,于境不决,无染着故。贪与慢见或得相应?所爱所陵境非一,故说不俱起。所染所恃境可同,故说得相应。于五见(3)境皆可爱故,贪与五见相应无失。
嗔与慢、疑或得俱起,所嗔所恃境非一,故说不相应,所蔑所憎境可同,故说得俱起。初犹豫时未憎彼,故说不俱起,久思不决便愤发,故说得相应,疑顺违事随应亦尔。嗔与二取必不相应,执为胜道不憎彼故。此与三见(4)或得相应,于有乐蕴起身、常见,不生憎,故说不相应,于有苦蕴起身、常见,生憎恚,故说得俱起。断见翻此说嗔有无。邪见诽拨恶事好事,如次说嗔或无或有。
慢于境定,疑则不然,故慢与疑无相应义。慢与五见皆容俱起,行相展转不相违故。然与断见必不俱生,执我断时无陵恃故。与身邪见一分亦尔。
疑不审决,与见相违,故疑与见定不俱起。五见展转必不相应,非一心中有多慧故。
痴与九种皆定相应,诸烦恼生必由痴故。
此十烦恼何识相应?藏识全无,末那有四(5),意识具十,五识唯三,谓贪、嗔、痴,无分别故,由称量等起慢等故。
此十烦恼何受相应?贪、嗔、痴三,俱生、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,贪会违缘,忧苦俱故,嗔遇顺境喜乐俱故。
有义:俱生、分别起慢,容与非苦四受相应,恃苦劣蕴忧相应故。
有义:俱生亦苦俱起,意有苦受前已说故。分别慢等纯苦趣无,彼无邪师、邪教等故,然彼不造引恶趣业,要分别起,能发彼故。疑后三见容四受俱(6),欲疑无苦等,亦喜受俱故,二取若缘忧俱见等,尔时得与忧相应故。
有义:俱生身、边二见但与喜、乐、舍受相应,非五识俱,唯无记故。分别二见容四受俱,执苦俱蕴为我、我所,常、断见翻此与忧相应故。
有义:二见若俱生者,亦苦受俱,纯受苦处缘极苦蕴苦相应故。《论》说俱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广说如前,余如前说。此依实义。随粗相者,贪、慢、四见(7)、乐、喜、舍俱,嗔唯苦、忧、舍受俱起,痴与五受皆得相应,邪见及疑四俱除苦。贪、痴俱乐通下四地,余七(8)俱乐除欲通三,疑、独行痴欲唯忧舍,余受俱起如理应知。
【注释】
(1)如是总、别十烦恼中: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、恶见为总,恶见分为五种: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。此称为别。
(2)六通俱生及分别起:十种烦恼中的贪、嗔、痴、慢、身见、边见六种通俱生和分别起,疑、邪见、见取见和戒禁取见只是分别起。依靠无始以来的熏习力与自身俱生而来的烦恼,称为俱生烦恼,在修道渐渐断之。依靠邪师、邪教、邪思惟之缘而生起的烦恼,称为分别起烦恼,在见道一时断之。
(3)五见:即前文所说的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。
(4)三见:即我见、边见和邪见。
(5)末那有四:第七识末那识与四种烦恼相应,即贪、痴、慢、恶见。
(6)疑后三见容四受俱: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与除苦受之外的四受(乐受、忧受、喜受、舍受)相应。
(7)四见:除邪见之外的四见: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。(8)余七:除贪、嗔、痴三种之外的其余七种烦恼:慢、疑、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。
【译文】
这十种烦恼与几种别境相应呢?贪、嗔、痴、慢可以与五种别境俱起,因为此四专注一境需要“定”别境心所法。疑和五见各与四种别境心所法相应,疑与除胜解之外的四种别境相应,因其不决定的缘故。五见与除慧之外的四种别境相应,因为五见与慧不能同时存在。
这十种烦恼属于什么性质呢?嗔只是恶性,因为它既损恼自己,又损恼他人。除嗔之外的九种烦恼通善性和无记性。色界和无色界的贪等烦恼只是无记性,因为它们被禅定所摄伏。在欲界系的贪等九种烦恼,如果是分别起的,只属恶性,因为它们一向发动恶行。如果是俱生的有两种:发动恶行的属于恶性,因为损恼自己和他人。其余的属于无记性,其原因有四:一极端微细,二不障善法,三并不是极端损恼自己和他人,四数数现行。应当知道,萨迦耶见和边执见只属无记性,因为它们不发动恶行,虽然一再产生现行,但不障碍善法。
这十种烦恼系于哪一界呢?嗔只在欲界,其余九种通三界。生在下地的有情众生,如果没有离开下地的欲染,则上地烦恼不会出现在面前。要得了上地根本定的有情众生,上地烦恼就可以出现在面前。各种有漏道虽然不能摄伏分别起之惑和俱生细惑,但能摄伏灭除俱生粗惑,逐步证得更高级的根本禅定。修道所伏之惑,一仅是由于迷事而生,二依外缘而起,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,四粗动,直接障碍禅定。
下地分别惑虽然不能摄伏,在修下地禅定以后,下地分别、俱生的各种烦恼都可以出现在面前。生在上地,下地的各种烦恼不管是俱生还是分别起,都可以出现在面前。得第四定的增上慢比丘,命终以后,中有现起,以后由于诽谤释种没有涅槃,便下堕地狱之中。身在上地,将生下地的时候,必然生起下地润生的俱生爱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八等文所说的生上地者不起下地之惑,这是依一般情况而说,或者是随顺说一切有部等小乘佛教而说。
下地烦恼也缘上地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二等所说欲界系的贪,贪味之力超过禅定,贪求生于上地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八既然说嗔憎恨和嫉妒灭道,也应当是憎恨和嫉妒离开欲地。萨迦耶见、边执见和慢总缘三界诸行,妄执有我和我所,生起断见、常见和慢,因为要缘上界或上地。其余五种缘上界或上地,其道理大乘和小乘都是承认的。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卷六等处所说的贪、嗔、慢等不缘上,是依粗相而说,或依别缘自身为我。因为没有见到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等,边执见必须依身见而起。
上地分别或俱生烦恼也缘下地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说:生在上地的有情众生,依靠自己的殊胜功德,藐视下地有情众生。因为如上文所说总缘三界诸行而认为有我、我所,生起断见、常见和爱,要缘下地。疑及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四法,应如上述道理考虑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八所说的上地之惑不缘下地,是依一般情况而说,或依别缘自我而计为我。
贪等十种烦恼在有学、无学、非有学非无学之中,属于哪一种呢?只属于非有学非无学,只是善性。
这十种烦恼由何而断呢?不通非所断,因为它们不是染污性。分别起的烦恼,只是见道所断,因为它是粗显而易于断的。若是俱生烦恼,只是修道所断,因为它们微细难断。见道所断的十种烦恼实际上都是顿断,因为真见道总缘四谛。然而对四谛迷惑不解之相有总有别,从总的来说,贪等十种烦恼一一都迷四谛,苦、集二谛是烦恼产生之因或依据,灭、道二谛使之产生恐惧。
别起意谓烦恼由于对四谛的不同迷惑之相而生起,萨迦耶见和边执见只迷苦谛,除身、边二见之外的八种烦恼通迷四谛,身、边二见只生起于苦果,别观十六行相的空和非我理都属于苦谛。疑及萨迦耶见、邪见、边执见由于对苦谛之理迷惑不解而直接生起。见取见和戒禁取见执前述三见、戒禁取见和所依之蕴为胜为净,于自身起贪,于他见起嗔,于自他二见起慢。相应无明与前述九种烦恼同样迷惑不解,不共无明直接对苦谛之理迷惑不解。疑和邪见直接对集、灭、道三谛迷惑不解,见取见、戒禁取见、贪等,准前苦说,应当明了。然而,嗔也能直接迷于灭、道二谛,由于怕他而生憎恨和嫉妒。关于十烦恼直接或间接迷于四谛的情况,大概就是这样。若详细而说,贪、嗔、慢、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和疑,如果是俱生的,随其所应,如彼见道所断。俱生的萨迦耶见和边执见及其相应的贪、慢、无明虽然迷于苦谛,但微细难断,修道才能断除。嗔及其余的独行爱、慢和相应无明等,是迷色、心等的别事而生,虽不迷于理,也不违四谛观,所以是修道所断。
虽然十种烦恼都有相分,但所仗托的本质可以是有,也可以是无,有本质的称为缘有事的烦恼,无本质的称为缘无事的烦恼。各种烦恼的亲所缘缘虽然都是有漏的,但所仗托的本质也通无漏,称为缘有漏无漏烦恼。贪等烦恼缘自地法,其相分似乎是本质,此称缘分别所起事境,缘灭、道谛及他地法,其相分与本质不相似,所以称为缘分别所起名境。其他的有无异熟、有漏无漏等问题都应当按照上述道理进行思考。
【原典】
此与别境几互相应。贪、嗔、痴、慢容五俱起,专注一境得有定故。疑及五见各容四俱,疑除胜解不决定故,见非慧俱,不异慧故。
此十烦恼何性所摄?嗔唯不善,损自、他故。余九通二,上二界者唯无记摄,定所伏故。若欲界系分别起者,唯不善摄,发恶行故。若是俱生发恶行者,亦不善摄,损自他故。余无记摄细、不障善,非极损恼自他处故。当知俱生身、边二见唯无记摄,不发恶业,虽数现起不障善故。
此十烦恼何界系耶?嗔唯在欲,余通三界,生在下地,未离下染,上地烦恼不现在前。要得彼地根本定者,彼地烦恼容现前故。诸有漏道虽不能伏分别起惑及细俱生,而能伏除俱生粗惑,渐次证得上根本定。彼但迷事,依外门转,散乱、粗动,正障定故。
得彼定已,彼地分别俱生诸惑皆容现前。生在上地,下地诸惑分别俱生皆容现起。生第四定中有中者,由谤解脱生地狱故。身在上地将生下时,起下润生俱生爱故。而言生上不起下者,依多分说或随转门。
下地烦恼亦缘上地,《瑜伽》等说欲界系贪,求上地生,味上定故。既说嗔恚憎嫉灭道,亦应憎嫉离欲地故。总缘诸行执我、我所断常慢者,得缘上故。余五缘上,其理极成。而有处言贪、嗔、慢等不缘上者,依粗相说,或依别缘。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,边见必依身见起故。
上地烦恼亦缘下地,说生上者,于下有情,恃己胜德而陵彼故。总缘诸行执我、我所,断常爱者得缘下故。疑后三见如理应思。而说上惑不缘下者,彼依多分或别缘说。
此十烦恼学等何摄?非学无学,彼唯善故。
此十烦恼何所断耶?非非所断,彼非染故。分别起者唯见所断,粗易断故,若俱生者唯修所断,细难断故。见所断十实俱顿断,以真见道总缘谛故。然迷谛相有总有别。总谓十种,皆迷四谛,苦、集是彼因依处故,灭、道是彼怖畏处故。
别谓别迷四谛相起,二唯迷苦,八通迷四,身、边二见唯果处起,别空非我,属苦谛故。谓疑、三见亲迷苦理,二取执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蕴为胜能净,于自他见及彼眷属如次随应起贪、恚、慢;相应无明(1)与九(2)同迷,不共无明亲迷苦理,疑及邪见亲迷集等,二取、贪等准苦应知。然嗔亦能亲迷灭道,由怖畏彼生憎(3)、嫉(4)故。迷谛亲疏,粗相如是。委细说者,贪、嗔、慢、三见、疑俱生(5),随应如彼。俱生二见及彼相应爱、慢、无明,虽迷苦谛,细难断故,修道方断。嗔余爱等,迷别事生,不违谛观,故修所断。
虽诸烦恼皆有相分,而所仗质或有或无,名缘有事无事烦恼。彼亲所缘虽皆有漏,而所仗质亦通无漏,名缘有漏无漏烦恼。缘自地者相分似质名缘分别所起事境,缘灭、道谛及他地者,相分与质不相似故,名缘分别所起名境。余门分别如理应思。
【注释】
(1)相应无明:无明与贪、嗔、慢、疑、恶见五大惑俱起,此称相应无明。
(2)九:此指除痴之外的九种根本烦恼:贪、嗔、慢、疑、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、见取见、戒禁取见。
(3)憎:即随烦恼的恨,由忿而生怨恨心理,不能忍耐。
(4)嫉:随烦恼之一,对别人的成功产生嫉妒心理,不能忍耐,自生忧苦。(5)贪、嗔、慢、三见、疑俱生:贪和慢与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俱生,嗔与疑、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俱生。
【译文】
这就讲完了六种根本烦恼的特性,各种随烦恼的特性怎样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“随烦恼包括忿、恨、覆、恼、嫉、悭、诳、谄与害、憍,还有无惭、无愧,及掉举与惛沉,还有不信和懈怠、放逸及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。”
论说:十种随烦恼只是根本烦恼的所属,或者是它们的分位差别,或者是它们的等流性,所以称为随烦恼。这二十种随烦恼又可以分为三大类:忿等十种因为是各别生起,所以称为小随烦恼。无惭、无愧普遍存在于不善之心,所以称为中随烦恼。掉举等八种普遍存在于染心,所以称为大随烦恼。
什么叫做忿呢?对现前所见所闻不利之事,心生忿怒。能够障碍不忿,使人执持器杖,即怀忿者多发暴烈邪恶的身行和语行。它以根本烦恼嗔的一部分为其本体。离开嗔,没有另外的忿之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恨呢?由于有忿,心怀恶义不能舍除,结怨仇为其特性,能够障碍不恨,使人身热心恼。即怀恨者不能忍耐,因他永恒身热心恼。恨也以根本烦恼嗔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嗔,就没有恨的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覆呢?自己犯了罪过,恐怕丢失财利和名誉,遮掩罪过为其特性,能够障碍不覆,使人后悔烦恼。即遮掩罪过的人,以后必然要后悔烦恼,由此不得安隐而住。有人认为:这覆也属于根本烦恼痴的一部分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只说覆是痴的一部分,因为他不害怕当来在地狱中受苦才遮掩自己的罪过。二师认为:这覆是根本烦恼贪、痴的一部分,也是由于害怕丢失财利和名誉而遮掩自己的罪过,《瑜伽师地论》根据粗显之相只说是痴的一部分,就像说掉举是贪的一部分一样。然而,说掉举普遍存在于各种染心,不能认为只是贪的一部分。
什么叫恼呢?以忿、恨为先导,随之而来的是狂热和暴行,能够阻碍不恼,蜈蚣以螫为业,是由于以往的恶习所成,接触到违逆的因缘,就会产生凶狠粗暴,毒害他人的心念。犹如蜈蚣螫一样,毒害他人。恼也以根本烦恼嗔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嗔,没有另外恼的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嫉呢?拼命谋取自己的名誉和财利,不耐他荣,嫉妒是它的特性。能够障碍不嫉,深怀忧戚。即听闻或见到别人有光荣事的时候,深怀忧戚,身心不得安隐而住。嫉也以根本烦恼嗔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嗔,没有另外嫉之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悭呢?贪着资具等财和理、教、行、果之法,不能惠舍求者,秘藏和吝惜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不悭,鄙恶蓄积是由于悭的作用。即悭吝者心多鄙恶悭涩,积蓄财法,不能施舍。悭以根本烦恼贪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贪没有另外悭的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诳呢?为了获得财利和名誉,自己本来无德诈伪有德,诡诈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不诳,过不正当的生活。即矫诳者诡计多端,很不诚实,过不正当的生活。诳以贪、痴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贪、痴,没有另诳之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谄呢?为了把别人引入歧途欺骗他,采取不诚实不直接的手段。奸诈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不谄和正教诲训。即诲曲的人为了把别人引入歧途欺骗他人,错误地随顺时宜,采取各种方便手法,以取好他人,或者掩盖自己的过失,所以不能接受师长和朋友的正确教诲。谄也以贪、痴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贪、痴没有谄之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害呢?对于各种有情众生无悲愍之心,损恼他人是其特性。能够障碍不害,逼迫损恼他人是害的作用,即害者逼迫损恼他人。害也以根本烦恼嗔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因为离开嗔没有另外的害之特性和作用。嗔与害的区别,以善为准则而说。
什么叫憍呢?因获世间荣利、长寿等兴盛事,心恃高举,骄傲自大,耽醉傲逸为其特性。能够障碍不憍,是一切烦恼的所依,即骄傲惛迷者生长一切杂染法。憍也以根本烦恼贪的一部分为其本体。因为离开贪没有另外的憍之特性和作用。
什么叫无惭呢?不顾自己的人格,又不顾真理之法,轻视并远离有贤德之人,拒绝善法,这就是它的特性。能够障碍善心所法的惭,使人行恶,这就是它的作用。
什么叫无愧呢?不顾世间道德等,崇重暴恶是它的作用。即对于世间道德等都无所顾忌,崇拜有暴恶行为的人,爱重恶法,对于自己所犯的过失和罪恶不感到羞耻,障碍愧,令人生起各种恶行。
对于自己所犯的过失和罪恶不感到羞耻,这是无惭、无愧二法的通相,所以各处圣人之教,特别是在《显扬圣教论》中,虽说不耻是无惭、无愧的体性,那不过是假说为体。如果认为不耻是无惭、无愧二法的别相,就应当认为这二法的本体没有区别。由此可见,无惭、无愧二法不应当是俱生,并不是受、想等有这样的意思。如果自他相待而立是无惭、无愧二法别相,就应当是并非实有,这就违背了圣人教诲。如果允许无惭、无愧二法实有,但分别生起,又违背了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等所说的同时普遍生起于一切恶心。因为心不善时,不管是缘什么外境,都有轻视远离拒绝善法和崇拜爱重恶法的意思。
无惭、无愧同时普遍生起于一切恶心,所缘并非不同,所以不能说它们分别生起。然而各处圣教所说“不顾自他”,自法称为自,世间称为他。或许此中拒绝善法崇拜恶法,于己有益称为自,于已有损称为他。而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所说无惭、无愧二法是贪、嗔、痴的一部分,是说无惭、无愧是贪等三法的等流,并不是与此三法同性。
【原典】
已说根本六烦恼相(1),诸随烦恼其相云何?
颂曰:
随烦恼谓忿,恨覆恼嫉悭,
诳谄与害憍,无惭及无愧,
掉举与惛沉,不信并懈怠,
放逸及失念,散乱不正知。
论曰:唯是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,名随烦恼。此二十种类别有三:谓忿等十(2)各别起故,名小随烦恼;无惭等二(3)遍不善故,名中随烦恼;掉举等八(4)遍染心故,名大随烦恼。
云何为忿(5)?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,能障不忿,执仗为业,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。此即嗔恚一分为体,离嗔无别忿相用故。
云何为恨(6)?由忿为先,怀恶不舍,结怨为性,能障不恨,热恼为业,谓结恨者不能含忍(7),恒热恼故。此亦嗔恚一分为体,离嗔无别恨相用故。
云何为覆(8)?于自作罪恐失利誉,隐藏为性,能障不覆,悔恼为业,谓覆罪者后必悔恼,不安隐故。有义:此覆痴一分摄,《论》唯说此痴一分故,不惧当苦覆自罪故。有义:此覆贪、痴一分摄,亦恐失利誉,覆自罪故,《论》据粗显唯说痴分,如说掉举是贪分故,然说掉举遍诸染心,不可执为唯是贪分。
云何为恼(9)?忿、恨为先,追触暴热狠戾为性,能障不恼,(左虫右旦)螫为业,谓追往恶,触现违缘,心便狠戾,多发嚣暴,凶鄙粗言,(左虫右旦)螫他故。此亦嗔恚一分为体,离嗔无别恼相用故。
云何为嫉?殉自名利,不耐他荣(10),妒忌为性,能障不嫉,忧戚为业,谓嫉妒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,不安隐故。此亦嗔恚一分为体,离嗔无别嫉相用故。
云何为悭(11)?耽着财法不能惠舍,秘吝为性,能障不悭,鄙畜为业,谓悭吝者心多鄙涩,畜积财法,不能舍故。此即贪爱一分为体,离贪无别悭相用故。
云何为诳(12)?为获利誉,矫现有德,诡诈为性,能障不诳,邪命(13)为业,谓矫诳者心怀异谋,多现不实,邪命事故。此即贪、痴一分为体,离二无别诳相用故。
云何为谄(14)?为罔他故,矫设异仪,险曲为性。能障不谄,教诲为业。谓谄曲者为网(左忄右冒)他,曲顺时宜矫设方便,为取他意或藏己失,不任师友正教诲故。此亦贪、痴一分为体,离二无别谄相用故。
云何为害?于诸有情心无悲愍,损恼为性。能障不害,逼恼为业,谓有害者逼恼他故。此亦嗔恚一分为体,离嗔无别害相用故,嗔害别相准善应说。
云何为憍(15)?于自盛事深生染着,醉傲为性。能障不憍,染依为业,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。此亦贪爱一分为体,离贪无别情相用故。
云何无惭?不顾自法,轻拒贤善为性。能障碍惭,生长恶行为业。谓于自法无所顾者,轻拒贤善,不耻过恶,障惭生长诸恶行故。
云何无愧?不顾世间,崇重暴恶为性。能障碍愧,生长恶行为业。谓于世间无所顾者,崇重暴恶,不耻过罪,障愧生长诸恶行故。
不耻过恶是二通相,故诸圣教假说为体。若执不耻为二别相,则应此二体无差别。由斯二法应不俱生,非受、想等有此义故。若待自、他立二别者,应非实有,便违圣教。若许此二实而别起,复违《论》说俱遍恶心。不善心时随缘何境,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。
故此二法俱遍恶心,所缘不异无别起失。然诸圣教说不顾自他者,自法名自,世间名他。或即此中拒善崇恶,于己益损名自他故。而《论》说为贪等分者,是彼等流,非即彼性。
【注释】
(1)已说根本六烦恼相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“此段生起,糅安慧释。”
(2)忿等十:即忿、恨、覆、恼、嫉、悭、诳、谄、害、憍。
(3)无惭等二:即无惭、无愧。
(4)掉举等八:即掉举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。
(5)云何为忿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“此解体业糅安慧释。”
(6)云何为恨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“此解体性糅安慧释,原释缺业。”
(7)忍:梵文的意译,音译羼提,意谓忍受、认可。主要是忍受苦难和耻辱,故称忍辱。
(8)覆:梵文的意译,随烦恼之一。意谓自己作错了事,害怕丢失名利,隐瞒而不泄露,将来必然后悔,感到不安。
(9)恼:梵文的意译,随烦恼之一,由于忿恨而恼怒,继而出现粗暴言行。
(10)他荣:意谓他人的荣耀,包括世间荣和出世间荣。世间荣即人世间的富贵安乐,出世间荣即修行功德。
(11)悭:梵文的意译,随烦恼之一,意谓悭吝。由于贪爱而不愿施舍。
(12)诳:梵文的意译,小随烦恼之一,为贪图财利而骗人。
(13)邪命:梵文的意译,比丘不以乞食过活,过不符合佛法规定的生活。共分四种:一下口食。靠种地、和合汤药过活;二仰口食。靠仰观星宿、日、月、风、雨、雷电、霹雳之术过活;三方口食。曲媚于有势者,活动于四面八方,以此维持生活;四维口食。靠种种咒术卜算吉凶,以此维持生活。
(14)谄:小随烦恼之一,为了贪求名利,愚痴地施展手段,欺骗他人。
(15)憍:梵文的意译,小随烦恼之一,依仗自己的长处骄傲自大。
【译文】
什么叫掉举呢?使心于所缘外境不寂静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善心所的行舍和别境心所的定。有人认为:掉举属于贪的一部分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等只说掉举是贪的一部分,是由于回忆过去的享乐之事而生。
二师认为:掉举不只属于贪,因为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等说掉举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。而且,掉举的特性是不寂静,据说掉举具有一切烦恼的共性,掉举离开烦恼的共性没有另外的特性。虽然依一切烦恼虚假成立,但贪位增盛,所以说是贪的一部分。
三师认为:掉举另有自性,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,如不信等,不能说是除贪之外其余烦恼的一部分,便认为是并非实有。如不信、懈怠,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说为痴分,《瑜伽师地论》说是实有。因为不能说不信、懈怠是假有,所以不能说掉举是假有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所说的世俗有,如睡眠、恶作二法称为世俗有,是随他相而说。掉举的特性就是嚣动,因为它使俱生之法不寂静。如果离开烦恼不会有这样的特性,不应当像二师那样特别指出障碍奢摩他,不寂静并不是这样的特性。
什么是惛沉呢?使人对于外界无堪能任持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轻安和毗钵舍那,这就是它的作用。有人认为:惛沉属于痴的一部分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只说惛沉是痴的一部分,因为惛昧沉重是痴的特性。
二师认为:惛沉不只属于痴,因为无堪能任持是惛沉的特性。一切烦恼都无堪能任持,离此没有外惛沉的特性。惛沉虽然是依一切烦恼而虚假成立。但在痴位增盛,所以只说是痴的一部分。
三师认为:惛沉另有自性,虽然称为痴的一部分,只是痴的等流,就像不信、懈怠那样,并不属于痴。随痴相称为世俗有,就像睡眠等一样是实有性。惛沉的特性就是昏懵沉重,因为它使俱生之法无堪能任持。如果离开烦恼不会另有惛沉的特性,不应当特别说明障碍毗钵舍那,因为无堪能任持并不是这样的特性。惛沉与痴的区别,在于痴对外境迷惑不解,正障善中无痴,但并非惛懵沉重。惛沉对外境惛懵沉重,这是它的特性,正障善中轻安,但并不是对外境迷惑不解。
什么是不信呢?对于三宝的实有之事、实有之德、实有之能不相信、不高兴、没愿望。其心污秽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对于佛法的相信,懈怠所依是它的作用,因为不信者多有懈怠。不信的三个特点,把善心所法的“信”翻转过来就会知道。然而各种染法各有自己的特性,只有这不信的性质污秽,又能使其余的心法、心所法变得污秽。就像是极其污秽的东西,不仅自己污秽,还能使其他的东西污秽,所以不信以心秽为其特性。由于有不信,对于有三宝的实有之事、实有之德、实有之能不相信、不高兴、没愿望,并非另有自性。如果对其余的邪恶之事相信、高兴、有愿望,只是不信的因果,并不是不信的自性。
什么是懈怠呢?在修善断恶的过程中懒惰是它的特性,能够障碍善心所法的精进,增生染污行为是它的作用。即有懈怠者能够滋生增长染污行为。在各种染污事中勤勉也称为懈怠,因为它减退善法。于无记事勤勉者对于各种善法不增进,也不减退,这是别境心所法的欲和胜解,没有另外的心所法。如果对于无记法相信、高兴、有愿望,此心不净也不染,非信非不信。
什么叫放逸呢?不能防染,也不能修净,纵姿荡逸是它的特性。障碍善心所法的不放逸,依靠它能够增长恶法。即由于懈怠和贪、嗔、痴三毒,不能防止染法,也不能修行善法,总称为放逸,并不是另有其体。虽然慢、疑等也有放逸的能力,也不能防恶修善,但和懈怠、贪、嗔、痴四法比较起来,势用力微劣,障碍三善根和普遍促进一切善法的精进,放逸的这种特性能从不放逸推论出来。
什么是失念呢?对于各种所缘外境不能清楚记忆,这就是它的特性。能够障碍正念,是散乱的所依,这就是它的作用,因为失念者的心是散乱的。有人认为:失念属于念的一部分,因为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说念与烦恼相应。
二师认为:失念属于痴的一部分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、五十八说失念属于痴的一部分。痴使念失,所以称为失念。
三师认为:失念属于念和痴的一部分,因为初师和二师所讲都是捕风捉影和概略之说,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又说失念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。
什么是散乱呢?于各种所缘外境,使心驰流,使心荡逸,这是乱的功能。散乱能够障碍正定,是邪恶智慧的所依。即心散乱者能够引生邪恶智慧。有人认为:散乱属于痴的一部分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散乱属于痴的一部分。
二师认为:散乱属于贪、嗔、痴的一部分,因为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说散乱属于贪、嗔、痴三毒的一部分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它是痴的一部分,是因为它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。贪、嗔、痴三毒使心驰流荡逸,超过其他的烦恼法,所以把它们说为散乱。
三师认为:散乱另有自己的本体,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说它是贪、嗔、痴三毒的一部分,是因为它是三乘的等流,如无惭、无愧非即彼三分,随他三分的相说明世俗假有的特点就是躁扰,因为散乱使俱生之法都驰流荡逸,如果离开贪、嗔,痴,没有另外的自体,不应当特别说明障碍定。
外人问:掉举、散乱二法的作用有什么区别呢?
论主回答说:掉举使俱生心、心所之解一再转易,也就是一境多解。散乱令心易缘别境,即一心易多境。外人问:如五识等一念染心,如何说易?论主回答说:虽然一念刹那之中,解、缘二法无俱易义,而多念相续有易解、缘义。染污心存在的时候,由于掉举、散乱二法之力,经常变易理解和变易所缘,或者由于俱生念、定等力制伏掉举散乱,就像系缚猿猴一样。俱生染心可以暂时专注一境,所以掉举和散乱都普遍地存在于一切染心。
什么是不正知呢?对于所观外境错谬邪解是它的特性。能够障碍正知,多起邪恶的身业和语业,并多犯惑等,即不正知者大多毁犯戒律。有人认为:不正知于属慧的一部分,因为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说不正知是与烦恼相应的慧。
二师认为:不正知属于痴的一部分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不正知是痴的一部分。使知不正称为不正知。
三师认为:不正知属于慧和痴的一部分,初师、二师所讲都是捕风捉影和概略之说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说不正知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。
颂文中的与、并、及是为了说明随烦恼不只二十种,如《法蕴解杂事经》等说有贯等很多种随烦恼。随烦恼之名也包括烦恼,因为随烦恼是烦恼的等流性。因为随烦恼与烦恼同类,其余的染污法只称为随烦恼,并不属于烦恼。只说二十种随烦恼,因具三义:一非根本烦恼,二唯染,三粗显。除此其余的染污法或此分位,或此等流,都属于这二十种随烦恼,随其类别不同,如上述道理应当知道。
【原典】
云何掉举?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,能障行舍、奢摩他(1)为业。有义:掉举贪一分摄,《论》唯说此是贪分故,此由忆昔乐事生故。
有义:掉举非唯贪摄,《论》说掉举遍染心故,又掉举相谓不寂静,说是烦恼共相摄故,掉举离此无别相故。虽依一切烦恼假立,而贪位增说为贪分。
有义: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,如不信等,非说他分体便非实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而《论》说为世俗有者,如睡眠等随他相说。掉举别相谓即嚣动,令俱生法不寂静故。若离烦恼无别此相,不应别说障奢摩他,故不寂静非此别相。
云何惛沉?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,能障轻安、毗钵舍那(2)为业。有义:惛沉痴一分摄,《论》唯说此是痴分故,惛昧沉重是痴相故。
有义:惛沉非但痴摄,谓无堪任是惛沉相,一切烦恼皆无堪任,离此无别惛沉相故。虽依一切烦恼假立,而痴相增但说痴分。
有义:惛沉别有自性,虽名痴分而是等流,如不信等,非即痴摄。随他相说名世俗有,如睡眠等是实有性。惛沉别相谓即瞢重,令俱生法无堪任故。若离烦恼无别惛沉相,不应别说障毗钵舍那,故无堪任非此别相。此与痴相有差别者,谓痴于境迷闇为相,正障无痴而非瞢重,惛沉为境瞢重为相,正障轻安而非迷闇。
云何不信?于实、德、能不忍乐欲,心秽为性,能障净信,惰依为业,谓不信者多懈怠故。不信三相翻信应知,然诸染法各有别相,唯此不信自相浑浊,复能浑浊余心、心所,如极秽物自秽秽他,是故说此心秽为性。由不信故,于实、德、能不忍乐欲,非别有性。若于余事邪忍乐欲,是此因果,非此自性。
云何懈怠?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,能障精进,增染为业。谓懈怠者滋长染故,于诸染事而策勤者,亦名懈怠,退善法故。于无记事而策勤者,于诸善品无进退故,是欲、胜解,非别有性,如于无记忍可乐欲非净非染,无信不信。
云何放逸?于染净品不能防修,纵荡为性,障不放逸,增恶损善所依为业,谓由懈怠及贪、嗔、痴不能防修染净品法,总名放逸,非别有体。虽慢、疑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势用微劣,障三善根(3)遍策法故,推究此相如不放逸。云何失念?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,能障正念,散乱所依为业,谓失念者心散乱政。有义:失念念一分摄,说是烦恼相应念故。
有义:失念痴一分摄,《瑜伽》说此是痴分故,痴令念失故名失念。
有义:失念俱一分摄,由前二文影略说故,《论》复说此遍染心故。
云何散乱?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,能障正定,恶慧所依为业,谓散乱者发恶慧故。有义:散乱痴一分摄,《瑜伽》说此是痴分故。
有义:散乱贪、嗔、痴摄,《集论》等说是三分故。说痴分者,遍染心故。谓贪、嗔、痴令心流荡胜余法,故说为散乱。
有义:散乱别有自体。说三分者,是彼等流,如无惭等非即彼摄,随他相说名世俗有。散乱别相谓即躁扰,令俱生法皆流荡故。若离彼三无别自体,不应别说障三摩地(4)。
掉举、散乱二用何别?
彼令易解,此令易缘。虽一刹那解缘无易,而于相续有易义故。染污心时由掉、乱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,或由念等力所制伏,如系猿猴,有暂时住,故掉与乱俱遍染心。
云何不正知?于所观境谬解为性,能障正知,毁犯为业,谓不正知者多所毁犯故。有义:不正知慧一分摄,说是烦恼相应慧故。
有义:不正知痴一分摄,《瑜伽》说此是痴分故,令知不正名不正知。
有义:不正知俱一分摄,由前二文影略说故,《论》复说此遍染心故。
与、并、及言显随烦恼非唯二十,《杂事》等说贪等多种随烦恼故。随烦恼名亦摄烦恼,是前烦恼等流性故。烦恼同类余染污法但名随烦恼,非烦恼摄故。唯说二十随烦恼者,谓非烦恼、唯染、粗故。此余染法或此分位,或此等流,皆此所摄,随其类别如理应知。
【注释】
(1)奢摩他:梵文的音译,意译为止或止寂,禅定异名。常与“观”(智慧)并用,称为止观。
(2)毗钵舍那:梵文的音译,意译为观,即智慧。常与“止”连用称为止观,二者相辅相成,定是慧之本,慧是定之用。
(3)三善根:有二解:㈠据《集异门足论》,对治贪、嗔、痴三毒的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为三善根,因为它们是产生无量善法的根本;㈡据《仁王经》,对治三毒的施、慈、慧为三善根。
(4)三摩地:梵文的音译,另译三昧,意译为定,谓使心专注一境而不散乱。
【译文】
在这二十种随烦恼中,小随烦恼十种和大随烦恼三种肯定是假有,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肯定是实有,因为教和理都使之成立。掉举、惛沉、散乱三种有人认为是假有,有人认为是实有,所引理教如前,应当知道。
二十种随烦恼都通俱生和分别起,因为随烦恼是依此二类根本烦恼的势力而起。在这二十种随烦恼中,十种小随烦恼各自相望,定不俱起,因为体性相违,行相粗猛,一一各为主。无惭、无愧二种中随烦恼普遍与一切不善心相应,只要是不善心,肯定有这二种随烦恼,随其所应,皆得与小十、大八俱起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八说八种大随烦恼普遍存在于各种染心,展转自类相望,与小十、中二都可以俱起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大八中除惛沉、掉举以外的六种,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,惛沉、掉举增时不能俱起,《集论》卷六说五法普遍存在于染心位,因为惛沉、掉举等五法只是与善相违。
二十种随烦恼只是染性,不与第八识相应;第七识中只有大随烦恼八种,取舍差别如上文所说应当知道;第六识容有一切随烦恼。十种小随烦恼行相粗猛,前五识中没有,相应俱起的中二、大八五识中容有。
由此可见,中二、大八与五受相应。有人认为:十种小随烦恼,除谄、诳、憍三种以外,忿等七种只与喜、忧、舍三受相应,谄、诳、憍三种与除苦之外的四受相应。
二师认为:忿等与除乐受以外的四受相应,谄、诳、憍三种与五受相应,意地有苦受,前文已经说过了。此受俱起的行相,如前根本烦恼中所说,真实的意思就是这样。如果随顺粗相而说,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五法,只与忧和舍受相应,覆与悭二法只与喜、舍二受俱起,其余三法再增一个乐受,中随烦恼和大随烦恼,其相粗显,也如前面“实义”的说法一样。
这二十种随烦恼与五种别境心所法都可以相应俱起,因为它们的行相不相违逆。失念、不正知虽然不与念、慧相应,但与其痴分相应。问:忿缘现在境,念缘曾习境,二法怎么相应呢?答:因为念也缘曾习现在境,是过去曾习的同类。忿也缘刹那过去境,所以忿与念也可以相应。问:定专注一境,散乱缘取多境,二者怎么相应呢?答:染定生起的时候,心也躁扰,所以说散乱与定相应,并无过失。
中二、大八十种随烦恼俱起。十种小随烦恼肯定不能与见、疑俱起,因为十种小随烦恼行相粗动,见、疑行相审细。忿等五种小随烦恼可以与慢、痴俱起,不与贪、嗔并起,因为是嗔分。悭与痴、慢相应,不与贪、嗔并起,因为它是贪的一部分。憍只与痴相应,与慢的解说不同,是贪的一部分。覆、诳与谄、贪、痴、慢相应,因为它们的行相不相违逆,是贪、痴的一部分。
七种小随烦恼和二种中随烦恼只是恶性。三种小随烦恼和八种大随烦恼也通无记性。
七种小随烦恼和二种中随烦恼只属于欲界,诳、谄二种属于欲界和色界,其余的随烦恼通三界。生在下地的有情众生,能够生起上地十一种随烦恼,行者对自己所修的禅定,生起有力的耽着,于他欲界有情众生起憍、诳、谄,若生上地的有情众生,生起下地后十种随烦恼,中有邪见生无惭、无愧,命终起爱时具有八种大随烦恼。十种小随烦恼生在上地,没有理由生在下地,因为不是润生,又不是否定灭谛的邪见。二种中随烦恼和八种大随烦恼也缘上地,与前根本惑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生起。
有人认为:处于下地的十种小随烦恼不缘上地,因为它们行相浅近,不能深远缘取彼界。
二师认为:嫉等也可以缘取上地,对上地有情可以生嫉等。生于上地的八种大随烦恼和谄、诳也缘取下地,与前根本惑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,大梵天对释子马胜生起谄、诳,憍不缘下地,因为下地法劣,不能成为憍的所依。
二十种随烦恼都不属于有学、无学,因为它们只是染法,有学、无学只是净法。
后十种随烦恼只通见道所断和修道所断,因为它们与俱生、分别两种根本烦恼相应生起。见道所断的随烦恼,随从总的或分别迷于四谛之相而生起,迷于四谛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问题,都如前文讲根本烦恼时所说。
关于前十种小随烦恼,有人认为:只是修道所断,因为此十缘粗事境,是任运而生。
二师认为:通见道所断和修道所断,因为它们依俱生、分别二种烦恼势力生起,也缘他人我见等而生忿等十种小随烦恼。见道所断的随烦恼,随其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,或从所缘以分四谛,迷谛总别之惑都通四谛。有人认为:忿等十种小随烦恼,只缘迷谛之惑所生,不直接迷于四谛,因为它们行相粗而浮浅,不能深远缘取。二师认为:嫉等也直接迷于四谛,因迷灭谛、道谛等而生嫉等。
然而,忿等十种小随烦恼只缘真实存在的东西,因为它们要依托本质才能生起。二十种随烦恼缘有漏、无漏的情况,如前根本惑中所说应当知道。
【原典】
如是二十随烦恼中小十、大三(1),定是假有。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、定是实有,教理成故。掉举、惛沉、散乱,三种有义是假,有义是实,所引理教如前应知。
二十皆通俱生、分别,随二烦恼势力起故。此二十中,小十展转定不俱起,互相违故,行相粗猛各为主故。中二一切不善心俱,随应皆得小大俱起。《论》说大八遍诸染心,展转小中皆容俱起。有处说六遍染心者,惛、掉增时不俱起故。有处但说五遍染者,以惛、掉等违唯善故。
此唯染故,非第八俱。第七识中唯有大八,取、舍差别如上应知。第六识俱,容有一切。小十粗猛,五识中无,中大相通,五识容有。
由斯中、大,五受相应。有义:小十除三,忿等唯喜、忧、舍三受相应,谄、诳、憍三四俱除苦。
有义:忿等四俱除乐,谄、诳、憍三,五受俱起,意有苦受前已说故。此受俱相如烦恼说,实义如是。若随粗相,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,忧、舍俱,覆、悭,喜、舍,余三增乐,中大随粗亦如实义。
如是二十与别境五皆容俱起,不相违故。染念、染慧虽非念、慧俱,而痴分者亦得相应故。念亦缘现曾习类境,忿亦得缘刹那过去,故忿与念亦得相应。染定起时心亦躁扰,故乱与定相应无失。
中二、大八,十烦恼俱。小十定非见、疑俱起,此相粗动,彼审细故。忿等五法容慢、痴俱,非贪、恚并,是嗔分故。悭、痴、慢俱,非贪、嗔并,是贪分故。憍唯痴俱,与慢解别,是贪分故。覆、诳与谄、贪、痴、慢俱,行相无违,贪痴分故。
小七(2)中二唯不善摄,小三(3)、大八亦通无记。
小七、中二唯欲界摄,诳、谄,欲、色,余通三界。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,耽定于他起憍、诳、谄故。若生上地起下后十,邪见爱俱容起彼故。小十生上,无由起下,非正润生及谤灭故。中二、大八下亦缘上,上缘贪等相应起故。
有义:小十下不缘上,行相粗近不远取故。
有义:嫉等亦得缘上,于胜地法生嫉等故。大八谄、证上亦缘下,下缘慢等相应起故,梵于释子起谄、诳故(4),憍不缘下非所恃故。
二十皆非学、无学摄,此但是染,彼唯净故。
后十唯通见、修所断,与二烦恼相应起故。见所断者随迷谛相,或总或别烦恼俱生,故随所应皆通四部。迷谛亲疏等,皆如烦恼说。
前十有义:唯修所断,缘粗事境任运生故。
有义:亦通见、修所断,依二烦恼势力起故,缘他见等生忿等故。见所断者随所应缘总别惑力皆通四部。此中有义:忿等但缘迷谛惑生,非亲迷谛,行相粗浅不深取故。有义:嫉等亦亲迷谛,于灭、道等生嫉等故。
然忿等十但缘有事,要托本质方得生故。缘有漏等,准上应知。
【注释】
(1)如是二十随烦恼中小十、大三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“此解体业及下第一有义,糅安慧释。”
(2)小七:十种小随烦恼除去谄、诳、憍以外的七种:忿、恨、覆、恼、疾、悭、害。
(3)小三:即小随烦恼中的谄、诳、憍三种。
(4)梵于释子起谄、诳故:梵即大梵天。释子,即释迦佛的弟子,由于释迦牟尼佛的教化而出生,故称释子。此典故出于《大毗婆沙论》卷一百二十九,过去佛在室罗筏城住逝多林,当时有个罗汉比丘叫马胜,他想: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何位灭尽呢?然后入定,四大天王出后,马胜问他们,回答说不知。最后问梵王,仍然不知,便作矫乱答:“我于此众是大梵、自在、作者、化者、生者、养者,是一切父。”故知有诳。这样说了以后,引马胜走出众外,谄言愧谢,说明自己不知道,让他问佛,故知有谄。
白话《成唯识论》卷七
这就讲完了二十种随烦恼的行相,不定心所法有四种,其相如何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「不定心所法即悔、睡眠、寻、伺,分为二类,每类包括二种。」
论说:因为悔、眠、寻、伺于善、染等都不肯定,不像触等那样肯定普遍存在于一切心法,也不像欲等那样肯定普遍存在于一切地,所以立不定之名。
悔就是恶作,嫌恶作过的事情,后悔是它的特性,障碍禅定是它的作用。此恶作即是于果上假立因名,先恶作显其因,后追悔明其果。后悔原先不作也属于恶作,如后悔说:「我原先不作这样的事情,是我的后侮。」
眠就是睡眠,使身体不自在,令心极闇轻略是它的特性,障碍智慧是它的作用。即睡眠位身体不自在,其心极端闇昧弱劣,只有意识在发生作用。闇昧不同于定,轻略不同于醒时的散心位,是为了说明睡眠并不是没有体和用。有于无心位也称为睡眠,这是假立,犹如其余的盖和缠,因与心相应。
有人认为:悔、眠二法只以痴为其本体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它们是随烦恼和痴的一部分。
二师认为:并非如此,也通善性,应说此二染者以痴为体,净就是无痴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依染分义说它们属于随烦恼和痴的一部分。
三师认为:这也不对,因为无记性不是痴,也不是无痴。应说恶作以思、慧二法为体,明了知所作,故以慧为体,思择所作,故以思为体。睡眠以思、想二法为体,因为睡眠时思想各种梦境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悔、眠二法都是世俗有,它们的染污性是痴的等流,如不信等,《瑜伽师地论》说是痴的一部分。
四师认为:这种说法也不合理,应当不是思、慧、想,因缠彼净性。应当说悔、眠二法各有别体,因为与其余心所法的行相有区别。《瑜伽师地论》随痴相说为世俗有。
寻就是寻求,使心怱迫遽急,以意普遍缘境,但性相粗动。伺就是伺察,使心忽迫遽急,以意普遍缘境。但性相细动。身心的安住或不安住,完全依于寻、伺二法。寻、伺二法都以思、慧的一部分为其本体,由寻对意言境粗转是不深推度,伺对意言境细转是深推度,这就形成意义和种类的差别。如果没有思和慧,寻、伺二法的本体和种类就没有差别了。
颂文的「二各二」,有人认为:这表明寻、伺各有染、净之别。二师认为:这种解释不合道理,因为悔、眠也有染、净二性,应说如前诸染心所一样,有的是根本烦恼,有的是随烦恼,这根、随二烦恼称之为二,各有不善和无记二性,称为各二,或者表明此二各有现行缠和种子随眠。
三师认为:这种解释也不合理,因为颂文讲四种不定以后才有「二各二」等。应当说第一个二表明有二种二:一、悔、眠二,二、寻、伺二。第二个二表明每一种不定心所法都有不同的二种界、性等。四种不定心所法各有染性和不染性,不像善、染心所各各只有一性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等说为随烦恼,是恐怕混同于前文所讲的唯染。为了表明不定心所法的意思才说「二各二」,所以这样讲非常有用。
【原典】
已说二十随烦恼相,不定(1)有四,其相云何?
颂曰:
不定谓悔眠,寻伺二各二。
论曰:悔、眠、寻、伺于善、染等皆不定故,非如触等定徧心故,非如欲等定徧地故,立不定名。
悔谓恶作,恶所作业追悔为性,障止(2)为业。此即于果假立因名,先恶所作业,后方追悔故。悔先不作亦恶作摄,如追悔言:「我先不作如是事业,是我恶作。」
眠谓睡眠,令身不自在,昧略为性,障观(3)为业,谓睡眠位身不自在,心极闇劣,一门转故。昧简在定,略别寤时,令显睡眠非无体用。有无心位假立此名,如余盖(4)缠(5),心相应故。
有义:此二唯痴为体,说随烦恼及痴分故(6)。
有义:不然,亦通善故。应说此二染痴为体,净即无痴,《论》依染分说随烦恼及痴分摄。
有义:此说亦不应理,无记非痴,无痴性故。应说恶作思、慧为体,明了思择所作业故。睡眠合用思想为体,思想种种梦境相故,《论》俱说为世俗有故。彼染污者是痴等流,如不信等说为痴分。
有义:彼说理亦不然,非思、慧、想缠彼性故。应说此二各别有体,与余心所行相别故,随痴相说名世俗有。
寻谓寻求,令心悤遽,于意言境麤转为性。伺谓伺察,令心悤遽,于意言境细转为性。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。并用思、慧一分为体,于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义类别故,若离思、慧,寻、伺二种体类差别不可得故。
二各二者,有义寻、伺各有染、净二类差别。有义:此释不应正理,悔、眠亦有染、净二故。应说如前诸染心所有是烦恼、随烦恼性,此二各有不善、无记,或复各有缠及随眠(7)。有义彼释亦不应理。不定四后有此言故。应言二者显二种二。一谓悔眠。二谓寻伺。此二二种种类各别。故一二言显二二种。此各有二。谓染不染。非如善染各唯一故。或唯简染故说此言。有亦说为随烦恼故。为显不定义说二各二言。故置此言深为有用。
【注释】
(1)不定:然都不肯定。
(2)止:梵文Samatna的意译,音译奢摩他,意谓禅定。
(3)观:梵文Vipasyana的意译,音译毘婆舍那,意谓智慧。
(4)盖:梵文Avarana的意译,烦恼异名,意谓覆盖,覆蔽行者之心,使善心不能生起。共分五种:㈠贪欲盖。因贪外境以盖心性,障乐出家;㈡瞋恚盖。对于违境怀忿怒情以盖心性,障觉正行;㈢惛沉睡眠盖。心昏身重,障碍修定;㈣掉举恶作盖;㈤疑盖。五盖能障三位:初乐出家、次修正行、后入正定。
(5)缠:烦恼异名,因为烦恼使人之身心不得自在,不得解脱,故称之为缠。可以分为八种或十种。八缠如下:惛沉、睡眠、掉举、恶作、嫉、悭、无惭、无愧。再加念、覆即成十缠。
(6)说随烦恼及痴分故: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:「覆、诳、谄、惛沉、睡眠、恶作是痴分,故皆世俗有。」(大正三十?页六○四)
(7)随眠:据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,此为烦恼之异名。据大乘唯识宗义,此为烦恼障和所知障的种子。诸惑种子随逐于人,眠于阿赖耶识中,故称随眠。详见本书卷九。
(8)此二二种种类各别:据《述记》卷七本,有十种区别:㈠系界种类别,㈡依思慧种类别,㈢假实种类别,㈣断时种类别,㈤上地起不起种类别,㈥支非支种类别,㈦缠盖性种类别,㈧语行非行别,㈨通定散门别,㈩通无漏类别。
【译文】
四种不定心所法中寻、伺肯定是假有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等说寻、伺是由思、慧和合而成。关于悔、眠问题,有人认为:也是假有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它们是世俗有。二师认为:悔、眠二法是实有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五说只有寻、伺是假有。所说世俗有是随痴分而说,并没有说悔、眠二法肯定是假有。又比如说,内法种子的本体虽然是实有,但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二也说是世俗有。
四种不定心所法中的寻、伺二法肯定不能相应而起,体类虽然相同,但粗、细不同。根据寻、伺有染无染的情况而立三地之别,不根据它们种子和现行的有无去区别,所以不会出现三地的混乱状况。寻、伺二法与前述悔、眠可以相应而起,前述悔、眠二法也有相应而起的意思。
四种不定心所法都不与第七识、第八识相应,其义如前所说。悔、眠只与第六识相应,因为不是五识俱法。有人认为:寻、伺也与五识相应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六说前五识有寻、伺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又说寻、伺就是七分别,即有相等,因为《杂集论》又说任运分别就是前五识。
二师认为:寻、伺只与意识相应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一说寻求分别、伺察分别等七分别都是只与意识相应的不共法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又说寻、伺只与忧、喜受相应,从来没有说过与苦受、乐受相应。舍受普遍相应,《瑜伽师地论》可以不说,为什么不说与苦受、乐受相应呢?虽然初定有意地乐受,但不离喜受,总的说为喜受。虽然地狱等纯受苦处有意地之苦,但与忧受很相似,所以总说为忧。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又说寻、伺以名身等为所缘,并不是前五识以名身等为所缘之境。然而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六等说前五识有寻、伺,表明前五识大多数由于寻、伺而引起,并没有说与之相应。《杂集论》所说的任运分别即五识,这与《瑜伽师地论》所说的分别不同。《杂集论》说任运就是前五识,而《瑜伽师地论》说任运就是五俱意识与寻、伺相应。所以,初师的引证不能成立。由此可见,前五识肯定没有寻、伺。
有人认为:恶作与忧受、舍受相应,因唯戚行,又通无记。睡眠与喜受、忧受、舍受相应,因其行相通欢喜、忧戚和中庸之境。寻、伺与忧、喜、舍、乐受相应,因为初定中意识与乐受相应。二师认为:这四种不定心所法也与苦受相应,因为地狱等纯苦趣中意识与苦受相应。
四种不定心所法都可以与五种别境心所法相应,因其能缘行相和所缘外境不相违逆。
悔、眠只与十种善心所法相应,因为它们只在欲界,没有轻安。寻、伺可以与十一种善心所法相应,因为初定中有轻安。
悔只与痴相应,因为悔的行相粗,贪等九法的行相细。睡眠、寻、伺与十种烦恼相应,因为它们彼此之间不相违逆。。
悔能与中、大随烦恼相应,不与忿等十种小随烦恼相应,因为它们各自为主。睡眠、寻、伺能与二十种随烦恼相应,因为睡眠等三位能够生起二十种随烦恼。
这四种不定心所法都通善等三性,因为对无记行为也可以追悔。有人认为:悔、眠只通生得善,因为恶作行相粗而体鄙,睡眠昧略。寻、伺二法也通加行善,因为闻、思、修三位都有寻、伺。二师认为:悔、眠也通加行善,因为在闻、思位中有悔、眠。眠、寻、伺三法都通染性、净性和无记性,恶作不是染性,因其行解粗猛。
在四种无记中,悔只通中间的两种,因其行相粗猛,不能与异熟无记相应。不是禅定之果,不能与变化无记相应。眠与除第四无记以外的三种无记相应,因为睡眠不是禅定所引生,异熟无记之心也可以有睡眠。寻、伺与除第一种无记以外的三种无记相应,因为异熟无记心微劣,不能寻求、伺察名等五法的意思。
恶作、睡眠只存在于欲界,寻、伺存在于欲界和初定,因为其余二界及地之法都妙胜寂静。悔、眠二法一旦生到上地的有情,必定不会现起。生于上地的有情众生,其寻、伺缘能下地;生在下地的有情众生,其寻、伺能缘上地。有人认为:悔、眠不能缘上地,因为恶作的行相粗近,眠的行相极其昧略。二师认为:悔、眠也缘上地外境,因为有邪见者后悔自己修过的禅定,梦能够普遍缘取自已经历过的事情。
悔并不是无学,因为离开欲界时要舍掉悔。睡眠、寻、伺都通三种,因为寻求解脱者的有为善法都称为有学,修学达到究竟位者,其有为善法都是无学。
悔、眠只通见道所断和修道所断,因为悔、眠也是由于邪见等势力而生起,悔、眠不是无漏道直接所引生的,也不像忧根那样深求解脱。如果已经断除了一切有漏法,就称为非所断,所以无学的睡眠也是非所断。寻、伺虽然不是真无漏道,然而它们在加行位能够引生无漏,又从无漏引生寻、伺,所以通见道所断、修道所断和非所断。有人认为:寻、伺所以是非所断,是因为在五法中只属于分别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说寻、伺是分别。
二师认为:寻、伺也属于五法中的正智,因为《显扬圣教论》等都说正思惟是无漏,因为它能使心寻求等。《集论》等都说正思惟言说之因。当没有达到究竟位的时候,对于能治药和所知病都不能普遍了知,于后得智中为他人说法必须假藉寻、伺二法,并不像佛那样说法时不假藉功用,所以寻、伺二法也通无漏。虽然说寻、伺肯定是分别,但没有肯定地说只属于五法中的第三种分别,因为五法的后得正智中也有分别。其他的有漏无漏等,如上述道理应当知道。
【原典】
四中寻、伺定是假有,思、慧合成,圣所说故。悔眠有义:亦是假有,《瑜伽》说为世俗有故。有义:此二是实物有,唯后二种说假有故。世俗有言随他相说,非显前二定是假有,又如内种体虽是实而论亦说世俗有故。
四中寻、伺定不相应,体类是同,麤、细异故。依于寻、伺有染、离染立三地别(1),不依彼种现起有无,故无杂乱。俱与前二容互相应,前二亦有互相应义。
四皆不与第七、八俱,义如前说。悔、眠唯与第六识俱,非五法故。有义:寻、伺亦五识俱,《论》说五识有寻、伺故,又说寻、伺即七分别(2),谓有相等。《杂集》复言任运分别谓五识故。
有义:寻、伺唯意识俱,《论》说寻求、伺察等法皆是意识不共法故。又说寻、伺,忧、喜相应,曾不说与苦、乐俱故,舍受徧故可不待说,何缘不说与苦、乐俱?虽初静虑有意地乐而不离喜总说喜名,虽纯苦处有意地苦而似忧故,总说为忧。又说:寻、伺以名身(3)等义为所缘,非五识身以名身等义为境故。然说五识有寻、伺者,显多由彼起,非说彼相应。《杂集》所言任运、分别谓五识者,彼与《瑜伽》所说分别义各有异,彼说任运即是五识,《瑜伽》说此是五识俱分别意识相应寻、伺,故彼所引为证不成,由此五识定无寻、伺。
有义:恶作忧、舍相应,唯慽行转通无记故,睡眠喜、忧、舍受俱起,行通欢、慽中庸转故,寻、伺,忧、喜、舍、乐相应,初静虑中意乐俱故。有义:此四亦苦受俱,纯苦趣中意苦俱故。
四皆容与五别境俱,行相所缘不相违故。
悔、眠但与十善容俱,此唯在欲,无轻安故。寻、伺容与十一善俱,初静虑中轻安俱故。
悔但容与无明相应,此行相麤,贪等(4)细故。睡眠、寻、伺十烦恼俱,此彼展转不相违故。
悔与中、大随惑容俱,非忿等十各为主故。睡眠、寻、伺二十容俱,眠等位中皆起彼故。
此四皆通善等三性,于无记业亦追悔故。有义:初二唯生得善(5),行相麤鄙及昧略故。后二亦通加行善(6)摄,闻所成等有寻、伺故。有义:初二亦加行善,闻思位中有悔、眠故。后三皆通染、净、无记。恶作非染,解麤猛故。四引记(7)中悔唯中二,行相麤猛非定果故。眠除第四,非定引生异熟生心亦得眠故。寻、伺除初,彼解微劣不能寻察名等义故。
恶作、睡眠唯欲界有,寻、伺在欲及初静虑,余界地法皆妙(8)静故。悔、眠生上必不现起,寻、伺上下亦起下上。下上寻、伺能缘上下。有义:悔、眠不能缘上,行相麤近极昧略故。有义:此二亦缘上境,有邪见者悔修定故,梦能普缘所更事故。
悔非无学,离欲舍故。睡眠、寻、伺皆通三种,求解脱者有为善法皆名学故,学究竟者有为善法皆无学故。
悔、眠唯通见、修所断,亦邪见等势力起故,非无漏道亲所引生故,亦非如忧深求解脱故。若已断故名非所断,则无学眠非所断摄。寻、伺虽非真无漏道,而能引彼,从彼引生,故通见、修、非所断摄。有义:寻、伺非所断者,于五法(9)中唯分别摄,《瑜伽》说彼是分别故。
有义:此二亦正智(10)摄,说正思惟是无漏故,彼能令心寻求等故。又说彼是言说因故,未究竟位(11)于药、病等未能徧知,后得智(12)中为他说法必假寻、伺,非如佛地无功用说,故此二种亦通无漏。虽说寻、伺必是分别(13),而不定说唯属第三,后得正智中亦有分别故。余门准上如理应思。
【注释】
(1)依于寻、伺有染、离染立三地别:即有寻有伺地、无寻唯伺地、无寻无伺地。
(2)七分别:即有相、无相、任运、寻求、伺察、染污、不染污。
(3)名身:梵文Namakaya的意译,即名词,唯识宗心不相应行法之一。
(4)等:此中省略瞋、慢、疑、萨迦耶见、边执见、邪见、戒禁取见。
(5)生得善:任运而生的善法。
(6)加行善:对于生得善而言,与方便善、修得善同义,即加行方更所得善心。
(7)四无记:无覆无记分为四种,称为四无记:㈠异熟无记。依前世业因得现世果报;㈡威仪无记。行、住、坐、卧等威仪时之心无记性;㈢工巧无记。作图画、雕刻等种种工巧时之心无记性;㈣变化无记。以神通力作种种变化时之心无记性。
(8)妙:梵文曼乳(Manju)、萨(Sat)、苏(Su)的意译,意谓胜、不可思议、绝待、无比等义。如果身体疲惫有忧等方有眠、悔,否则无眠、悔,故称为妙。
(9)五法:即名(Nama)、相(Nimitta)、分别(Vikalpa)、正智(Samyak-jnana)、真如(Bhutatatnata)。
(10)正智:按照佛教义理,正确认识事物实相的智慧。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因缘和合而生,没有自性,不是实有。没有虚妄分别的智慧称为正智。
(11)究竟位:即佛果。这是佛教修行最后的至高无上的果报,故称究竟位。此位已经断尽烦恼,故称无漏位。已得永恒清净的安乐、解脱、转依境界,既不能言说,又不能思虑,是不可思议的。这是无量功德的法聚,故称法性身。
(12)后得智:二智之一,亦称如量智、有分别智、俗智、遍智等。是佛和菩萨认识俗谛事相的智慧。
(13)分别:楚文Vibhajya,的意译,是心法和心所法的异名,是识对事物及其道理的分别作用。据《述记》卷七本,分别可以区分为二种或三种。二分别如下:㈠有漏心名分别,即五法中的分别;㈡缘事名分别,即后得智。以上二种分别再加遍计心名分别,即成三分别。
【译文】
外人问:按照你的说法,六位不定心所法都是离心体而有自性了?或说六位心所法是心的分位差别?
论主反问:如果是这样的话,这有什么过失呢?
外人回答说:这两种意都不对。如果离心体另有自性,《俱舍论》等为什么都说只有识呢?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七又为什么说心的远行和独行呢?《无垢称》为什么说心染故众生染,心净故众生净呢?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六又为什么说人体是由六界构成的呢?《庄严经论》又怎么讲得通呢?如该论的颂文说:「成立心现似见、相二分,心复变似贪等染分,或变似信等善法,没有另外的染法和善法。」
如果六位心所法就是心的分位差别,《楞伽经》为什么说心所法与心相应呢?所谓「相应」肯定是与他性相应,不能说与自性相应。《楞伽经》卷七又为什么说心与心所就像日与光一样同时而起呢?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六又怎能讲得通呢?该论认为心所法并不等于心法,其颂文说:「五种性不能成立,因为按照觉天等人的主张,只是由于心前后分位差别而成五种性,这就会产生过失。」如果只有识而无心所,有什么差别因缘使一识有很多行相的分位差别呢?这与《楞伽经》所说有矛盾。
论主回答说:应当说离心另有自性,因为心识殊胜,所以说唯识等。心所法依心识势力而生,所以说心似贪、信等现,不能说心所之体就是心。而且,当说心识的时候,也包括心所法,因为心所与心永恒相应。所说唯识等,以及现似贪、信等,都无过失。这是依俗谛而说,如依真谛而说,心所与心并不相离,也不相即,应当知道,诸识展转相望也是这样。这就是大乘佛教真、俗二谛的玄妙理论。
【原典】
如是六位诸心所法为离心体有别自性?为即是心分位差别?
设善何失?二俱有过。若离心体有别自性,如何圣教说唯有识?又如何说心远独行,染、净由心,士夫六界(1)?《庄严论》说复云何通?如彼颂言:
许心似二现,如是似贪等,
或似于信等,无别染善法。
若即是心分位(2)差别,如何圣教说心相应?他性相应,非自性故。又如何说心与心所俱时而起如日与光?《瑜伽》论说复云何通?彼说心所非即心故,如彼颂言:
五种性(3)不成,分位差过失,
因缘无别故,与圣教相违。
应说离心有别自性,以心胜故说唯识等,心所依心势力生,故说似彼现,非彼即心。又识心言亦摄心所,恒相应故。唯识等言及现似彼皆无有失,此依世俗。若依胜义(4),心所与心非离非即,诸识相望应知亦然,是谓大乘真俗妙理。
【注释】
(1)六界:亦称六大(Sad-dhatu),构成人体的六原素: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识。
(2)分位:事物发生变化的时分和地位,佛教认为这是假法。如波为水的分位,离水无波,波是依于水而假立。
(3)五种性:《璎珞经》讲六种性,除去第六妙觉性之果性,剩下的五种即成五种性:㈠习种性。在十住位研习空观,破除见惑和思惑;㈡性种性。在十行位,不住于空,分别法性,教化众生;㈢道种性。在十回向位修中道,通达一切佛法;㈣圣种性。十地菩萨依中道理,破除一部分无明,证入圣位;㈤等觉性。此位菩萨望后之妙觉,犹有一等。但胜于以前诸位,故称觉名为等觉性。
(4)胜义:佛教徒认为,佛教理论胜于世间之世俗义,深奥而玄妙,故称胜义。
【译文】
已经讲完与六识相应的心所法,怎么知道现起的分位差别呢?
颂说:依靠第八根本识,前五识随其产生的条件而显现,或者同时,或者不同时,就像波涛依水一样。意识经常生起,除生无想天、二无心定、睡眠和闷绝。
论说:颂文所说的根本识是指阿陀那识,因为它是各种染识和净识生起的根本。颂文的「依止」是说前六识以本识为共同的直接所依。
颂文的「五识」是指前五识,因为它们种类相似,所以总括起来讲。颂文的「随缘现」说明前五识不是永恒生起,只有具备作意、根、境等条件的时候才能生起。因为前五识内依第八识,外随作意、五根、境等各种条件的和合才能生起。就像颂文所说的那样,或者同时生起,或者不同时生起,因为外部条件的和合有顿、渐之分。就像水上波涛的生起要随顺条件的多少,这种比喻详见《解深密经》。
因为前五识的行相粗动,所需要的条件多时不具备,所以生起的时候少,不生起的时候多。第六意识的行相虽然也有粗动,但所需要的条件无时不具备,但由于违逆条件,有时候不能生起。第七识和第八识的行相微细,所需要的条件永恒具有,所以没有条件阻碍使之总不现行。
而且,五识没有寻、伺,不能思考。只缘外境,生起时需要很多条件,所以间断的时候多,生起现行的时候少。第六意识自己就能思虑,内缘理,外缘事,不需要很多条件,只除五位以外,经常能够生起,所以间断的时候少,生起的时候多,所以不说第六识「随缘现」。
五位是什么呢?生无想天等。所说的无想天,就是修无想定的时候,厌患这个粗想的动力;生第四禅的广果天中,与前六识不永恒现行的心法、心所法相违逆,首先灭除想,所以称为无想天。所以生无想天后,前六识都要灭除。
有人认为:在无想天永远没有前六识,因为《集论》等说在无想天没有转识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说在无想天只有色支,该论卷十三又称无想天为无心地。
二师认为:在无想天的有情众生将要命终的时候,要生起转识,然后才能命终,因为他们肯定要润生下地之爱。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六说有了想以后才能从该地结束生命。《大乘阿毘达磨集论》等所说的在无想天没有转识,是依中间长时说,并不是一期全无六识。
三师认为:初生的时候也有转识,因为他们的中有末后肯定有心润生烦恼。如其他天趣的本有初位,肯定有转识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二说要生于无想天,只有修无想定。如果要生想的话,只有从无想坠落。在无想天的本有之初,如果没有转识,怎能称为入呢?先有后无才能称为人。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三的<摄决择分>说:把原有的心法、心所法都灭除掉,此称无想。这话的意思是说:在本有初位,有从第八识生起异熟生的转识暂时而起,因为宿习无想定的因缘力,此后不再生起心,由此引起异熟无记心分位差别的时候,称为无心。如善心引生的无想定、灭尽定称为善一样。如果不是这样的话,转识三性不行,《瑜伽师地论》怎能说初期生起的心法要灭除呢?所以无想天的本有初位有转识短暂生起。
无想天只能在四禅,以下诸天处其想粗动,难以断灭。以上诸天是无受无想的异熟果报。即定前能引无想定思,因为思能够招感无想天的异熟果报。
【原典】
已说六识心所相应,云何应知现起分位?
颂曰:
依止根本识(1),五识随缘现,
或俱或不俱,如涛波依水。
意识常现起,除生无想天,
及无心二定,睡眠与闷绝。
论曰:根本识者,阿陀那识,染净诸识生根本故。依止者,谓前六转识以根本识为共亲依(2)。
五识者,谓前五转识,种类相似(3),故总说之。随缘现言显非常起,缘谓作意、根、境等缘(4),谓五识身内依本识,外随作意、五根、境等众缘和合方得现前。由此或俱或不俱起,外缘合者有顿、渐故。如水涛波随缘多少,此等法喻广说如经。
由五转识行相麤动(5),所藉众缘时多不具,故起时少不起时多。第六意识虽亦麤动,而所藉缘无时不具,由违缘故,有时不起。第七、八识行相微细,所藉众缘一切时有,故无缘碍令总不行。
又,五识身不能思虑,唯外门转,起藉多缘,故断时多,现行时少。第六意识自能思虑,内外门转,不藉多缘,唯除五位常能现起(6),故断时少,现起时多,由斯不说此随缘现。
五位者何?生无想等。无想天者,谓修彼定,厌麤想力(7),生彼天中,违不恒行心及心所,想灭为首名无想天,故六转识于彼皆断。
有义:彼天常无六识,圣教说彼无转识故,说彼唯有有色支故(8),又说彼为无心地故(9)。
有义:彼天将命终位,要起转识,然后命终,彼必起下润生爱故,《瑜伽》论说后想生已是诸有情从彼没故。然说彼无转识等者,依长时说,非谓全无。
有义:生时亦有转识,彼中有(10)必起润生烦恼故,如余本有(11)初必有转识故。《瑜伽》论说若生于彼,唯入不起,其想若生,从彼没故,彼本有初若无转识如何名入?先有后无乃名入故。<决择分>言所有生得心、心所灭名无想故,此言意显彼本有初,有异熟生转识暂起,宿因缘力后不复生,由斯引起异熟无记(12)分位差别,说名无想,如善引生二定名善。不尔转识一切不行,如何可言唯生得灭?故彼初位转识暂起。
彼天唯在第四静虑,下想麤动难可断故,上无无想异熟处故。即能引发无想定思,能惑彼天异熟果故。
【注释】
(1)依止根本识:此中依止有二义:㈠依种子第八识,即是因缘亲依;㈡依现行第八识,即是增上缘依。
(2)共亲依:前六转识以根本识为共依,即现行本识。亲依即种子识。
(3)种类相似:前五识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识,相同点有五:㈠都依色根,㈡同缘色境,㈢都只缘现在,㈣都是现量所得,㈤都有间断。
(4)缘谓作意、根、境等缘:眼识生需要九个条件:明(光线)、空(空间)、作意(动念)、阿赖耶识、末那识、意识、眼根、色境、种子。如果是天眼,则除空、明二个条件。耳识生需要八个条件:空、作意、阿赖耶识、末那识、意识、耳根、声境、种子。鼻识生需要七个条件:作意、阿赖耶识、末那识、意识、鼻根、香境、种子。舌识生需要七个条件:作意、阿赖耶识、末那识、意识、舌根、味境、种子。身识生需要七个条件:作意、阿赖耶识、末那识、意识、身根、触境、种子。
(5)行相麤动:粗者唯取境,动者浮嚣义。又粗者行相易知,动者由缘外境数加转易。
(6)唯除五位常能现起:有五种情况没有第六意识:㈠生于无想天,㈡修无想定,㈢修灭尽定,㈣睡眠,㈤闷绝。
(7)厌麤想力:各种外道认为想是生死之因,所以要厌想。外道所说的「想」只有第六意识,并没有第七识和第八识,所以称为粗想。
(8)说彼唯有有色支故: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,问:「于一切生处及三摩钵底中,皆有一切支现行可得耶?」答:「不可得。谓无想天中,及灭尽定、无想定中,有色支可得,非无色支。」(大正三十?页三二六)
(9)又说彼为无心地故: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三:「谓无心睡眠位、无心闷绝位、无想定位、无想生位、灭尽定位,及无余依涅槃界位,如是六位名无心地。」(大正三十?页三四五)
(10)中有:梵文Antarabhava的意译,即众生的死后生前阶段。亦称中阴,「阴」即蕴,五蕴。中阴意谓中间所受之阴形。亦称意成,意谓由意而生之身。亦称求生,意谓以常喜寻求畜生之处。亦称食香,意谓以香资身。
(11)本有:谓本来固有之性德。佛教认为,不论有情无情,本性万德圆满,故称本有。(12)异熟无记:四无记之一,「异熟」意谓果报。异熟无记是前世业因所得今世身、心果报。
【译文】
颂文的「及无心二定」,是指无想定和灭尽定。因为此二定都无六识,所以称为无心。
无想定是说有的众生已经压伏遍净天的贪,还没有压伏以上诸天之染。希望出离尘世之想,或作涅槃想,以作意为先,使不恒行的心法、心所法皆灭。因以想灭为首,所以称为无想,又使身心安和,所以称为定。
修习无想定可以区分为三种。如果今世修下品的无想定,现法禅味必然退失,退失后不会很快恢复原状。以后生于无想天,不会光明洁净,其形色也不会广大,不满五百劫就会夭折。如果修中品无想定,现法禅味不一定退失,假设退失,能够很快恢复原状。以后生于无想天,虽然光明洁净,形色广大,但没有达到极限。虽然可能中途夭折,但不肯定。如果修上品无想定,现法禅味肯定不会退失。以后生于无想天,最光明洁净,形色最广大,肯定不会中途夭折,寿命穷满到五百劫后才能死亡。无想定肯定属于四禅,只能是善性,因为它是由禅定所引发。不属于上地或下地,其道理如前所说。
无想定在四业当中构成除顺现受业以外的三业。有人认为:无想定只生起于欲界,因为它是由于各种外道的邪说之力而生起,人的智慧和理解力极其勇猛锐利。二师认为:欲界先修,死后生色界,由于欲界宿习定力,还能引发此定现前,但要除去无想天,因为已至于究竟。无想定是由于厌恶想,希望生于无想天,所以它只是有漏的,佛教圣人不修此定。
灭尽定,就是无学或有学圣人已经制伏或脱离无所有处的贪,上地贪不一定存在。首先止息想作意,使不永恒、永恒的染污心法、心所法都灭,故立灭尽之名。使身心平静安和,所以称为定。特别厌弃受和想,故称灭受想定。修习灭尽定有三种不同类别,修下品灭尽定者,现生得法必然要退失,不能很快地恢复原状。修中品灭尽定者,现生得法不一定退失。如果退失的话,能够很快恢复原状。修上品灭尽定者,毕竟不退失。
初次修行灭尽定,必然是依有顶,以游观无漏为加行,才能入于此定。因为在次第禅定中,灭尽定处于最后最高。虽属有顶,但属无漏。如果修灭尽定能够自由自在,余下七地心后亦得现前。虽属道谛,但并不属于有学和无学,似乎是涅槃。初修此定只在人趣,由于佛及其弟子的教诲力,人的智慧和对事物的理解极其勇猛锐利。欲界之后上色界和无色界,因为《邬陀夷经》是这种观点的真实证明,无色界也称为意成天。对阿赖耶识不相信不接受者,如果生于无色界,不能有灭尽定,因为他们害怕无色界之心断灭。相信有阿赖耶者,生于无色界也可以有灭尽定,因为他们知道有阿赖耶识并非断灭。要断除三界见道所断烦恼,才能生起灭尽定,因为有情众生不能制伏和灭除有顶的心法和心所法。灭尽定微妙殊胜,需要证得二空,随应后得智所引发。
有人认为:在下八地的修道所断惑中,要全部灭除欲界随眠。至于其余的七地,或者是伏,或者是断,然后才能生起灭尽定。因为欲界的烦恼种子有不善、无记二性,极端繁杂,障碍禅定的力量强大。唯有证得不还果及三乘果位的阿罗汉并诸菩萨,才能得灭尽定。随其所应,生到上八地,都要以后生起此定。
二师认为:要断除下之四地的修道所断之惑,其余的或者制伏,或者断除,然后才能开始生起这种禅定,因为变异受和烦恼种子障碍禅定的力量强大。随其所应,生上五地,都要以后生起。
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问:如果说制伏下地之惑能生起这种禅定,但并未断除烦恼种子,以后不再退转,此人再生于上地。这不就是生上地以后,却断除下地之惑吗?
论主回答说:说断并无过失,就如生上地者断除与下地末那识相应的烦恼一样。然而不还果对治力量强大,正润生位不起现行烦恼,只由惑种润生上地。虽然所降伏之惑有的退失,有的不退失,但无伏下生上地之义,所以没有已生上地却断下地烦恼的过失。如果诸菩萨先于二乘人已得灭尽定,然后转向大乘,在一切位中都能入灭尽定。如果不是这样的话,或有一类菩萨,至七地究竟满心才能永远制伏一切烦恼。虽然没有永远断除欲界修惑,但如果已经断除就能生起灭尽定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二说已入第七远行地菩萨,才能生起灭尽定。有的菩萨从初地起就能永远制伏一切烦恼,就像阿罗汉一样,在十地当中都能生起灭尽定,因为《十地经》卷八说:菩萨在前六地中,也能生起灭尽定。
【原典】
及无心二定者,谓无想、灭尽定。俱无六识,故名无心。
无想定者,谓有异生,伏徧净贪(1),未伏上染。由出离想作意为先,令不恒行心、心所灭。想灭为首,立无想名,令身安和(2),故亦名定。
修习此定,品别有三。下品修者现法必退,不能速疾还引现前,后生彼天不甚光净,形色广大,定当中夭。中品修者现不必退,设退速疾还引现前,后生彼天虽甚光净,形色广大而不最极,虽有中夭而不决定。上品修者现必不退,后生彼天最极光净,形色广大,必无中夭,穷满寿量后方殒没。此定唯属第四静虑,又唯是善,彼所引故。下上地无,由前说故。
四业(3)通三,除顺现受。有义:此定唯欲界起,由诸外道说力起故,人中慧解极猛利故。有义:欲界先修习已,后生色界,能引现前,除无想天至究竟故。此由厌想欣彼果入,故唯有漏,非圣所起。
灭尽定者,谓有无学或有学圣,已伏或离无所有(4)贪,上贪不定。由止息想作意为先,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、心所灭,立灭尽名。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。由偏厌受想,亦名灭彼定。修习此定品别有三:下品修者现法必退,不能速疾还引现前。中品修者现不必退,设退速疾还引现前。上品修者毕竟不退。
此定初修,必依有顶(5)游观无漏为加行入,次第定中最居后故,虽属有顶而无漏摄。若修此定已得自在,余地心后亦得现前。虽属道谛,而是非学非无学摄,似涅槃故。此定初起唯在人中,佛及弟子说力起故,人中慧解极猛利故。后上二界亦得现前,《邬陀夷经》(6)是此诚证,无色亦名意成天(7)故。于藏识教未信受者,若生无色不起此定,恐无色心成断灭故,已信生彼亦得现前,知有藏识不断灭故。要断三界见所断惑(8),方起此定。异生不能伏灭有顶心、心所故,此定微妙要证二空,随应后得所引发故。
有义:下八地(9)修所断惑中,要全断欲,余伏或断,然后方能初起此定。欲界惑种,二性繁杂障定强故。唯说不还(10),三乘无学及诸菩萨得此定故。彼随所应生上八地(11),皆得后起。
有义:要断下之四地修所断惑(12),余伏或断,然后方能初起此定,变异受俱烦恼种子障定强故。彼随所应生上五地,皆得后起。
若伏下惑,能起此定,后不断退生土地者,岂生上已却断下惑?
断亦无失,如生上者断下末那俱生惑故。然不还者对治力强,正润生位不起烦恼,但由惑种润上地生。虽所伏惑有退不退(13),而无伏下生上地义,故无生上却断下失。若诸菩萨先二乘位已得灭定后回心者,一切位中能起此定。若不尔者,或有乃至七地满心方能永伏一切烦恼。虽未永断欲界修惑,而如已断能起此定,《论》说已入远地菩萨方能现起灭尽定故。有从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烦恼,如阿罗汉。彼十地(14)中皆起此定。《经》说菩萨前六地中,亦能现起灭尽定故。
【注释】
(1)伏徧净贪:此指第三禅天,第四禅以上贪犹未伏。
(2)舍身安和:使身心平等称为安,使心怡悦称为和。无心定由定前心力,使身心平等和悦。
(3)四业:「业」为身、口、意的行为。根据受果的不同情况,区分为四种:㈠顺现受业。《俱舍论》称为现法受业,今世作业,今世受果;㈡顺生受业。《俱舍论》称为顺次生受业,今世作业,来世受果;㈢顺后受业。《俱舍论》称为顺业次受业,今世作业,二生以后受果;㈣不定受业。今世作业,何世受果不能肯定。
(4)无所有:即九地的第八地无所有处地,属于无色界第三定。
(5)有顶:即有顶天,原名色究竟天(Akanistha)。属四禅,色界最高的一天,故称有顶。
(6)邬陀夷经:无汉译,《俱舍论》卷五曾引。
(7)意成天:不用色界、无色界的饮食,只用意思存在的天神和人。
(8)惑:由于迷妄心对事物的颠倒认识而成烦恼,所以惑是烦恼的异名。
(9)下八地:㈠欲界五趣地。亦称五趣杂居地,包括地狱、饿鬼、畜生、人和天神五趣,皆有欲望;㈡离生喜乐地。色界初禅,与寻、伺相应,离欲界之苦而生喜乐;㈢定生喜乐地。色界二禅,已无寻、伺,由于禅定而生喜乐;㈣离喜妙乐地。色界三禅,已离喜贪,心悦安静,有胜妙之乐;㈤舍念清净地。色界四禅,已离喜乐,清净平等,住于舍受正念;㈥空无边处地。无色界第一天,厌色而住于空无边处;㈦识无边处地。无色界第二天,住于识无边处;㈧无所有处地。无色界第三天,住于无所有处。
(10)不还:梵文Anagamin的意译,音译阿那含。小乘佛教修行的第三果位,已断欲界修惑,不再生还欲界。
(11)上八地:㈠离生喜乐地,㈡定生喜乐地,㈢离喜妙乐地,㈣舍念清净地,㈤空无边处地,㈥识无边处地,㈦无所有处地,㈧非想非非想地。
(12)修所断惑:意谓修道所要破除的烦恼,此称修惑或思惑,因是贪、瞋、痴等迷事之惑,所以又称为事惑。旧译还称为爱惑或假惑。
(13)不退:梵文Avinivartaniya或Avaivartika的意译,音译阿毘跋致,意谓功德善根不再退失。唯识宗立五不退:㈠信不退。十信位的第六位;㈡位不退。十住位的第七位;㈢证不退。初地以上,证得之法不再退失;㈣行不退。有为、无为皆可修。
(14)十地:梵文Dasabhumi的意译,菩萨修行的十个阶位,㈠欢喜地,㈡离垢地,㈢发光地,㈣焰慧地,㈤难胜地,㈥现前地,㈦远行地,㈧不动地,㈨善慧地,㈩法云地。
【译文】
无心睡眠与闷绝,即有极重的睡眠和闷绝,使前六识都不能生起现行。由于极度疲倦等条件,使身心违逆于前六识,所以称为极重睡眠。虽此眠时无彼心所眠体,但由彼加引眠引生,所以假说为眠。由于风、热等条件,使身心违逆前六识,所以称为极重闷绝,或者睡眠、闷绝都是触处的一小部分。除此五心位以外,第六意识永恒生起。正死和正生之时也没有意识,为什么只说五位没有意识呢?
初师回答说:颂文的「及」、「与」就表明死、生之时。
二师认为:这种解释不合道理,为什么呢?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三只说六位称为无心,即前述五位和无余涅槃,应当说死、生属于五位中的闷绝,因为生苦、死苦的逼迫;是最沉重的闷绝。颂文说的「及」和「与」是为了说明五无心位没有杂乱。这是为了说明六识间断以后,依靠阿赖耶识中自己的种子再生起,所以不说前六识入无余涅槃以后永不生。
在这五位当中,有的众生只有除灭尽定以外的四位,圣者只有后三种,此中的如来和自在菩萨只有灭尽定,没有睡眠和闷绝。所以八识在一切有情众生当中,阿赖耶识和末那识永恒同行,如果生起第六识,则三种识同时发生作用。其余五识随顺条件的结合,生起五识中的一识或多识,这就有四种识同时发生作用,乃至八识同时发生作用。这就简略说明了识的「俱转」之义。
说一切有部等问:如果一个有情众生,多种识同时发生作用,怎能说他是一个有情众生呢?
论主回答说:如果有情众生依识多少而立,你们所说的无心位应当不是有情众生。而且,欲界的有情众生,但他分心现在前位时,怎能说为自分的欲界有情呢?实际上,有情众生依命根心所法或异熟识而成立,这两种解释都不违背道理,因为它们是永恒的,唯一的。
外人问:一个有情众生之身心,一念之中只有一个等无间缘,怎能说有多种识在同时发生作用呢?
论主回答说:既然你们同意一个等无间缘能够引生多种心所法,为什么不同意它能引生多种心法呢?而且,谁肯定地说过这等无间缘只有一识呢?我所说的多种识同时发生作用,是允许此缘多的缘故。而且,我们想同时缘取多境,多种境出现的时候,为什么不能以多种识同时缘取呢?因为不同识的根、境等共同发挥作用,只说识前后生是不合道理的。而且,心所法的性质虽然没有区别,但其类有差别者,允许多心所一念俱生,为什么不同意不同类别的识一念俱起呢?而且,就像很多波浪依一大海一样,所以依一本识多识俱起。而且,如果不允许意识与前五识同时俱起,第六识缘取前五识所缘外境,应当是不明了的,就像是散意识缘取灭除很久的外境一样。
外人问:五俱意识只有一个,在色等外境中,为什么能缘一境或多境呢?
论主回答说:如眼识等,各于色等外境缘取一境或多境,这有什么过失呢?因为诸识见、相二分各有种种相。
外人问:为什么诸识中,同类而不俱起呢?
论主回答说:于自所缘一种外境已经能够了别,余识更生便无用途。
外人问:如果是这样的话,前五识已能了别自己的外境,为什么还用五俱意识起了别作用呢?
论主回答说:五俱意识帮叻前五识生起,不仅是为了前五识的所缘。而且,意识对于所缘外境能够明了缘取,不同于眼识等,所以不能说无用。所以《解深密经》把意识称为有分别,前五识并非如此。
外人问:多种识同时发挥作用,它们为什么不相应呢?
论主回答说:因为境不同,假设境同,彼此所依根的体数不同,如依眼等五根之识依体各异,互不相应。
八个识的自性不能说是固定的一种,因为它们的行相、所依、所缘之相应当是不同的。而且,如果一识灭,其余的七识不一定要灭,所以能熏、所熏等相各不相同。它们也不是定性的不同,因为《楞伽经》卷十说八识就像水波等的关系一样,彼此之间是没有区别的。如果是定性的不同,就不是因果之性,如幻事等一样。也不是定异性,前文所说的识差别相是依世俗谛,如依真谛,既不能想,又不能说。如《楞伽经》卷十的偈颂说:「心、意、识八种,如依俗谛,其相有别;如依真谛,其相无别,因为能桐、所相皆无。」
【原典】
无心睡眠与闷绝者,谓有极重睡眠、闷绝,令前六识皆不现行。疲极等缘所引身位违前六识,故名极重睡眠。此睡眠时虽无彼体,而由彼似彼故,假说彼名。风、热等缘所引身位亦违六识,故名极重闷绝。或此俱是触处少分。除斯五位(1),意识恒起。正死、生时亦无意识,何故但说五位不行?
有义:死、生及与言显。
彼说非理,所以者何?但说六时名无心故,谓前五位及无余依(2)。应说死、生即闷绝摄,彼是最极闷绝位故。说及与言显五无杂。此显六识断已,后时依本识中自种还起,由此不说入无余依。
此五位中,异生有四,除在灭定,圣唯后三,于中如来、自在菩萨唯得有一,无睡、闷故。是故八识一切有情心与末那二恒俱转,若起第六则三俱转,余随缘合起一至五则四俱转,乃至八俱,是谓略说识俱转义。
若一有情多识具转,如何说彼是一有情?
若立有情依识多少,汝无心位应非有情。又,他分心现在前位,如何可说自分有情?然立有情依命根数或异熟识(3)俱不违理。彼俱恒时唯有一故。
一身唯一等无间缘,如何俱时有多识转?
既许此一引多心所,宁不许此能引多心?又,谁定言此缘唯一?说多识俱者,许此缘多故。又,欲一时取多境者,多境现前宁不顿取?诸根境等和合力齐,识前后生不应理故。又,心所性虽无差别,而类别者,许多俱生,宁不许心异类俱起?又,如浪像依一起多,故依一心多识俱转。又,若不许意与五俱,取彼所缘应不明了。如散(4)意识缘久灭故。
如何五俱唯一意识,于色等境取一或多?
如眼等识各于自境取一或多,此亦何失?相、见俱有种种相故。
何故诸识同类不俱?
于自所缘若可了者一已能了,余无用故。
若尔,五识已了自境,何用俱起意识了为?
五俱意识(5)助五令起,非专为了五识所缘。又,于彼所缘能明了取,异于眼等识,故非无用。由此圣教说彼意识名有分别,五识不尔。
多识俱转,何不相应?
非同境故,设同境者彼此所依体、数异故,如五根识互不相应。
八识自性不可言定一,行相、所依、缘相应异故。又一灭时余不灭故,能、所熏等相各异故。亦非定异,《经》说八识如水、波等无差别故,定异应非因果性故,如幻事等无定性故。如前所说识差别相,依理世俗,非真胜义,真胜义中心言绝故。如伽他说:
心意识八种,俗故相有别,
真故相无别,相所相无故。
【注释】
(1)五位:即五无心位,无想天、无想定、灭尽定、睡眠、闷绝。
(2)无余依:即无余依涅槃,亦称无余涅槃。生死因果皆尽,不再受生于三界。
(3)异熟识:梵文Vipakavijnana的意译,阿赖耶识的异名之一,因为阿赖耶识是因果业报的主体,故称异熟识。
(4)散:梵文Viprakirna的意译,常作散善、散地、散心等,与定相对立,意谓心散乱,不能止于一境。
(5)五俱意识:四意识(独头意识、五同缘意识、五俱意识、五后意识)之一,即与前五识同时而起的意识,正缘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五种外境,傍缘十八界,通现量、比量和非量。
【译文】
已经详细解释三能变识之相,其自体是所变见、相二分的所依。怎么知道依靠识的所变而假说我、法,并非另外实有,因此所有的一切都只有识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这些识的转变是能分别和所分别,所以它们都是没有的,所有的这一切都只有识存在。」
论说:颂文「是诸识」是前文所说的三能变识及其心所法,都能变似见分和相分,故立「转变」之名。所变见分称为分别,因为它能缘取相分;所变相分称为所分别,因为它是见分所缘取的对象。根据这种正确的理论,人们所主张的实我、实法,离开识的所变,都是肯定不存在的,因为离开能取和所取没有另外的事物,没有真实的事物能够离开能取、所取二相。所以一切有为法、无为法,也不管是实法,还是假法,都离不开识。唯识的「唯」字是为了否定离识之外的真实事物,并不否定不离识的心所法等。
难陀认为:或者说「转变」,是各种内识转似我、法外境之相显现。这种能转变就称为分别,因为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,这就是变似三界的心法和心所法。这种遍计所执的外境称为所分别,就是妄执的实我、实法之性。由这分别之心,变似依他相分假我、假法之相,这种遍计所执所分别的实我、实法之性,肯定都是不存在的,前引教义理论已经详细破斥。所以一切都只有识,虚妄分别之假有,是大乘和小乘都承认的。唯识的「唯」字不否定不离的心法,所以真空等不离识,故体皆有。所以远离增、减二边见,这就能够成立唯识的意思,完全符合中道实理。
外人问:由于什么圣人教诲和道理成立唯识之义呢?
论主回答说:不是已经说过了吗?
外人说:但没有说明白。并不是破除他人主张,就能成立自己的意见,应当更确切地陈述成立唯识的圣人教诲和道理。
论主回答说:如《十地经》说三界唯心,《解深密经》又说所缘外境只是内识所显现,《楞伽经》又说万事万物都离不开心。《无垢称经》又说心净故众生净,心垢故众生垢。《阿毘达磨经》又说成就四智以后,菩萨就能领悟唯识及识外无境的道理。一相违识相智,意谓在同一处所,鬼、人、天神等,随其业因不同,所见各异。如果外境实有,怎么能这样呢?二无所缘识智,意谓缘过去、未来、梦中境、镜中影像等并非实有之境,由于识的显现可以得到,这种外境既然是没有的,其余的外境也应当是不存在的。三自应无倒智,意谓如果一切凡夫已得真实外境,就应当是自然成就无颠倒错误的认识,不用修行就应当得到解脱。四随三智转智:㈠随自在者智转智,意谓已经证得心自在者,可以随心所欲地转变界、地等,都可以成就。如果外境实有,怎么能转变呢?㈡随观察者智转智,意谓修行殊胜禅定并在定中修法观者,随观一境无常等相都会显现。如果外境实有,怎能随心变化呢?㈢随无分别智转智,意谓证得真实的无分别智者,一切外境之相都不会出现在面前。如果外境是真实的话,为什么不显现呢?已经成就这四智的菩萨,肯定能够领悟唯识道理。而且,《厚严经》的偈颂说:「心、意、识的所缘,都离不开识的自性,因此我说一切事物都只有识,除此之外别无其他。」像这样的圣人教诲不只一处,确实能够证明唯识道理。
大乘和小乘共同承认的眼等五识中的任何一种,和其余的四种一样,不能直接缘取离自眼识之色等。因为其余的识也是识,和眼识等一样,也不能直接缘取离开自识的各种事物。这种直接所缘肯定离不开识,相、见二分随一摄故,如彼能缘见分。因为是所缘法,就如相应法一样,肯定离不开心法和心所法。像这样的正确道理,不只一种,确实能够证明唯识道理,所以对唯识应当深刻相信并接受。实我、实法是不存在的,真如空理和能缘识不是没有的,初离有,后离无,所以符合中道实理。
弥勒依据这种道理,说了二个偈颂:「能取、所取法虚妄不实,只有分别的心识,能取、所取二体都无。只有无所取、能取的空性,在那二取皆无的空性中,只有虚妄分别,所以一切事物因有为法和无为法,所以说非空,二取实体绝无,所以说非不空。有胜义空性和虚妄分别,无二取。分别中有空,空中有分别,所以符合中道。」这二个偈颂暂且依染分依他,实际上这种道理也有净分依他。
【原典】
已广分别三能变相(1),为自所变二分所依。云何应知依识所变,假说我、法,非别实有,由斯一切唯有识耶?
颂曰:
是诸识转变,分别所分别,
由此彼皆无,故一切唯识。
论曰:是诸识者,谓前所说三能变识及彼心所,皆能变似见、相二分,立转变名。所变见分说名分别,能取相故,所变相分名所分别,见所取故。由此正理,彼实我法离识所变,皆定非有,离能、所取无别物故,非有实物离二相故。是故一切有为、无为若实若假,皆不离识。「唯」言为遮离识实物,非不离识心所法等(2)。
或转变者,谓诸内识转似我、法外境相现。此能转变即名分别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,谓即三界心及心所。此所执境名所分别,即所妄执实我、法性。由此分别变似外境假我法相,彼所分别实我、法性决定皆无,前引教理已广破故。是故一切皆唯有识,虚妄分别有极成故。唯既不遮不离识法,故真空等亦是有性。由斯远离增、减二边,唯识义成,契会中道(3)。
由何教理唯识义成?
岂不已说?
虽说未了,非破他义己义便成,应更确陈成此教理。
如契经说三界唯心,又说所缘唯识所现,又说诸法皆不离心,又说有情随心垢净,又说成就四智(4),菩萨能随悟入唯识无境。一相违识相智,谓于一处,鬼、人、天等随业差别所见各异,境若实有,此云何成?二无所缘识智,谓缘过、未、梦境、像等非实有境,识现可得,彼境既无,余亦应尔。三自应无倒智,谓愚夫智若得实境,彼应自然成无颠倒,不由功用应得解脱。四随三智转智:㈠随自在者智转智,谓已证得心自在者,随欲转变地等皆成。境若实有,如何可变?㈡随观察者智转智,谓得胜定修法观者(5),随观一境,众相现前。境若是真,宁随心转?㈢随无分别智(6)转智,谓起证实无分别智,一切境相皆不现前。境若是实,何容不现?菩萨成就四智者,于唯识理决定悟入。又伽他说:
心意识所缘,皆非离自性。
故我说一切,唯有识无余。
此等圣教,诚证非一。
极成眼等识(7)五随一故,如余,不亲缘离自色等。余识识故,如眼识等,亦不亲缘离自诸法。此亲所缘定非离此,二随一故,如彼能缘。所缘法故,如相应法,决定不离心及心所。此等正理诚证非一,故于唯识应深信受。我、法非有,空识非无,离有离无,故契中道。
慈尊(8)依此说二颂言:
虚妄分别有,于此二都无。
此中唯有空,于彼亦有此。
故说一切法,非空非不空。
有无及有故,是则契中道。(9)
此颂且依染依他说,理实亦有净分依他。
【注释】
(1)已广分别三能变相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「此段生起,糅安慧释。」
(2)等:此中省略见分、相分、真如。(3)中道:脱离极端不偏不倚的观点或方法,佛教认为这是最高真理,与真如、法性、佛性等同义,佛教各派对中道的解释不尽相同,唯识宗把非空非有、非增非减称为中道。
(4)四智:有二解,第一解是佛四智,即转八识而得四智:㈠成所作智。亦称作事智,转前五识所得;㈡妙观察智。亦称观智,转第六识所得;㈢平等性智。亦称平等智,转第七识所得;㈣大圆镜智。亦称镜智,转第八识所得。第二解是菩萨四智:㈠相违识相智,㈡无所缘识智,㈢自应无倒智,㈣随三智转智:(1)随自在者智转智,(2)随观察者智转智,(3)随无分别智转智。此中用第二解。
(5)修法观者:修即声闻、独觉所说的修,即空、境相应,或四圣谛所缘相应。法观者,谓此后得观契经等正法妙慧,随观一境之上,无常、苦、空、无我等相,皆可显现。
(6)无分别智:亦称无分别心,是体会真如的智慧。因为真如离一切相而不可分别,所以分别之心不可体会,只有以离一切情念分别的无相真智,才能体会。
(7)极成眼等识:「极成眼识」即大乘和小乘共同承认的眼识,不包括不共许非极成的眼识,即大乘他方佛眼识、小乘佛非无漏眼识、最后身菩萨不善眼识等。此中「等」字省略耳、鼻、舌、身四识。
(8)慈尊:即慈氏菩萨,亦称弥勒(Maitreya)菩萨,意译为慈,故称慈尊,意谓慈氏尊者。
(9)语见《辩中边论》卷上,长行对第一颂的解释如下:「虚妄分别有者,谓有所取、能取分别。于此二都无者,谓即于此虚妄分别,永无所取、能取二性。此中唯有空者,谓虚妄分别中,但有离所取及能取空性。于彼亦有此者,谓即于彼二空性中,亦但有此虚妄分别。若于此非有,由彼观为空,所余非无故。如实知为有,若如是者,则能无颠倒显示空相。」长行对第二颂的解释如下:「一切法者,谓诸有为及无为法。虚妄分别名有为,二取空性名无为。依前理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。由有空性虚妄分别故说非空,由无所取、能取性故说非不空。有故者,谓有空性虚妄分别故。无故者,谓无所取、能取二性故。及有故者,谓虚妄分别中有空性故,及空性中有虚妄分别故。是则契中道者,谓一切法非一向空,亦非一向不空,如是理趣妙契中道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四六四)
【译文】
外人难说:如果只有内识,好像是外境生起,如何现见非情物处、时二事决定,世间有情身及非情作用二事不决定呢?
论主回答说:如梦境等,可以解释这种疑问。
外人问:世尊为什么说十二处呢?
论主回答说:依识所变,并非离识实有。为了悟入我空,故说眼等六根和色等六法,犹如为了否定断见而说有情续于死后。为了悟入法空,又说唯识,使人们知道心外之法也是不存在的。
外人问:这岂不是说唯识性也是空吗?
论主回答说:并非如此。
外人问:为什么呢?
论主回答说:因为不是所执。意谓依识所变,妄执有实法,从唯识道理来讲是没有的,这说为法空。并不是说没有离言正智所证唯识性,所以说为法空。若唯识无便无俗谛,俗谛若无亦无真谛,因为真、俗二谛相依而立。否定真、俗二谛的存在,这是恶取空,诸佛都说这种人是不可救药的。应当知道,各种事物遍计所执无,故有空;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有,所以有不空。因此弥勒说了前引二颂。
外人问:如果各个色处也以识为其本体,为什么就像色相显现,前后一类,无有变异,亦无间断,多时相续呢?
论主回答说:由于名言熏习势力而起,以染净法为其依处。色等若无,应无妄执之颠倒,便无杂染法和清净法,所以诸识也好像是色等在显现。《摄大乘论释》的偈颂说:「乱相为色识,乱体是非色识。若无所变似色乱相,能变乱体也不得有。」
外人问:色等五种外境,分明由五识现证,是现量所得,怎能说为无呢?
论主回答说:现量证时不能认为是外法,当以后意识进行虚妄分别的时候才能称为外法,所以现量境是自己的相分,因为它是识所变,所以说为有。意识执着外法为真实的色等,因为是虚妄计度而有,所以说为无。而且,依他色等非遍计色,好像是遍计所执色。这种色等虽然不是外法,又好像是外法。犹如梦中所缘外境,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心外之色。
外人问:如果一切觉时之色皆如梦中之境,都离不开识。如果从梦中醒来以后,就应当知道世界上只有心识,为什么醒时对于自己所感觉到的色境不知道唯识呢?
论主回答说:犹如睡梦还未觉醒的时候不能自知一样,觉醒以后才能追忆以前的梦中之境,觉时境色,应当知道也是这样。在没有达到真觉位的时候不能自知,当得到真觉的时候才能追忆生死之梦境。当没有达到真觉时永远处于梦中,因此,佛说生死像长夜那样,不能了知色等外境唯识。
外人问:五色境确实是不存在的,但它们不是内识境。他人之心是真实存在的,怎能不是自心所缘呢?
论主回答说:谁说过他人之心不是自识之境呢?只是不说他心是自心的亲所缘。意谓识生起时,没有真实作用,不能像手那样直接拿取身外之物,也不能像日光等那样舒光亲照外境,心等缘时只如镜等照物,好像是外境显现。他心之影于自心上显现,此称了别他心,「亲所了」是自识所变相分。所以《解深密经》说:没有少实法能够缘取心外实法,只是识生起时,心似彼他心相显,名取他心。如缘他人之心一样,缘色等也是这样。
外人问:既然有他心异自心之境,为什么称为唯识呢?
论主回答说:奇怪呀!你太固执了!遇到一些问题又产生怀疑,岂唯识教但说唯我一人之识呢?
外人问:不如此又怎样呢?
论主回答说:如果是唯有我一人之识,怎能有十方凡人与圣人之别,尊贵与卑劣之别,因、果等别呢?谁为谁说法呢?修何法呢?何所求呢?所以,唯识之说肯定有深刻意趣。「识」从总的方面说明一切有情众生各有八识,各有六位心所法,各有所变相、见二分,及色、心分位和空理所显真如。因为心法是识的自相、心所法是识的相应,色法是识所变,不相应行法是识的分位,无为法是识的实性。如是五法皆不离识,总名为识。「唯」字只是否定一切愚夫所主张的离识之外肯定实有色等。
如果一个人这样认识唯识问题,就不会有颠倒错误,善备福、智二资粮,很快悟入法空,证得无上觉,把有情众生从生死轮回中救拔出来。完全拨无真、俗诸法的恶取空者,违背佛的教诲和佛教理论,不能成就这样的事情,所以肯定应当相信一切唯识。
【原典】
若唯内识似外境起,宁见世间情非情物处、时、身用定不定转(1)?
如梦境等应释此疑(2)。
何缘世尊说十二处(3)?
依识所变,非别实有。为入我空说六二法,如遮断见说续有情。为入法空复说唯识,令知外法亦非有故。
此唯识性岂不亦空?
不尔。
如何?
非所执故,谓依识变妄执实法,理不可得,说为法空。非无离言正智所证唯识性故,说为法空。此识若无便无俗谛,俗谛无故真谛亦无,真、俗相依而建立故。拨无二谛是恶取空(4),诸佛说为不可治者。应知诸法有空、不空,由此慈尊说前二颂。
若诸色处亦识为体,何缘乃似色相显现,一类坚住,相续而转?
名言熏习(5)势力起故,与染净法为依处故。谓此若无,应无颠倒(6),便无杂染,亦无净法,是故诸识亦似色现。如有颂言:
乱相及乱体,应许为色识,
及与非色识。若无余亦无。
色等外境,分明现证,现量所得,宁拨为无?
现量证时不执为外,后意分别妄生外想,故现量境是自相分识所变,故亦说为有。意识所执外实色等妄计有故,说彼为无。又,色等境非色似色非外似外,如梦所缘,不可执为是实外色。
若觉时色皆如梦境不离识者,如从梦觉知彼唯心,何故觉时于自色境不知唯识?
如梦未觉不能自知,要至觉时方能追觉,觉时境色应知亦尔。未真觉位不能自知,至真觉时亦能追觉。未得真觉恒处梦中,故佛说为生死长夜,由斯未了色境唯识。
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,他心实有,宁非自所缘?
谁说他心非自识境?但不说彼是亲所缘。谓识生时无实作用,非如手等亲执外物,日等舒光亲照外境,但如镜等似外境现,名了他心,非亲能了,亲所了者谓自所变,故契经言无有少法能取余法,但识生时似彼相现名取彼物。如缘他心,色等亦尔。
既有异境,何名唯识?
奇哉!固执触处生疑。岂唯识教但说一识?
不尔,如何?
汝应谛听,若唯一识,宁有十方凡圣、尊卑因果等别?谁为谁说?何法何求?故唯识言有深意趣。「识」言总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识,六位心所,所变相、见,分位差别,及彼空理所显真如,识自相故,识相应故,二所变故,三分位故(7),四实性故,如是诸法皆不离识,总立识名。「唯」言但遮愚夫所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。
若如是知唯识教意,便能无倒,善备资粮,速入法空(8),证无上觉(9),救拔含识生死轮回(10)。非全拨无恶取空者,违背教理能成是事,故定应信一切唯识。
【注释】
(1)处、时、身用定不定转:见《唯识二十论》:「若识无实境,则处、时决定,相续不决定,作用不应成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七四)
(2)如梦境等应释此疑:见《唯识二十论》:「处、时定如梦,身不定如鬼,同见脓河等,如梦损有用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七四)
(3)十二处:梵文Dvadasayatana的意译,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根和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六境。处(Ayatana)意谓六根和六境是产生心法、心所法的处所。又因为根与境相涉而入,所以十二处又称为十二入。
(4)恶取空:唯识宗认为,不管是沙门还是婆罗门,只要他们否定因果报应,否定真、俗二谛,认为什么都是空,这就是恶取空。唯识宗认为,恶取空者是不可救药的。
(5)名言熏习:三熏习(名言熏习、色识熏习、烦恼熏习)之一,「名」为名字,「言」为言说,虚妄分别名字言说之识,即第六意识由第七末那识和第八种子识传送熏习,由此成就染分之相。
(6)颠倒:由于无明所产生的错误认识,如以无常为常、以苦为乐等。颠倒是产生烦恼的根本。一般讲三颠倒:㈠想颠倒。对于六尘的错误思虑;㈡见颠倒。对于事物道理错误地进行计度推求,即邪见;㈢心颠倒。以邪心妄识认识事物,这是颠倒的根本。
(7)三分位故: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,是心法、心所法、色法三种的分位。因为不相应行法不能自起,只能借心法、心所法和色法三位差别而假立,所以称为分位。
(8)法空:二空(我空、法空)或三空(我空、法空、空空)之一,色、心诸法都是因缘和合而生,无自性,无实体,故称法空。
(9)无上觉:梵文Anuttarasamyaksambodhi的意译,另译无上正觉、无上正等觉等,音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,佛觉悟诸法的真智,没有比此更高的觉悟,故称无上觉。
(10)轮回:梵文Samsara的意译,另译轮转、流转、轮回等,原为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之一,后被佛教吸收,意谓有情众生在三界:六道循环不已,犹如车轮旋转不息。
【译文】
外人难说:如果只有识,没有任何外部条件,由于什么而生种种分别呢?
论主回答说: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「阿赖耶识具有产生一切事物的种子,由于它和前七识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力,使识的转化如此如此地进行,有各种各样的分别生起。」
论说:颂文的「一切种识」是说阿赖耶识中有能够产生一切有为法的种子,各有不同能生自果的功能。因为阿赖耶识的种子能生等流、异熟、士用、增上果,所以称为一切种。除离系果不是种子所生,它虽然可以证得,但并不是种子之果,要现起无漏胜道断结以后才能得到。这种离系果之无为法也有展转证得之义,不是本颂所说,奉颂所说只限于种子所生的有为法。因为种子以识为体,故立识名。种子离本识以外,没有别的体性。种子与识不同于非种非识,有的识并非种子,也有的种子并不是识。而且,种识说明本识中的种子,并不是持种名为种识,应当放到以后再说。
颂文的「如是如是变」,是说阿赖耶识中的种子,由于其他条件的协助,就会产生如此如此的转变,即从牵引位至成熟位。因为种子众多,皆有转变生诸分别,所以重复说「如是」。前所说的「一切种」包括名言、我执、有支三种熏习、共相种子、不共相种子等识种穷尽无余。
颂文的「展转力」意谓八种现行识,及与八识相应的心所法,以及所变相、见二分等,都互有相助之力。「彼彼分别生」意谓现行识等总称为分别,因为它们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,因为分别种类众多,所以说「彼彼」。此颂的意思是说:虽然没有外部条件,由于阿赖耶识中有不同的一切种子转变,以及现行八识等的展转之力,各种各样的分别也可以产生,哪里用得着外部条件才能生起分别呢?应当知道,各种无漏法的产生也如分别那样,也以无漏种子和现行为条件而生。
【原典】
若唯有识(1),都无外缘,由何而生种种分别?
颂曰:
由一切种识,如是如是变,
以展转力故,彼彼分别生。
论曰:一切种识谓本识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别,此生等流、异熟、士用、增上果(2),故名一切种。除离系(3)者,非种生故,彼虽可证,而非种果,要现起道断结(4)得故,有展转义非此所说,此说能生分别种故。此识为体,故立识名,种离本识无别性故。种、识二言简非种识,有识非种,种非识(5)故。又种识言显识中种,非特种识,后当说故。
此识中种余缘(6)助故,即便如是如是转变,谓从生位转至熟时。显变种多重言「如是」,谓一切种摄三熏习、共、不共等识种(7)尽故。
展转力者,谓八现识及彼相应相、见分等,彼皆互有相助力故。即现识等总名分别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,分别类多,故言彼彼。此颂意说虽无外缘,由本识中有一切种转变差别,及以现行八种识等展转力故,彼彼分别而亦得生,何假外缘方起分别?诸净法起应知亦然,净种现行为缘生故。
【注释】
(1)若唯有识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「此段生起,糅安慧释。」
(2)增上果:五果之一,除异熟果、等流果、离系果、士用果之外的结果,都称为增上果。「增上」是促进之义,它是能作因所生之果。
(3)离系:即离系果,亦称解脱果。五果之一,非六因、四缘所生,属择灭无为法。「系」为烦恼的系缚。通过佛教修行,断除一切烦恼,获得最终解脱——涅槃。
(4)结:烦恼的异名,因烦恼而结集生死,系缚众生,使之不得解脱。一般分为九结:㈠爱结,㈡恚结,㈢慢结,㈣痴结,㈤疑结,㈥见结,㈦取结,㈧悭结,㈨嫉结。
(5)种非识:即外境之麦种等,它们不是识的自体分。还有数论所主张的自性,是诸法之因,彼体非识。
(6)余缘:种子是四缘中的因缘,所以「余缘」是指等无间缘、所缘缘、增上缘。
(7)共、不共等识种:即共相种子和不共相种子。共相种子,亦称共种子,生自他共同受用外境的种子,如山河大地等。不共相种子,亦称不共种子,只由自己的种子所变,只由自己感受,如五根等。共相种子又分二类:㈠共中共。如山河大地等,自界一切有情众生皆可受用;㈡共中不共。由共种子所变,只供自己使用,如自己的田宅衣服等。不共相种子也分为二类:㈡不共中共。由不共相种子所变,有情众生共同感受,如扶尘根等;㈡不共中不共。由不共相种子所变,只由自己感受,如净色根等。
【译文】
外人问:所说种子和现行的缘生分别,应当怎样知道这缘生之相呢?
论主回答说:缘暂且说有四种:一因缘。即有为法直接产生自己的结果。其体有二:㈠种,㈡现行。种子就是阿赖耶识中产生善、恶、无记三性以及三界、九地等各种不同的功能。能够引生次后自类功能,并同时生起自类现行之果。这种种子对自己所生的种子和现行来说,它是因缘性。现行就是前七转识及彼心所,还有识所变的相分、见分、三性、三界、九地等,除佛果一切善法和极劣无记都是能熏,其余七转识熏阿赖耶识而生自类种子。这种现行对种子来说是因缘。第八识没有另外的所熏,因为它已经是所熏了。并不是简去所依之心,心所独自为能熏。
问:心王简去心所,尚且可以独为所熏,心所简去心王独为能熏有何妨?答:心王有自在,自在独所熏。心所不自在,所以单独的不能为能熏。而且,因中第八及六识中异熟无记之心极微,所以不能为能熏。佛果位上的第八识因为极圆满,所以不能熏习成种子。同类现行前后展转相望,都不是因缘,因以本识中各自种子而生。一切异类展转相望,也不是因缘,因为不能直接产生。
《大乘阿毘达磨集论》等说异类同类现行展转相望,互为因缘。应当知道,这是假说,或随顺说一切有部而说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只说种子是因缘性,这是依于种子显示种子胜于现行说的,并不是尽理而说,因为圣人说转识和阿赖耶识展转相望,互为因缘。
二等无间缘。即八个现行识及其心所,前念一聚的心王及其心所于后念的一聚自类的心王及其心所,毫无间断地等而开导,使之肯定继续产生。很多同类种子同时发挥作用,如果不相应的话,就不属于等无间缘。由此可见,八个识不能互为等无间缘。心所与心王虽然同时发生作用,但二者相应,和合似一,不可离别令其殊异,所以可以互作等无间缘。因为入无余涅槃的时候,心势最弱劣,没有开导的作用,又没有因开导而生起的等无间法,所以不是等无间缘。
外人问:怎么知道是这样呢?
论主回答说:《瑜伽师地论》等确实这样说过:如果此前识灭,中间等同而无间隔,使后识肯定生果,这前识就是后识的等无间缘。依据这样的意思,应当这样说:阿陀那识在三界九地都可以互相作等无间缘,因为异熟心在三界上地、下地死生相续,互相开导。以有漏作等无间缘可以产生无漏,以无漏作等无间缘,肯定不能产生有漏,因为大圆镜智产生以后肯定不能断灭。善与无记的相互关系也是这样。
外人问:这第八识在哪一界后可以使有漏产生无漏呢?
论主回答说:或从色界后,或从欲界后。意思是说:一切凡夫如果是顿悟而成佛者,肯定是色界后引生无漏第八识,他们肯定生在净居天上大自在天的宫殿,在此觉悟。如果是渐悟,即二乘人趣向大乘,要证得大菩提,只能是欲界后引生无漏,因为趣向大乘者愿力留身只在欲界。他们虽然一定到大自在宫才能成佛,但原来愿力所留下的生身是在欲界。
二师认为:色界也有声闻人趣向大乘,其愿力留生也可以在色界,这与佛经和佛教理论并非矛盾。所以声闻人的无漏第八识,色界心后也可以出现。然而在五净居天没有小乘趣向大乘者,因为《大般若经》没说他们发心趣向大乘。第七识在三界九地也可以互相作等无间缘,因为它随从第八识的生处所系。有漏和无漏第七识可以互相引生,因为在十地位中二者可以相互引生。善与无记的相互关系也是这样。于无记当中,染与不染也互相开导,因为生空智果于前后位中可以互相引生。
在欲界和色界的有漏、无漏末那识能互相引生,在无色界不能这样,因为地上菩萨不能生于欲界。第六转识在三界九地的有漏、无漏、善、不善等都可以互作等无间缘,因为润生位可以互相引生。最初生起的无漏只在色界无漏意识以后,因为决择分之善只在色界。眼、耳、身三识在二界二地,鼻、舌二识在一界一地,只能是自类互作等无间缘,善等的相互关系,应当知道也是这样。
有人认为:有漏、无漏五识,其自类可以互作等无间缘,因为在未成佛的时候,可以互相引生。
二师认为:无漏生起于有漏以后,并非无漏以后能够生起有漏。如果不是佛的话,不会有无漏五识,因为非佛者之五色根肯定是有漏,因为它们属于异熟识的相分。
问:有漏根生无漏识有什么不对呢?
答:有漏五根不是有漏识和无漏识的共依,「有俱」说明这不是等无间缘,等无间缘一定有前后,无漏可依有漏。而且,有漏五根所缘必须是同境。所以,以有漏根发无漏识,这在道理上讲不通。因为有漏根是闇昧的,无漏识是明亮的,二者完全不同的。
【原典】
所说种、现缘生分别,云何应知此缘生相?
缘且有四:一因缘。谓有为法亲办自果。此体有二:㈠种子,㈡现行。种子者,谓本识中善、染、无记诸界、地等(1)功能差别,能引次后自类功能,及起同时自类现果,此唯望彼是因缘性。现行者,谓七转识及彼相应所变相、见、性、界、地等(2),除佛果善、极劣无记(3),余熏本识,生自类种,此唯望彼是因缘性。第八心品无所熏故,非简所依独能熏故。
极微圆故,不熏成种。现行同类展转相望皆非因缘,自种生故。一切异类展转相望亦非因缘(4),不亲生故。
有说:异类、同类现行展转相望为因缘者,应知假说或随转门。有唯说种是因缘性,彼依显胜非尽理说,圣说转识与阿赖耶展转相望为因缘故。
二等无间缘。谓八现识及彼心所前聚于后,自类无间,等而开导,令彼定生。多同类种俱时转故,如不相应非此缘摄,由斯八识非互为缘。心所与心虽恒俱转,而相应故,和合似一,不可施设离别殊异,故得互作等无间缘。入无余心最极微劣,无开导用,又无当起等无间法,故非此缘。
云何知然?
《论》有诚说,若此识等无间,彼识等决定生,即说此是彼等无间缘故。即依此义应作是说,阿陀那识三界、九地皆容互作等无间缘,下上死生相开等故,有漏无间有无漏生,无漏定无生有漏者,镜智起已必无断故,善与无记相望亦然。
此何界后引生无漏?
或从色界(5),或欲界后(6)。谓诸异生求佛果者,定色界后引生无漏,后必生在净居天(7)上大自在宫(8),得菩提故。二乘回趣大菩提者,定欲界后引生无漏,回趣留身唯欲界故,彼虽必往大自在宫方得成佛,而本愿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。
有义:色界亦有声闻回趣大乘愿留身者,既与教理俱不相违,是故声闻第八无漏色界心后亦得现前。然五净居无回趣者,《经》不说彼发大心故。第七转识三界、九地亦容互作等无间缘,随第八识生处系故。有漏、无漏容互相生,十地位中得相引故。善与无记相望亦然,于无记中染与不染亦相开导,生空智果(9)前后位中得相引故。
此欲、色界有漏得与无漏相生,非无色界,地上菩萨不生彼故。第六转识三界、九地、有漏、无漏、善、不善等各容互作等无间缘,润生(10)位等更相引故,初起无漏唯色界后,决择分(11)善唯色界故。眼、耳、身识二界二地(12),鼻、舌两识一界一地(13),自类互作等无间缘,善等相望应知亦尔。
有义:五识有漏、无漏自类互作等无间缘,未成佛时容互起故。
有义:无漏、有漏后起,非无漏后容起有漏,无漏五识非佛无故,彼五色根定有漏故,是异熟识相分摄故。
有漏不共必俱同境,根发无漏识理不相应故,此二于境明昧异故。
【注释】
(1)等:此中省略有漏、无漏、色、非色、报、非报等种种各别种子。
(2)等:此中省略有漏、无漏、报、非报等。
(3)极劣无记:四无记中的异熟无记。
(4)一切异类展转相望亦非因缘:若同时异时一切种子望现行异类,种子自望种子异类,现行望彼现行异类,现行望彼种子异类,皆非因缘。
(5)或从色界:如果是顿悟菩萨,色界后生无漏。
(6)或欲界后:如果是渐悟菩萨,只能是欲界后引生无漏。
(7)净居天:即五净居天,略称五净。色界第四禅。证小乘佛教修行第三果不还果者所居之处有五:㈠无想天;㈡无热天,无任何热恼;㈢善现天,能现胜法;㈣善见天,能见胜法;㈤色究竟天,色界诸天最胜处。这五地唯圣人居,无异生掺杂,故称五净居天。
(8)大自在宫:亦称摩醯首罗宫,十住菩萨、大千界主大自在天所居住的宫殿,位于色界之顶。十地菩萨将成佛时,于此变现净土,十方诸佛为之施成佛之灌顶礼。
(9)生空智果:生空亦称我空或人空。众生为五蕴的虚假和合,没有实体。生空智果的智慧就是无分别智,其果即后得智及其所引灭定,皆唯不染。
(10)润生:烦恼有分别起和俱生起二种。分别起是依邪师、邪教、邪思惟三缘而生起的烦恼,自然而有的烦恼称为俱生。分别起烦恼造善业和恶业,俱生烦恼润其业种而使受生,故称润生。润生分为九品:上上品(二生)、上中品(一生)、上下品(一生)、中上品(一生)、中中品(半生)、中下品(半生)、下上品(半生),下中品和下下品共润半生。所以九品共润七生烦恼。断上、中烦恼可得一来果,断不可得不还果。
(11)决择分:发于见道的无漏真智,可以决断其疑,分别其理,通见道、修道、无学道。见道为其一部分,故称决择分。
(12)眼、耳、身识二界二地:眼、耳、身三识通欲界和色界,从九地来说,只通第一地五趣杂居地和色界初禅离生喜乐地。
(13)鼻、舌两识一界一地:这二识只通三界中的一界—欲界,只通九地中的一地—五趣杂居地。
【译文】
三所缘缘。如果非遍计所执之法,依靠能缘之心及其心所的挟带,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境相,这就是所缘缘。其体有二:一亲,二疏。如果与能缘之体不相脱离,只是见分等内所虑托。应当知道,这是亲所缘缘。如果与能缘之体虽然相脱离,但可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。应当知道,这是疏所缘缘。亲所缘缘,在能缘之心里都有,因为离内所虑托之相分,肯定不能生起。对于疏所缘缘来说,在能缘之心里或有或无,离外所虑托也可以产生。
关于第八识,初师认为:只有亲所缘缘,因为此识由业及自因之力,可以任运变现。
二师认为:肯定也有疏所缘缘,因为要先仗他变为本质,然后自己才能有所变现。
三师认为:初师和二师所说,都不合道理,自身他身,自土他土,可以互相受用,即以他人所变为自己第八识相分质。因为自己的种子于他身无受用之理,他人变为自己的种子,这不合道理,并不是一切有情众生的种子都一样。应说第八识是疏所缘缘,在一切因果位中有无不定。
第七识,在没有达到转依位的时候,此识中有漏是俱生,必仗第八识以为外质,所以也肯定有疏所缘缘。当达到转依位的时候,疏所缘缘不一定有,因为缘真如等的时候没有外质
第六意识的行相勇猛锐利,在一切因果位中能自由自在地发挥作用,所仗外质有无不定,疏所缘缘也是有无不定。
前五识在没有达到转依位的时候,因其行相一者粗,二者钝,三者劣,必仗外质才能生起,所以也肯定有疏所缘缘。得转依位以后,这疏所缘缘不一定有,因为缘过去、未来等没有所仗外质。
四增上缘。如果某些事物有殊胜势用可以作缘,能对其他事物起随顺或违逆作用。虽然前三缘也起增上作用,但第四缘取除前三缘以外之余法,这是为了显示各缘之间的差别之相。增上缘的随顺和违逆在四方面发生作用,因为各种事物有生、住、成、得四种区别。
然而增上作用顺之事虽然很多,但有明显作用的只有二十二种,应当知道,这就是二十二根。
前五色根以阿赖耶识等所变眼等净色根为其特性。男、女二根属于身根,故以身根的一小部分为其特性。命根只是依阿赖耶识的种子分位而虚假成立并非另有其性。意根总的以八识为其特性。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五受根各以五种感受为其特性。信等五善根以信等及善念等为自己的特性。未知当知根的体性居位有三种:一、根本位。在见道位除最后一剎那外,没有未知而当知者;二加行位。意谓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邻近并能引发根本位;三资粮位。意谓因为认识了四谛之理,发心欲求肯定的殊胜善法——涅槃,乃至未起顺决择分善以前,于一切方便道中所有善根都称为资粮位,能够从远的方面资生根本见道位。于此三位九根为性,即信等五根再加意、喜、乐、舍。在加行位等于后涅槃胜法求证,也有愁戚,也有忧根,但它不是真正的善根,所以佛教经典大多不说。
在空无边处、识无边处、无所有处的前三无色也有未知当知根,有胜见道傍修那以前所起世俗种子而得,或说二乘回趣大乘者,为证初地法空,地前也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。因为它先于生空智为菩萨观起,因顺菩萨观,所以属于此根。菩萨见道也有这未知当知根,只说地前,因见道的时间很短促。从见道最后一剎那开始,乃至金刚喻定,所有信等根无漏九根都是已知根性,因为还没有脱离欲望,为了求得上品解脱,还有愁戚,也有忧根,不是真正的善根,所以佛教论典大多不说。
各种无学位的无漏九根,一切都是具知根性。有顶虽然有游观无漏,但不明利,所以不是无漏三根。二十二根的自性就是这样,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,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七等所说应当知道。
【原典】
三所缘缘。谓若有法是带己相(1),心或相应,所虑所托。此体有二:一亲,二疏。若与能缘体不相离,是见分等内所虑托,应知彼是亲所缘缘(2)。若与能缘体虽相离,为质能起内所虑托,应知彼是疏所缘缘(3)。亲所缘缘能缘皆有,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。疏所缘缘能缘或有,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。
第八心品有义:唯有亲所缘缘,随业因力任运变故。
有义:亦定有疏所缘缘,要仗他变质自方变故。
有义:二说俱不应理,自他身土可互受用,他所变者为自质故,自种于他无受用理,他变为此不应理故,非诸有情种皆等故。应说此品疏所缘缘一切位中有无不定。
第七心品未转依位是俱生故,必仗外质,故亦定有疏所缘缘,已转依位此非定有,缘真如等无外质故。
第六心品行相猛利,于一切位能自在转,所仗外质或有或无,疏所缘缘有无不定。
前五心品未转依位麤钝劣故,必仗外质,故亦定有疏所缘缘。已转依位此非定有,缘过、未等无外质故。
四增上缘。谓若有法有胜势用,能于余法或顺或违(4)。虽前三缘亦是增上,而今第四除彼取余,为显诸缘差别相故。此顺违用于四处转,生、住、成、得四事别故。
然增上用随事虽多,而胜显者唯二十二,应知即是二十二根(5)。
前五色根(6)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,男、女二根身根所摄故,即以彼少分为性。命根但依本识亲种分位假立,非别有性。意根总以八识为性,五受根(7)如应各自受为性,信等五根(8)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为自性。未知当知根(9)体位有三种:一根本位。谓在见道,除后剎那无所未知可当知故;二加行位(10)。谓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(11),近能引发根本位故;三资粮位。谓从为得谛现观故,发起决定胜善法欲,乃至未得顺决择分(12)所有善根,名资粮位,能远资生根本位故。于此三位信等五根意、喜、乐、舍为此根性,加行等位于后胜法求证愁忾亦有忧根,非正善根故多不说。
前三无色有此根者,有胜见道傍修得故,或二乘位回趣大者,为证法空,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,彼皆菩萨此根摄故。菩萨见道亦有此根,但说地前,以时促故。始从见道最后剎那乃至金刚喻定,所有信等无漏九根皆是已知根(13)性,未离欲者于上解脱,求证愁慽亦有忧根,非正善根故多不说。
诸无学位,无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(14)性。有顶虽有游观无漏,而不明利,非后三根。二十二根自性如是,诸余门义如《论》应知。
【注释】
(1)带己相:带是心似彼境相义,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,相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之相。小乘认为是行相,是相状,大乘认为是相分。小乘佛教正量部师般若毱多曾造《谤大乘论》破斥大乘唯识宗的这一主张。玄奘曾造《制恶见论》反驳小乘观点。说明「带」是挟带的意思,「相」为体相,并非小乘所说的相状。意谓正智等产生的时候,挟带真如体相而起,与真如不一不异,非相非非相。
(2)亲所缘缘:与能缘心不相离,如相分对见分而言,没有其他东西间隔。乃至见分及证自证分之于自证法,自证分之于证自证分,真如之于根本智等,都属于亲所缘缘。
(3)疏所缘缘:与能缘心相离,能引起亲所虑托之相分,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,仗为本质。「疏」意谓被相分所间隔。
(4)能于余法或顺或违:唯识讲十因:㈠随说因,㈡观待因,㈢牵引因,㈣生起因,㈤摄受因,㈥引发因,㈦定异因,㈧同事因,㈨不相违因,㈩相违因。前九为顺,第十为违。
(5)二十二根:根是梵文Lndriya的意译,意谓能生,是促进增生的根本。二十二根如下: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、女根、男根、命根、苦根、乐根、忧根、喜根、舍根、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、未知当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。
(6)前五色根: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。
(7)五受根:即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根。
(8)信等五根:即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。此称五善根。
(9)未知当知根:三无漏根之一,意根、乐根、善根、舍根、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,这九根在见道位,欲知未曾知的苦、集、灭、道四谛之理,并想按照四谛行动。在十六心中,此根只通前十五心。
(10)加行位:唯识五位的第二位,此位菩萨修顺抉择分,为趣见道而加功用行,故称加行。于十回向的满心之位,修四寻思观、四如实智之愿,得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之四善根。
(11)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:暖位是四加行位的第一位,圣道如火,能烧惑之薪。此位菩萨未得圣火之体,但已经感觉到圣火的暖相,故称暖位。此位菩萨依智修定,依定发下品寻思观,认识到所取的名、义、自性、差别四法都是自己的心识所变,并非实有,由此而得所取空的正确认识。顶位是四加行位的第二位,智能增长,发上品寻思观,重观所取空。修寻思观至此达到最高绝顶位,故称顶位,亦称顶法。忍位是四加行位的第三位,起承上启下的作用,发下品如实智,印持决定暖、顶二位的所取空,顺乐印可能取空。印前顺后,故称印顺。忍分下、中、上三品,于下忍位印持决定前二位的所取空。于中忍位顺乐印可能取识之空。于上忍位印前所取空,顺后能取空,所以称此定为印顺定。世第一法是四加行的最后一位,依无间定发上品如实智,印持决定能取空和所取空,还能生起最初的出世道。在有漏世间法中此位最胜第一,故称世第一法。
(12)顺决择分:三顺分(顺福分、顺解脱分、顺决择分)之一,即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之有漏善恨。顺为顺益或随顺,决为决断,择为简择,分为分断或部分。决断简择是诸圣道,因为各种圣道能断疑,能分别苦、集、灭、道四谛之相,暖等四善根所顺唯是见道一分或决择分,故称顺决择分。声闻乘中极速者,三生方得解脱,初生起顺解脱分,第二生起顺决择分,第三生于见道,乃至得究竟解脱。
(13)已知根:意、乐、喜、舍、信、勤、念、定、慧九根在修道位虽然已经知道了四谛之理,但为了断除其他烦恼,对四谛之理还要一再了知。
(14)具知根:在无学道,意等九根已经完全知道了四谛之理,具有其知,故称具知。
白话《成唯识论》卷八
这样的四缘依十五处义之差别立为十因。它们怎样依十五处而立呢?
一语依处。事物的名称引起人们的思想,又通过语言把这种思想表达出来,就是依语依处立随说因。依据这种语言,并随从所见、所闻等说明各种意思,这就说明:能说是所说之因。《集论》说这是名、想、见,如由名字而起取相、执着以后,随之而起的是言说,就是以名、想、见三法为因,是语言的依处。
二领受依处。意谓观待能受和所受之性,就是依领受依处立观待因。即观待能受和所受之性,使各种事物或生,或住,或成,或得,这就是它们的观待因。
三习气依处。意谓内外种子还没有成熟的时候,就依习气依处立牵引因。意谓牵引远处自果。
四有润种子依处。即内、外种子已经成熟的时候,就依此处立生起因。意谓能够生起近处自果。
五无间灭依处。就是心法和心所法的等无间缘。
六境界依处。就是心法和心所法的所缘缘。
七根依处。就是心法和心所法所依的眼等六根。
八作用依处。意谓作业、作具、作用,即除内外种子,其余所有的一切助现缘都是作用依处。
九士用依处。意谓于所作业、作者、作用,即除种子以外,其余作现缘者都是士用依处。
十真实见依处。即无漏正见,除去引发的自种子,对于无漏的有为法或无漏的无为法,如能有所资助增上和引证的,都是真实见依处。总依第五至第十这六依处立摄受因。前五依处成办三界有漏诸法,第六依处成办无漏法。
十一随顺依处。意谓无记、染、善三性之现行和种子,能够随顺自己同类的殊胜之法,即依此处立引发因。意谓能够引发同类胜行,并能引得无为法。
十二差别功能依处。意谓各有为法的种子,不仅各于自果有能生的差别势力,对无为法也有能证的作用。即依此处立定异因,即各种有为法能够产生自界等果报,并各能引得自乘结果。
十三和合依处。意谓从第二领受依处至第十二差别功能依处,在事物的所生、所住、所成、所得的结果中,有和合之力。即依此处立同事因,因为从观待因乃至定异因,都共同产生同一事业。
十四障碍依处。意谓在生、住、成、得的过程中,能对事物起障碍作用,即依此处立相违因,即对事物的生等起违逆作用。
十五不障碍依处。意谓在事物的生、住、成、得过程中,对事物不起障碍作用,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。意谓它对事物的生等不起违逆作用。
像这样的十因可以用二因包括:一能生因,二方便因。
《瑜伽师地论?菩萨地》说:牵引种子生起种子称为能生因,其余各因统称为方便因。这说明牵引因、生起因、引发因、定异因、同事因、不相违因中,各类因缘种子在没有成熟的时候称为牵引种子。已经成熟的时候称为生起种子。因为在那六因当中,各种因缘种子都包括在未成熟和已成熟二位当中。虽然有现行生起是能生因,如引发等四因当中,现行能生种子,但多间断,所以<菩萨地>略而不说。或者现行直接产生结果,也立种子之名,如假说现行谷、麦等种。意谓第一言说因、第二观待因、第五摄受因、第九相违因,以及前六因的非因缘法,都是前说未润生位、已润熟位二因种之余,所以总说为方便因。并不是牵引、生起二种只属于牵引、生起二因,因为其余的四因中有因缘种子。并不是只除生起、牵引二因之外的八因都称为所余因,因为这二因中也有非因缘种子。
《瑜伽师地论》的<有寻有伺地>等说生起因是能生因,其余的属于方便因。这段文字的意思是说:六因中不管是现行,还是种子,只要是互为因缘的,都称为生起因,因为都能生起自类之果,其余的都属于方便因。并不是说生起只属于生起因,因为其余的五因也有因缘。并不是除生起因以外的九因称为所余因,因为在生起因中有非因缘。<菩萨地>所说牵引、生起种子就是这二因,所余各因就是这其余的八因,虽然牵引、生起二因中有非能生因,但此二因中因缘种子殊胜,因为明显,所以偏说。虽然其余因中有非方便因,但增上法多,因为明显,所以要偏说。
<有寻有伺>等三地所说的生起因是能生因,其余的九因是方便。生起就是那生起因,其余的因,应当知道,就是除生起因之外的九因。虽然生起因中有非因缘种子,但是近得果,由于直接而又明显,所以要偏说。虽然牵引因中也有因缘种子,但距离得果尚远,亲生现行相隐,所以不说牵引因是因缘种的能生因。其余的因属于方便,按照上述道理应当知道。
【原典】
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,立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处立?
一语依处。谓法名想所起语性,即依此处立随说因(1)。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,此即能说为所说因。有《论》说此是名、想、见,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,若依彼说,便显此因是语依处。
二领受依处。谓所观待能所受性,即依此处立观待因(2)。谓观待此,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,此是彼观待因。
三习气依处。谓内外种未成熟位,即依此处立牵引因(3)。谓能牵引远自果故。
四有润种子依处。谓内外种已成熟位,即依此处立生起因(4)。谓能生起近自果故。
五无间灭依处。谓心、心所等无间缘。
六境界依处。谓心、心所所缘缘。
七根依处。谓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
八作用依处。谓于所作业、作具、作用,即除种子余助现缘。
九士用依处。谓于所作业、作者、作用,即除种子余作现缘。
十真实见依处。谓无漏见,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、引、证。总依此六立摄受因(5)。谓摄受五办有漏法,具摄受六办无漏故。
十一随顺依处。谓无记、染、善现种诸行,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,即依此处立引发因(6)。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。
十二差别功能依处。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,即依此处立定异因(7)。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
十三和合依处。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,于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有和合力,即依此处立同事因(8)。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。
十四障碍依处。谓于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能障碍法,即依此处立相违因(9)。谓彼能违生等事故。
十五不障碍依处。谓于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不障碍法,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(10)。谓彼不违生等事故。
如是十因二因所摄:一能生,二方便。
<菩萨地>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,所余诸因方便因摄。此说牵引、生起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成熟位名牵引种,已成熟位名生起种,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。虽有现起是能生因,如四因中生自种者,而多间断,此略不说。或亲办果亦立种名,如说现行谷、麦等种。所余因谓初、二、五、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,皆是生熟因缘种余,故总说为方便因摄。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,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。非唯彼八名所余因,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。
<有寻等地>说生起因是能生因,余方便摄。此文意说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,皆名生起因,能亲生起自类果故,此所余因皆方便摄。非此生起唯属彼因,余五因中有因缘故。非唯彼九名所余因,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。或<菩萨地>所说牵引、生起种子即彼二因,所余诸因即彼余八,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,而因缘种胜,显故偏说。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,而增上者多,显故偏说。
<有寻等地>说生起因是能生因,余方便者,生起即是彼生起因,余因应知即彼余九。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,而去果近,亲显故偏说,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,而去果远,亲隐故不说。余方便摄,准上应知。
【注释】
(1)随说因:十因之一,随说即因,持业释,能说是所说之因,随所见、所闻等事物的名称引起人们的思想,由思想引起言说。
(2)观待因:观待意谓相对,谓诸有欲求三界系缚乐及出世间不系缚乐者,或求得或受用,彼观待此,于彼诸缘称为观待因。
(3)牵引因:有漏、无漏内种和谷、麦等外种,在未成熟位,牵引可爱或不可爱的远果。
(4)生起因:内外种子至成熟位,能生现在的自果。
(5)摄受因:三界惑业系缚之法及不系缚之法,都为真实见所摄受,故称摄受因。
(6)引发因:善、染、无记种子引发同类现行,现行引发种子,种子引发种子,乃至引发无漏,都属于引发因。
(7)定异因:三界系缚诸法及不系缚法,自性功能有差别,能够产生不同的结果。
(8)同事因:上述七因除随说因以外的六因,协同成办某一事业。
(9)相违因:对事物的生、住、成、得起阻碍作用。
(10)不相违因:对事物的生、住、成、得不起阻碍作用。
【译文】
所说的四缘依什么依处建立呢?又怎样包含十因和二因呢?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因缘是依有润种子依处而立,依无间灭依处立等无间缘,依境界依处立所缘缘,依其余的依处立增上缘。此中所说的种子就是第三、第四、第十一、第十二、第十三、第十五,六依处中,除去现行,都属于因缘种子。六依处中除第三、第四依处以外,其余四依处虽然也有现行是因缘,但多间断,这里略去不说。或者这四依处的现行,也能直接产生自己的结果,如外种的麦种等,也立种子之名。或者说种子只属第四依处,关于亲疏、隐显、取舍问题,如前所说。所说无间灭依处和境界依处,应当知道这是从总的方面说明等无间缘和所缘缘的依处,不只在第五和第六依处,其余依处也有这二缘的意思。或者说只有第五、第六依处,其余的三依处虽有,但少而且相隐,所以略去不说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二十八说因缘属于能生因,增上缘是方便因,中间的等无间缘和所缘缘属于摄受因。虽然方便因内具有后三缘,但增上缘多,所以这里要偏说。其余的因也有中间二缘,但摄受因中明显,所以要偏说。能生因是因缘者,或说六因,或说二因,进退如前所说。
所说十因、四缘肯定应当有果,这果有几种呢?依什么依处而得何果呢?果有五种:一异熟果。即有漏善法和不善法所招感的八识自体相续的异熟无记;二等流果。所熏习的善、不善、无记种子所引生的同类结果,或似先前所作业,随之产生相应的结果;三离系果。意谓于无漏道断障所证得的善无为法;四士用果。各位作者假藉各种工具所办成的事情;五增上果。除前四果以外其余所得的结果。
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:习气依处得异熟果,随顺依处得等流果,真实见依处得离系果,士用依处得士用果,其余依处得增上果。初师认为:所说习气依处表明各种依处招感异熟果的一切功能,所说随顺依处表明各依处引生等流果的一切功能,所说真实见依处表明各依处证得离系果的一切功能,所说士用依处表明各种依处招感士用果的一切功能,所说的所余依处表明各种依处得增上果的一切功能。如果不是这样,就应当是太宽,或者太狭。
二师认为:习气只属第三,虽然异熟因其余四处也有,习气依处中也有非异熟因,但异熟因离得果太远,习气依处望果也远,所以这里偏说。随顺依处只属第十一依处,虽然其余依处也得等流果,此处也得非等流果。但等流因招感胜有为行相明显,随顺依处也是这样,所以论要偏说。所说真实见依处只诠释第十依处,虽然其余的四依处也能证得离系果,真实见依处也能得非离系果,但证得离系果的行相明显,所以论要偏说。所说的士用依处只诠释第九依处,虽然其余的依处也招感士用果,士用依处还能招感增上果等,但士用依处所得士用果,其名相明显,所以论要偏说。除前四果所不属,只属其余的十一依处,虽然这十一依处也得其余的果,其余的依处也能招感增上果,但这十一依处大多招感增上果,其余的依处明显地招感具余果,所以论要偏说。
由此可见,所说的五果当中,如果是异熟果,由牵引因、生起因、定异因、同事因、不相违因和增上缘所得。如果是等流果,则由牵引因、生起因、摄受因、引发因、定异因、同事因、不相违因和因缘、增上缘所得。如果是离系果,则由摄受因、引发因、定异因、同事因、不相违因和增上缘所得。如果是士用果,初师认为:由观待因、摄受因、同事因、不相违因和增上缘得。二师认为:士用果由摄受因、引发因、定异因、同事因、不相违因和除所缘缘之外的三缘所得。如果是增上果,十因、四缘都可以得到。
【原典】
所说四缘依何处立?复如何摄十因、二因?《论》说因缘依种子立,依无间灭立等无间,依境界立所缘,依所余立增上。(1)此中种子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处中因缘种摄。虽现四处亦有因缘,而多间断,此略不说。或彼亦能亲办自果,如外麦等亦立种名。或种子言唯属第四,亲疏、隐显、取舍如前。言无间灭境界处者,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、六,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。或唯五、六,余处虽有而少隐故,略不说之。《论》说因缘能生因摄,增上缘性即方便因,中间二缘摄受因摄。(2)虽方便内具后三缘,而增上多,故此偏说。余因亦有中间二缘,然摄受中显故偏说,初能生摄进退如前(3)。
所说因、缘必应有果。此果有几?依何处得?果有五种:一者异熟。谓有漏善及不善法,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;二者等流。谓习善等所引同类,或似先业后果随转;三者离系。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(4);四者士用。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;五者增上。谓除前四余所得果。
《瑜伽》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,随顺依处得等流果,真见依处得离系果,士用依处得士用果,所余依处得增上果。习气处言,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。随顺处言,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。真见处言(5),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。士用处言,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。所余处言,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尔,便应太宽太狭。
或习气者唯属第三,虽异熟因余处亦有,此处亦有非异熟因,而异熟因去果相远,习气亦尔,故此偏说。随顺唯属第十一处,虽等流果余处亦得,此处亦得非等流果,而此因招胜行相显,随顺亦尔,故偏说之。真见处言唯诠第十,虽证离系余处亦能,此处亦能得非离系,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。士用处言唯诠第九,虽士用果余处亦招,此处亦能招增上等,而名相显是故偏说。所余唯属余十一处,虽十一处亦得余果,招增上果余处亦能,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余已显余,故此偏说。
如是即说此五果中,若异熟果,牵引、生起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增上缘得。若等流果,牵引、生起、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。若离系果,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增上缘得。若士用果,有义:观待、摄受、同事、不相违因增上缘得。有义:观待、牵引、生起、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除所缘缘余三缘得。若增上果,十因四缘一切容得。
【注释】
(1)语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:「依种子依处施设因缘,依无间灭缘依处施设等无间缘,依境界缘依处施设所缘缘,依所余依处施设增上缘。」(大正三十?页三○二)
(2)语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十八:「当知知中若能生因是名因缘,若方便因是增上缘,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、心所说,由彼一切心及心所前生开导所摄受故,所缘境界所摄受故,方生方转,是故当知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摄受因摄。」(大正三十?页五○一)
(3)进退如前:能生因或者是六因,或者是二因。依<菩萨地>,如果通取六因称之为进,若只取二因则称为退。或者认为六因中只把种子作为能生因,因为不包括现行,所以称之为退,如果包括现行则称之为进。依<有寻等地>,如果认为六因是能生因则称之为进,如果不只取一因,则称之为退。
(4)无为法:无为是梵文Asamskrta的意译,与有为相对,指非因缘和合形成无生灭变化的真实存在。唯识认为有六种无为法:㈠虚空无为。真如离诸障碍,犹如虚空;㈡择灭无为。靠无漏智的简择作用,灭诸烦恼,证得真如;㈢非择灭无为。不靠无漏智的简择力,本性清净的真如实体;㈣不动无为。进入色界四禅后,不为苦、乐所动;㈤想受灭无为。修灭尽定,进入无想地,灭六识心想及苦、乐二受;㈥真如无为。法性的真实如常之相。
(5)语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:「依习气随顺因缘依处施设异熟果及等流果,依真实见因缘依处施设离系果,依士用因缘依处施设士用果,依所余因缘依处施设增上果。」(大正三十?页三○二)
【译文】
傍论已经讲完,现在应当辨明正论。阿赖耶识中的种子可作因缘、所缘缘、增上缘三缘,所生现行为分别形式,唯独不能作等无间缘。所谓种子三缘是:一各有亲生种子,是彼八识的因缘;二能缘种子的心法和心所法,这种子就是它的所缘缘;三如果有的种子,对于现行法的生起能够给予助力,或不起障碍作用,这就是增上缘。应当知道,因缘种子生净现行也是这样。各种现行分别展转相望,可以作三缘,因为没有因缘。意谓有情众生自、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,三缘中除去等无间缘。
对于一个人来说,自己的八识及其心所等同聚法,此聚与彼聚展转相望,肯定有增上缘,肯定没有等无间缘,所缘缘的意思或者是有,或者是无。第八识对于其余七识有所缘缘的意思,前七识对第八识没有所缘缘的意思,因为前七识不是第八识所依仗的本质。第七识望于第六识和前五识没有所缘缘的意思,后一意识有。前六识望于第七识都没有所缘缘的意思。第六识望于前五识没有所缘缘的意思,前五识望于第六识有所缘缘的意思,因为前五识只托第八本识所变为境相。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,第六识可以有三缘,其余七识只有二缘,没有因缘和所缘缘,因为它们只缘现境。也容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,前五识和第七识前与后也有三缘。前七识望于第八识可以有所缘缘,因为前七识都能熏成第八识的相分、见分种子。同聚异体之识,展转相望,只有增上缘,没有所缘缘,因为各种相应法所仗本质相同,不能互相为缘。
二师认为:或依见分不相缘,依相分有相缘的意思,因为各个相分互为本质才能生起,如本识中诸法种子同时为触等五种遍行心所法的相分本质。如果不是这样的话,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所缘境。假设允许无色界第八识变下界之色,五位心所法如本识一样也肯定缘种,六见分境不同于一个本质。同体相分为见分二缘,见分于相分只有增上缘。见分与自证分展转相望,也是这样。其余的自证分与证自证分展转相望,俱作二缘。此中不依种子的相分说,只说现行互相为缘。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相望,都有所缘,因为一一都能遍缘一切法,不过在同体的四分中,一定要除去见分望于相分的非所缘缘,因为一切相分从道理上来讲,肯定没有能缘的作用。
既然现起分别缘其种子和现行而生,则其种子从道理上来讲也应当缘其现行和种子而生起,现行和种子对于种子来说能作几缘呢?种子肯定不能由中间二缘生起,因为这二缘待心法、心所法为果才能成立。现行望于亲种具作二缘,与非亲种只有增上缘,种子望于亲种也具二缘,于非亲种也只有增上缘。
依这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,一切分别若因若果,从理从教皆悉成立。小乘所执心外之缘假设有也没用,况且违背理、教,你们为什么固执己见呢?虽然此言分别是从总的方面说明三界有漏心法和心所法,但随从分别的殊胜之义,佛典中多方说明,或说二、三、四、五等分别,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都详细解释过。
【原典】
傍论已了,应辨正论。本识中种容作三缘,生现分别(1),除等无间,谓各亲种是彼因缘,为所缘缘于能缘者。若种于彼,有能助力或不障碍,是增上缘。生净现行应知亦尔。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,无因缘故。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二缘,除等无间。
自八识聚展转相望,定有增上缘,必无等无间,所缘缘义或无或有。八于七有,七于八无,余七非八所仗质故。第七于六、五无一有,余六于彼一切皆无,第六于五无,余五于彼有,五识唯托第八相故。自类前后,第六容三,余除所缘,取现境故,许五后见缘前相者(2),五、七前后亦有三缘,前七于八所缘容有,能熏成彼相、见种故。同聚异体展转相望,唯有增上。诸相应法所仗质同,不相缘故。
或依见分说不相缘,依相分说有相缘义。谓诸相分互为质起,如识中种为触等相质。不尔,无色彼应无境故,设许变色亦定缘种,勿见分境不同质故。同体相分为见二缘,见分于彼但有增上,见与自证相望亦尔。余二展转俱作二缘,此中不依种相分说,但说现起互为缘故。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,能徧缘故。唯除见分非相所缘,相分理无能缘用故。
既现分别缘种现生,种亦理应缘现种起,现种于种能作几缘?种必不由中二缘起,待心、心所立彼二故。现于亲种具作二缘,与非亲种但为增上,种望亲种亦具二缘,于非亲种亦但增上。
依斯内识互为缘起,分别因果理教皆成,所执外缘设有无用,况违理教何固执为?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,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,或说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(3),如余论中具广分别(4)。
【注释】
(1)分别:包括心法、心所法,不管是见分,还是相分。
(2)许五后见缘前相者:此据陈那著《观所缘缘论》:「或前为后缘,引彼功能故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八八八)
(3)或说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:二,据《摄大乘论》卷四,遍计有二:㈠自性,㈡差别。三,即自性、随念、计度。四,如《摄大乘论》所说,即自性、差别、有觉、无觉。五,如《摄大乘论》所说,依名计义,依义计名,依名计名,依义计义,依名义计名义。等,此中省略《显扬圣教论》卷十所说的六分别,以及《楞伽经》卷五所说的十分别。
(4)如余论中具广分别:此指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十八、七十三、七十四,以及《显扬圣教论》、《摄大乘论》等。
【译文】
虽有内识,但无外部条件,有情众生怎能生死相续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「由于各种业习气和二取习气相应。前一生命的异熟体既尽,又会生起其余的异熟果报体。」
论说:颂文的「诸业」是指福业、非福业和不动业,即有漏善、不善思业。业的眷属也立业之名,因为它们和业一样,能够招感总报和别报。这种业刚刚生起,马上就消灭,无别义理能够招感当来真异熟果。现行之业当造之时,熏于本识,生起自业之功能,这种功能就是颂文所说的习气,因为这种功能是业的气分,这就是习气的「习」字。这种功能是由现行熏习而成,这就是习气的「习」字。不同于无惭外道所说的业皆宿作并是曾有,也不同于化地部等所说的业入过去,现皆有体,也不同于有部等所说的过去有体之曾业,也不同于顺世外道所说的一切果唯现业所得,所以称为习气。这种习气展转相续,到成熟的时候就会招感异熟果,这说明业习气是感当来异熟果的最殊胜的增上缘。相见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,以上所说的四取都包括在能取、所取当中。由于上述四种二取所熏发,能够直接产生本识上的功能,此称二取习气,这说明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,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。
颂文的「俱」意谓业种子与二取种子在一起,同时感生结果,是间接条件与直接条件互相协助的意思,由于业种招生结果明显,所以颂文先说。颂文的「前异熟」是指过去世多生之业招感异熟果报。颂文的「余异熟」是指由业所招感的未来世多生异熟果报。虽然二取种子受果无穷无尽,但业的习气受果是有穷尽的。因为异熟果一者性别,与业性不同;二者难招,得果必须异世。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,二者易感。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成熟,于今生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,即是此身临终之位,彼所熟业又能另外生起以后的其余异熟果。由此所说业果不断,生死相续,轮转无穷,哪里用得着假藉心外条件方得生死相续呢?这颂文的意思是说:由业和二取为因缘,使生死轮回都离不开识,所以心法和心所法是生死因果的体性。
此外,生死相续由于各种习气,然而各种习气总共有三种:一名言习气。就是有为法的各自直接种子。名言有二种:㈠表义名言。就是能诠表义理的音声差别:㈡显境名言。就是能够了别外境的心法和心所法。随从这两种名言熏习所成的种子,作有为法的各自因缘。
二我执习气。就是人们虚妄计度的我和我所的种子。我执有二种:㈠俱生我执。即修道所断的我和我所执;㈡分别我执。即见道所断的我和我所执。随从这二种我执所熏习而成的种子,使有情众生等有自他之别。
三有支习气。即招感三界异熟果报的业种子。有支有二:㈠有漏善。就是能够招感善趣果报的业;㈡各种不善。就是能够招感恶趣果报的业。随从这二种有支熏习而成的种子,使异熟果报有善趣和恶趣之别。应当知道,我执习气和有支习气在差别果报上是增上缘。应当知道,颂文所说的「业习气」就是有支习气。应当知道,二取习气就是我执习气和名言习气,即取我、我所及名言以为境界,熏我执习气和名言习气,都称为「取」。「俱」等其余文字的意思,如前所释。
又,生死相续由于惑、业、苦,引发行为润生烦恼称为惑,能够招感后有果报的业称为业,业所引生的各种痛苦都称为苦,惑、业、苦的种子都称为习气。前二习气对于生死苦果来说是增上缘,因为它们能够协助产生痛苦。第三习气对于生死苦来说能作因缘,因为它能够直接产生痛苦。颂文所说的三种习气,如其所应,当知是这样的:惑和苦称为取,因为惑是能取,苦是所取。取是执着的意思,业不能称为取。颂文的「俱」等,如前所释。
【原典】
虽有内识,而无外缘,由何有情生死相续?
颂曰:
由诸业习气(1),二取习气俱。
前异熟既尽,复生余异熟。
论曰:「诸业」谓福(2)、非福(3)、不动(4),即有漏善、不善思业。业之眷属亦立业名,同招引满异熟果故。此虽纔起无间即灭,无义能招当异熟果。而熏本识起自功能,即此功能说为习气,是业气分熏习所成,简曾、现业,故名习气。如是习气展转相续,至成熟时招异熟果,此显当果胜增上缘。相见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(5),彼取(6)皆二取摄。彼所熏发,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,各二取习气,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。
「俱」谓业种二取种俱,是疏亲缘互相助义,业招生显,故颂先说。「前异熟」者,谓前前生业异熟果。「余异熟」者,谓后后生业异熟果。虽二取种受果无穷,而业习气受果有尽,由异熟果性别难招,等流、增上性同易感。由感余生业等种熟,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。由斯生死轮转无穷,何假外缘方得相续?此颂意说由业、二取,生死轮回皆不离识,心、心所法为彼性故。
复次,生死相续由诸习气,然诸习气总有三种:一名言习气。谓有为法各别亲种。名言有二:㈠表义名言。即能诠义音声差别;㈡显境名言。即能了境心、心所法,随二名言所熏成种,作有为法各别因缘。
二我执习气。谓虚妄执我、我所种。我执有二:㈠俱生我执。即修所断我、我所执;㈡分别我执。即见所断我我所执。随二我执所熏成种,令有情等自他差别。
三有支习气。谓招三界异熟业种。有支有二:㈠有漏善。即是能招可爱果业;㈡诸不善。即是能招非爱果业。随二有支所熏成种,令异熟果善、恶趣别。应知我执、有支习气于差别果是增上缘。此颂所言「业习气」者,应知即是有支习气。二取习气应知即是我执、名言二种习气,取我、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,皆说名取。「俱」等余文义如前释。
复次,生死相续由惑、业、苦,发业润生烦恼名惑,能感后有诸业名业,业所引生众苦(7)名苦,惑业苦种皆名习气。前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,助生苦故,第三习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,亲生苦故。颂三习气,如应当知。惑苦名取,能、所取故,取是著义,业不得名。「俱」等余文义如前释。
【注释】
(1)习气:梵文Vasana的意译,意谓烦恼相续在心中留下的余习,所以《大智度论》称之为「残习」或「烦恼残气」。唯识解释为种子。有三种习气:㈠名言习气。由名相概念熏习形成阿赖耶识的种子,这种子又成为产生世间万物的因缘;㈡我执习气。由于妄执有我、我所而熏习形成种子,此类种子成为人们区分我你他的原因;㈢有支习气。人们的善、恶诸行熏习形成阿赖耶中的种子,此类种子成为招感不同果报的原因。
(2)福:福业能够招感欲界善趣总报和善别报,「福」是殊胜之义,因为它能够招感善趣果报而受很大利乐。
(3)非福:非福业能够招感欲界恶趣异熟总报和恶别报,能够招感恶趣而受极大的苦恼。
(4)不动:不动业能够招感色界和无色界的异熟总报以及色、无色三界的禅定,对于欲界的散动而言,故称不动。
(5)本末:「本」指第八识阿赖耶识,因为它是产生各种异熟果报的根本,「末」指其他识中的异熟,因为它是第八识的末果。或者说第八识的总报称为本,余识别报称为末,本末摄尽一切法。
(6)彼取:即上述相见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四种二取。
(7)众苦:此指三苦或八苦。三苦如下:㈠苦苦。由于寒、热、饥、渴等条件所造成的痛苦;㈡坏苦。乐境变坏时所造成的痛苦;㈢行苦。由于一切有漏有为法迁流变动所造成的痛苦。八苦如下:㈠生苦。有两方面的含义:1为出生时的痛苦,2为生是其他痛苦的基础;㈡老苦;㈢病苦;㈣死苦;㈤怨憎会苦;与讨厌的人在一起所造成的痛苦;㈥爱别离苦。与亲爱的人分离所造成的痛苦;㈦求不得苦。欲望得不到满足所造成的痛苦;㈧五取蕴苦。五取蕴或五蕴是构成人体的五种因素。五取蕴刹那迁流变化,是生、老、病、死等各种身心痛苦的总集。三苦的苦苦相当于八苦的生、老、病、死苦和怨憎会苦,坏苦相当于爱别离苦和求不得苦。行苦相当于五取蕴苦。
【译文】
应当知道,这惑、业、苦总的包括十二有支,即从无明乃至老死,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所详细解释的。
然而十二支可以简略为四支:一能引支。即无明、行,能够引生识等五种果报的种子。这里的无明只取能够引发招感后世善业和恶业者,即这种无明所引发的乃称为行。由此可知,一切不感果的顺现受业,或者别助招感当来果报的业力当中,那唯感别报的业力,都不是行支。
二所引支阿赖耶识内直接产生当来异熟果的识等五果种子,因为这是前述无明、行二支所引发,所以称为所引支。五种之中的识种是本识之因,除后边的六根、触、受三种,其余的色心因缘种都是名色种子,后边的六处、触、受三因,如其名称次第就是六处种子、触种子和受种子。或者说名色种子总的包括五因,此中随顺殊胜之义而立其余四支的种子,六处和识的总别之义也是这样。
《集论》说识也是能引支,因为识中的业种子称为识支,异熟识的种子属于名色种子。《缘起经》说识支通能引支和所引支,业种子和识种子都称为识,识是名色的所依,并不属于名色。识等五支由业所熏发,感招之位虽然确实同时,但主伴、总别、胜劣、因果之相不同,所以诸圣人之教假说前后,或依当来生起分位,或依现在已起分位,因为次第而说识等五支前后不同。所以,《十地经论》等说识等五支也有现行,因为在因位时肯定没有现行的意思。因此,《缘起经》又说生与引同时,润与未润肯定不能同时。
三能生支。即爱、取、有三支,因为它们最近能够产生未来的生和老死。受内异熟时,由迷内异熟果的无明,引发能够招感后有的各种业,以此为缘,引发直接产生未来生和老死的识等五果的种子以后,又依迷外增上果的无明,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,以贪爱为条件又产生欲等四取。爱和取合润,能够产生业种子,以及所引因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五支的种子转名为有,因为这六类种子都能直接产生最近未来的结果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说只有业种子称为有,因为它能够直接产生异熟果。又有的经论说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五法种子称之为有,因为它们能够直接产生未来的识等。
四所生支。即生和老死,因为它们直接由爱、取、有所产生。意谓从中有初生以后至本有中,未衰变位都是生支,诸衰变位总为老,身坏命终方名为死。老不一定有,所以附属于死立为一支。
外人问:病为什么不立支呢?
论主回答说:因为病不遍三界、五趣,并非定有。老虽然不定有,但由于它遍有,所以立支。诸界、诸趣、诸生,除中途夭折者而外,临终之时根、识都会衰朽。
外人问:名色并非普遍存在,为什么要立支呢?
论主回答说:因其定有,所以立支。因为胎生、卵生、湿生者,六处未满以前,肯定有名色。而且,名色所以要立支,是因为它们也遍三界。在色界化生初受生位,虽然具有五根,但还没有作用,此时还不能称为六处支。初生无色界的时候,虽然肯定有意根,但不明了,还不能称为意处。因此《瑜伽师地论》说十二支在欲界全有,在色、无色二界有一部分。
外人问:爱并不是普遍存在,怎能特别立为一支呢?因为生恶趣者并不爱恶趣,所以爱并非普遍存在。
论主回答说:因为爱肯定存在,所以特别立为一支。不求无有及生善趣者,肯定有爱。不还果生他地润生,虽然不现起爱,然而如果于彼自身取支,肯定有爱的种子。而且,爱也是普遍存在的,生恶趣者于现我身及现在境也会生起爱,所以生恶趣者有爱润生。《缘起经》依无希求当来恶趣身之爱,说生恶趣无有爱生起,并不是说生彼趣诸爱全无。
外人问:为什么所生之果合立生老死,于所引位乃立识等五支呢?
论主回答说:因为在因位很难知道它们的差别之相,佛教经典依据当生果位分别立为识等五支。意谓于当来初生之时果识初起,即是因识相显。于次识位五根未满以前,名色相貌增长,以后五根满时,因六处明盛,依六处发触,因触生起受,此时称为受果圆满究竟位,依此当起果位次第立因支为五。因为在当现果位容易明了差别之相,总立生、老死二支,以此显示三苦。然而所生果若在未来,为令有情生厌离故,总相说为生、老死支。若至现在为了使人们了知分位之相产生,故说识等五支。
外人问:各种烦恼都能发业,为什么总立无明呢?各种烦恼都能润业,为什么分别立为爱、取呢?
论主回答说:虽然一切烦恼都能发业润业,但无明之力发业的作用优胜于其他烦恼,因具十一种殊胜之事,即所缘等,详解如佛经所说。虽然各种烦恼皆能润生,但于润业位爱力偏增,因为圣教皆说爱如于水,能沃能润。经过多次灌溉才能使它生芽。而且,依初后分爱、取二支,发业之义不可重发,立一无明、如一芽生。虽然取支当中包括各种烦恼,但爱润生殊胜,故说爱增胜。
外人问:诸缘起支,若生此地十二支,皆唯与同地十二支为缘呢?也容许与他地十二支为缘呢?
论主回答说:一般来说,十二有支都与自地支为缘,但所发行支也有依他地无明为缘的,如下地无明发上地行支。否则,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,应当不是行支,因为此时彼地无明犹未生起。
外人问:从上地生到下地,或从下地生到上地的有情众生,以什么受为缘呢?
论主回答说:随其所应,这种爱也缘当生地之受,不管是现行还是种子,这种说法都不违背佛教道理。
在这十二支当中,前十支因和后二支果肯定不能同世。因中的前七支与爱、取、有三支,或者异世,或者同世。十二支中,生、老死二支,爱、取、有三支,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七支,各定同世。这样的十二有支,只要设立一重因果关系,肯定能够说明轮回理论,并脱离断见和常见,像有部那样施设两重因果关系实在是没用。或者应更超过三世两重因果,这就犯无穷的过失。
【原典】
此惑、业、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(1),谓从无明乃至老死,如《论》广释(2)。
然十二支略摄为四:一能引支。谓无明、行,能引识等五果种(3)故。此中无明(4)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、恶业者,即彼所发乃名为行(5),由此一切顺现受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。
二所引支。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,摄识等五种,是前二支所引发故。此中识种谓本识因,除后三因,余因皆是名色种摄,后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后三种。或名色种总摄五因,于中随胜立余四种,六处与识总别亦然。
《集论》说识亦是能引,识中业种名识支故,异熟识种名色摄故。经说识支通能所引,业种识种俱名识故,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。识等五种由业熏发,虽实同时,而依主伴、总别、胜劣、因果相异,故诸圣教假说前后,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后。由斯识等亦说现行,因时定无现行义故。复由此说生引同时,润未润时必不俱故。
三能生支。谓爱、取、有,近生当来生、老死故。谓缘迷内异熟果愚发正能招后有诸业,为缘,引发亲生当来生、老死位五果种已,复依迷外增上果愚,缘境界受发起贪爱,缘爱复生欲等四取,爱、取合润能引业种及所引因,转名为有,俱能近有后有果故。有处唯说业种名有,此能正感异熟果故。复有唯说五种名有,亲生当来识等种故。
四所生支。谓生、老死,是爱、取、有近所生故。谓从中有至本有中,未衰变来皆生支摄,诸衰变位总名为老,身坏命终乃名为死。老非定有,附死立支。
病何非支?
不徧定故,老虽不定徧故立支,诸界趣生除中天者将终皆有衰朽行故。
名色不徧何故立支?
定故立支,胎、卵、湿生者,六处未满定有名色故。又名色支亦是徧有,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,而未有用,尔时未名六处支故。初生无色虽定有意根,而不明了,未名意处故,由斯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。
爱非徧有,宁别立支?生恶趣者不爱彼故。
定故别立,不求无有生善趣者定有爱故,不还润生爱虽不起,然如彼取定有种故。又爱亦徧,生恶趣者于现我境亦有爱故。依无希求恶趣身爱,经说非有,非彼全无。
何缘所生立生、老、死,所引别立识等五支?
因位难知差别相故,依当果位别立五支。谓续生时因识相显,次根未满名色相增,次根满时六处明盛,依斯发触,因触起受,尔时乃名受果究竟,依此果位立因为五。果位易了,差别相故,总立二支以显三苦。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厌故,说生、老、死。若至现在,为令了知分位相生,说识等五。
何缘发业总立无明?润业位中别立爱、取?
虽诸烦恼皆能发润,而发业位无明力增,以具十一殊胜事(6)故,谓所缘等,广如经说。于润业位爱力偏增,说爱如水能沃润故。要数溉灌方生有芽,且依初后分爱取二,无重发义立一无明。虽取支中摄诸烦恼,而爱润胜说是爱增。
诸缘起支皆依自地,有所发行依他无明,如下无明发上地行。
不尔,初伏下地染者,所起上定应非行支,彼地无明犹未起故。
从上下地生下上者,彼缘何受而起爱支?
彼爱亦缘当生地受,若现若种,于理无违。
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,因中前七与爱、取、有或异或同,若二、三、七各定同世。如是十二一重因果(7)足显轮转及离断常,施设两重(8)实为无用,或应过此便致无穷。
【注释】
(1)十二有支:即十二因缘,因包括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、生、老死十二个部分,故称十二有支或十二支。这十二支的关系如下,无明缘行、行缘识、识缘名色、名色缘六处、六处缘触、触缘受、受缘爱、爱缘取、取缘有、有缘生、生缘老死。
(2)如《论》广释:讲到十二因缘的有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九、卷十、卷九十三,以及《大乘阿毘达磨集论》卷四十、《十地经论》卷八和世亲的《十二因缘论》等。
(3)能引识等五果种:由无明和行作为过去世的因,可以引生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五种现在世果报的种子。
(4)无明:梵文Avidya的意译,意谓不明了佛教真理。有五种无明:㈠相应无明。与贪、瞋、慢、疑、恶见五大惑共起的无明;㈡不共无明。亦称独头无明,不与贪等五大惑共起;㈢恒行不共无明。不共无明中只与第七识末那识相应者,永恒相续不断,不同于与第六意识相应的有间断的无明;㈣主独无明。与意识相应的不共无明,不但不与根本烦恼俱起,也不与随烦恼俱起,是最强盛的无明;㈤非主独行无明。与忿等随烦恼俱起的无明。前四种无明是烦恼障,能发诸业。第五是所知障,不能发业,所以这里讲的无明是指前四种。
(5)行:梵文Samskara的意译,意谓行为,即身行、口行、意行,此称三业,即人的一切身心活动。
(6)十一殊胜事:㈠所缘胜,㈡行相胜,㈢因缘胜,㈣等起胜,㈤转异胜,㈥邪行胜,㈦相状胜,㈧作业胜,㈨障碍胜,㈩随转胜,(十一)对治胜。
(7)一重因果: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十支是因,生和老死二支是果,因在过去世,果在现在世或未来世。因在现在世,果在未来世。只要有这一重因果,就可以表明三世俱有,建立轮回,并破除断见和常见。以十支为因即破常见,以二支为果即破断见。
(8)两重:即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的三世两重因果,以无明和行二支作为过去世的因,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五支则为现在世的果。这是一重因果关系。爱、取、有三支作为现在世的因,生、老死二支则为未来世的果。这又是一重因果关系。
【译文】
这十二支的义门分别:
第一、假实分别门。前九支为实,后三支为假。因为被爱、取己润的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六支种子,合名为有,识等五支种子至现在时,显生、异、灭三相位的差别,分别称为生等。
第二、一事非一事门。有五支是一事,即无明、识、触、受、爱五支。其余各支并非一事。
第三、染不染门。无明、爱、取三支是染性,因为它们是烦恼性。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、生、老死七支,只是不染,因为它们是异熟果。因为七支的分位容许起染,假说通二。其余支通二种。
第四、独杂分别门。无明、爱、取三支称为独相,不与其余支相交杂,其余九支都是杂相。
第五、色非色门。十二支中有六支是心法,不通色法,即无明、识、触、受、爱、取,其余六支通色、心二法。
第六、第七有漏有为无漏无为门。十二有支都是有漏,只属于有为法,因为无漏无为不是有支。
第八、三性分别门。无明、爱、取三支只通不善和有覆无记,行支只通善性和恶性,有支通善、恶、无覆无记,其余七支只是无覆无记,七支在分位中也起善、染。
第九、三界分别门。十二支虽然都通三界,但有的是部分,有的是全部。
第十、能所治门。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一切支,即粗、苦、障、静、妙、离六种行相,有求上地法的有情众生,由观下界十二支为粗、苦、障,观上界为静、妙、离。
第十一、学等分别门。十二有支都不是有学和无学,圣者虽有所起的有漏善业,但他们以无漏明慧为缘所起,与有支相违,不属有支。由此应知圣者肯定不造招感后有果的业,因为圣者们于后有苦果不迷不求。不还果等杂修第四静虑,资下无云天等故业,生净居天等,这于道理不相违背。
第十二、三断门。初师认为:无明只是见道所断,因为迷于谛理的无明能发诸行,圣者肯定不造后有果之业。爱、取二支只能由修道所断,因为贪求当生润生之爱,九种命终之心与俱生爱相伴随。其余九支都通见道所断和修道所断。
二师认为:十二支都通二道所断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说预流果已经断除一切支的一部分,并没有完全断除。如果无明支只是见道所断,怎能说预流果没有完全断除呢?如果爱、取二支只是修道所断,怎能说预流果已经断除一切支的一部分呢?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又说三界一切烦恼都能结生,往恶趣之行只能由分别起的烦恼所引发。诸圣教中不言润生之惑只有修道所断,因为全界烦恼都能结生,也不说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烦恼所发。由此可知,无明、爱、取三支也通见、修所断。然而正发行的无明只是见道所断,助发行的无明不定。爱、取二支正润生者只是修道所断,助润生者不定。而且,染污法的自性应当断除,对治生起的时候,它要永远断除,一切有漏的不染污法并非自性应断,因为不违圣道。
然而,有二义说之为断:一离缚断。即断缘彼烦恼、杂彼烦恼;二不生断。断彼所依之因,使果永不生起。依离缚断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六说各有漏善和无覆无记只是修道所断。依不生断,《集论》等说诸恶趣、无想定等只是见道所断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十二有支通见、修二道所断,于前述二断中应当知道。
第十三、三受俱门。这十二支中,除受、老死二支以外的十支与乐受和舍受相应,因为受不与受相应。老死位中大部分无乐及客舍。十二支中,除受支以外的十一支与苦受相应,因为受不与受相应。
第十四、三苦分别门。除老死支以外的十一支少分属于坏苦,因为老死位中多数没有乐受,依乐受变坏而立坏苦,所以不说老死也是坏苦。十二支中少分属于苦苦,因为一切支中都有苦受。十二支全部属于行苦,因为各种有漏法都是行苦,约舍受说行苦即十一少分,除老死支以外,其义如前坏苦所说。实际意思就是这样,各种佛典中根据各支的外相增盛有不同的说法。
第十五、四谛门。十二有支都属于苦谛,因为它们是取蕴性,行、有、无明、爱、取五支也属于集谛,因为行、有二支是业性,无明、受、取三支是烦恼性。
第十六、四缘门。在四缘当中,诸支相望,增上缘肯定都有,其余三缘有无不定。佛经依据定有,只说有一缘。爱支望于取支,有支望于生支,有因缘的意思,如果说识支是业的种子,行望于识也作因缘,其余支相望没有因缘的意思。
《集论》说无明望行支有因缘的意思,依于无明俱时之思业习气说,无明俱时假说无明,实际上是现行种子的思业习气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说诸支相望而无因缘,此依现行爱、取,只依业种说为有。无明望行支,爱望于取,生望老死,有其余二缘:等无间缘和所缘缘。有望于生,受望于爱,没有等无间缘,有所缘缘。余支相望,都无这二缘。此中所说诸支相望为缘的意思,是依邻近、顺次、因果前后不相杂乱的真实缘起义说。若异此相望,则为缘不定,各位聪明有智慧的人,应当按照上述道理进行思维。
第十七、惑业苦摄支门。惑、业、苦三类包括十二支,无明、爱、取三支属于惑,行全有一分属业,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、生、老死七支全部和有的一部分属于苦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业全摄有,应当知道,这是依业有而说的。《集论》卷四说识属于业,意思是说:业的种子是识支。只有惑、业所招感的结果称为苦,只属于苦谛,又为了使众生生厌患心,不再起惑造业,由此可知,惑、业、苦就是十二支,能使众生生死轮回,相续不断。
【原典】
此十二支义门别者:
九实,三假,已润六支合为有故,即识等五三相位别名生等故。
五是一事,谓无明、识、触、受、爱五,余非一事。
三唯是染,烦恼性故,七唯不染,异熟果故,七分位中容起染故,假说通二,余通二种。
无明、爱、取说名独相,不与余支相交杂故,余是杂相。
六唯非色,谓无明、识、触、受、爱、取,余通二种。
皆是有漏,唯有为摄,无漏无为非有支故。
无明、爱、取唯通不善、有覆无记,行唯善、恶,有通善、恶、无覆无记,余七唯是无覆无记,七分位中亦起善、染。
虽皆通三界,而有分有全(1)。
上地行支能伏下地,即麤、苦等六种行相(2),有求上生而起彼故。
一切皆唯非学无毕,圣者所起有漏善业,明为缘故,违有支故,非有支摄。由此应知,圣必不造感后有业,于后苦果不迷求故,杂修静虑资下故业,生净居等,于理无违。
有义:无明唯见所断,要迷谛理能发行故,圣必不造后有业故。爱、取二支唯修所断,贪求当有而润生故,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故。余九皆通见、修所断。
有义:一切皆通二断,《论》说预流果(3)已断一切一分有支,无全断者故。(4)若无明支唯见所断,宁说预流无全断者?若爱、取支唯修所断,宁说彼已断一切支一分?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,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。(5)不言润生唯修所断,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,由此故知无明、爱、取三支亦通见、修所断。然无明支正发行者,唯见所断,助者不定,爱、取二支正润生者唯修所断,助者不定。又染污法自性应断,对治起时彼永断故,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应断,不违道故。
然有二义说之为断:一离缚故,谓断缘彼杂彼烦恼;二不生故,谓断彼依令永不起。依离、缚断说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,依不生断说诸恶趣无想定等唯见所断。说十二支通二断者,于前诸断如应当知。
十乐、舍俱,受不与受共相应故,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故,十一苦俱非受俱故。
十一少分坏苦所摄,老死位中多无乐受,依乐立坏故不说之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摄,一切支中有苦受故。十二全分行苦所摄,诸有漏法皆行苦故,依舍受说十一少分,除老死支如坏苦说,实义如是,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(6)。
皆苦谛摄,取蕴性故,五亦集谛摄(7),业烦恼性故。
诸支相望增上定有,余之三缘有无不定。契经依定唯说有一,爱望于取,有望于生,有因缘义。若说识支是业种者,行望于识亦作因缘,余支相望无因缘义。
而《集论》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,依无明时业习气说,无明俱故假说无明,实是行种。《瑜伽》论说诸支相望无因缘者,依现爱取唯业有说。无明望行,爱望于取,生望老死,有余二缘。有望于生,受望于爱,无等无间,有所缘缘。余支相望二俱非有,此中且依邻近顺次不相杂乱实缘起说。异此相望为缘不定,诸聪慧者如理应思。
惑、业、苦三摄十二者,无明、爱、取是惑所摄,行、有一分是业所摄,七有一分是苦所摄。有处说业全摄有者。应知彼依业有说故。有处说识业所摄者,彼说业种为识支故。惑业所招独名苦者,唯苦谛摄为生厌故。由惑业苦即十二支,故此能令生死相续。
【注释】
(1)有分有全:欲界摄十二支全部,色界和无色界摄十二支少分。
(2)麤、苦等六种行相:三界分为九地,对上地和下地进行比较,下地粗、苦、障,观而厌之;上地静、妙、离,观而欣之。由于这种欣、厌之力,次第断下地之惑。所以六行观又称为欣厌观。
(3)预流果:预流是梵文Srotapanna的意译,音译须陀洹,小乘佛教修行的第一果位,意谓刚刚进入无漏的圣道之流。
(4)语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十,问:「预流果当言几支已断耶?」答:「一切一分无全断者,如预流果。」(大正三十?页三二七)
(5)语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,问:「贪等十烦恼,几能发业,几不能发?」答:一切能发,若诸烦恼猛利现行,方能发起往恶趣业,非诸失念而现行者,又分别起能发此业,非任运起。」(大正三十?页六二七)
(6)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:《缘起经》卷上认为,生和色是行苦,老是坏苦,死是苦苦。《十地经论》卷八认为,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入是行苦,触和受是苦苦,其余的因缘分是坏苦。
(7)五亦集谛摄:此指十二因缘中的行、有、无明、爱、取五支。
【译文】
而且,有情众生的生死相续,由于内部因缘,不需要外部条件,所以只有识。因就是有漏业和无漏业,因为这二业是正招感生死的因素,所以说为因。缘是烦恼障和所知障,因为它们协助招感生死,所以说为缘。为什么呢?有二种生死:
一分段生死。就是各种有漏善业和不善业,由烦恼障作为缘,作为辅助势力,所招感的三界异熟果粗显,由于因缘之力,身体和生命有短有长,都有一定的限度,所以称为分段。
二不思议变易生死。即以各种无漏后得有分别业为亲因,以所知障为缘助势力,所招感的异熟果殊胜细密。能由悲愿力改变身命的长短,没有一定的限度,所以称为变易。如果无漏定愿力正所资生,正所感后得,其妙用细密难测,所以称为不思议。也可以称为意成身,因随大悲愿意所成就。
如《胜鬘经》所说:如果以取为缘,有漏业因续后有者而生三界之有,以无明习地为助缘,无漏业因即生阿罗汉、独觉、已得自在菩萨三种意成身。也称为变化身,因为无漏禅定之力,使其身体与原来不同,犹如变化。如《显扬圣教论》卷十六所说:声闻无学永远断尽以后的再生,怎能证得无上觉悟呢?依变化身证得无上觉悟并不是业报之身,所以这种说法并不违背道理。
小乘佛教问:假若以所知障为助缘,无漏业能够招感生死,二乘人的定姓声闻应当不永远入无余涅槃。
论主回答说:如各有情众生虽有无漏种,但由于烦恼所拘碍,驰流生死,不趣涅槃。
外人问:道谛为什么实际上能够招感苦呢?
论主反问:谁说过道谛实际上能够招感苦呢?
外人问:如果不是这样的话,感义如何呢?
论主回答说:由于无漏胜定资有漏业,使所得果相续新生,长时不绝,展转增胜,假说名感。此无漏业如是感时,由所知障为缘,助此无漏之力,非无漏业独能感果。然而所知障不障碍解脱,不能引发有漏业,没有润生的作用。
外人问:为什么要资感生死而受苦呢?
论主回答说:为了自己证得菩提,给有情众生带来利益和安乐,即不定二乘独觉、声闻和已得自在发大誓愿的菩萨,已经永远断伏烦恼障,不需要再受当来分段身,恐怕废除长时间以来所修的菩萨行,便入无漏的殊胜禅定,以殊胜的誓愿力,如阿罗汉的延寿之法,资养现身之因,使业长时生果不绝,如此由于一再地修定及誓愿的资助,乃至于证得无上菩提。
外人问:那又何须所知障助方感此果呢?
论主回答说:既然还没有圆满证得无相大悲,如果不认为实际菩提可以求得,有情众生可度,就没有理由发起猛利大悲和誓愿。而且,所知障障碍大菩提,为了永远断除它,留身久住,说之为缘。而且,这种所知障是一切有漏之依,这种所知障若无,那种能依有漏肯定没有,对于变易生死的久住,有很大的助力。
如果所留身是由有漏业和有漏愿所资助,属于分段生死,因为这是二乘人和有情众生所知道的外境。如果所留身是由无漏定及无漏愿所资助,属于变易生死,因为这不是二乘人和有情众生所知道的外境。由此应当知道,变易生死的性质是有漏,望感现业属于异熟果,于无漏业是增上果,《十地经》所说的出过三界,这是随此无漏助业因而说。
《唯识三十颂》所说的「诸业习气」即前文所说的有漏、无漏二业种子。颂文听说的「二取习气」即前文所说的烦恼障和所知障种子,因为执着都称为「取」。颂文的「俱」等,其义如前所解释。
外人问:变易生死不像分段生死那样别死别生,怎能说前异熟既尽后异熟产生呢?
论主回答说:变易生死虽然不像分段生死那样前异熟灭尽,后异熟产生,但由于禅定和誓愿的一再资助,改去前恶,转生后胜,也有前尽后更生之义。虽然也由于诸法现行,使有情众生生死相续,种子相续一切时肯定具有,所以颂中偏说种子。或者说为了显示真异熟因是业种子,果即本识,因为一切果都不离本识,所以不说现行。此诸现行虽然也是异熟因,但并不是立即生果。
外人问:六识中也有异熟果,为什么颂中不说前尽后生呢?
论主回答说:转识有间断,不是真异熟。前际、中际、后际的生死轮回,不需要外部条件,既然是由于内识,净法相续应当知道也是这样。意谓自无始以来,依附本识有无漏种子,由于前七转识等的一再熏发,逐渐增胜,以至于到究竟位成佛的时候,转舍原来的杂染识种子,转得开始生起的清净识种子,维持和含有一切功德种子,由于佛本有的誓愿力,相续至无穷无尽的未来际,生起各种神妙作用,相续无穷无尽。由此应当知道,只有内识。
【原典】
复次,生死相续由内因缘,不待外缘,故唯有识。因谓有漏无漏二业正感生死,故说为因。缘谓烦恼、所知二障助感生死,故说为缘。所以者何?生死有二:
一分段生死(1)。谓诸有漏善、不善业,由烦恼障缘助势力,所感三界麤异熟果。身命短长随因缘力,有定齐限,故名分段。
二不思议变易生死(2)。谓诸无漏有分别业,由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,由悲愿力改转身命,无定齐限,故名变易。无漏定愿正所资感,妙用难测,名不思议。或名意成身,随意愿成故,如契经说,如取为缘,有漏业因续后有者而生三有,如是无明习地(3)为缘,无漏业因有阿罗汉、独觉、已得自在菩萨,生三种意成身。亦名变化身,无漏定力转令异本,如变化故。如有论说,声闻无学永尽后有,云何能证无上菩提?依变化身证无上觉,非业报身,故不违理。
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,二乘定姓应不永入无余涅槃。
如诸异生拘烦恼故。
如何道谛实能感苦?
谁言实感?
不尔,如何?
无漏定愿资有漏业,令所得果相续长时,展转增胜,假说名感。如是感时,由所知障为缘助力,非独能感。然所知障不障解脱,无能发业润生用故。
何用资感生死苦?
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(4),谓不定姓独觉、声闻及得自在大愿菩萨,已永断伏烦恼障故,无容复受当分段身。恐废长时修菩萨行,遂以无漏胜定愿力,如延寿法资现身因,令彼长时与果不绝。数数如是定愿资助,乃至证得无上菩提。
彼复何须所知障助?
既未圆证无相大悲,不执菩提有情实有,无由发起猛利悲愿。又所知障障大菩提,为永断除留身久住。又所知障为有漏依,此障若无彼定非有,故于身住有大助力。
若所留身有漏定愿所资助者,分段身摄,二乘异生所知境故。无漏定愿所资助者,变易身摄,非彼境故。由此应知变易生死,性是有漏,异熟果摄,于无漏业是增上果,有圣教中说为无漏出三界者,随助因说。
颂中所言「诸业习气」即前所说二业种子。二取习气即前所说二障种子,俱执着故。「俱」等余文义如前释。
变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,而数资助前后改转,亦有前尽余复生义。虽亦由现生死相续,而种定有,颂偏说之。或为显示真异熟,因果皆不离本识,故不说现,现异熟因不即与果。
转识间断非异熟故。前、中、后际(5)生死轮回,不待外缘,既由内识,净法相续应知亦然。谓无始来依附本识有无漏种,由转识等数数熏发渐渐增胜,乃至究竟得成佛时,转舍本来杂染识种,转得始起清净种识,任持一切功德种子,由本愿力尽未来际,起诸妙用,相续无穷,由此应知唯有内识。
【注释】
(1)分段生死:具有见、思惑之一切凡夫的生死。各种有漏善业和不善业,由烦恼障作为辅助条件,所招感的三界六道的果报。其身果报有分分段段之差异,所以称为分段生死。
(2)不思议变易生死:阿罗汉以上圣者的生死。各种无漏善业所招感的界外净土果报。「不思议」意为业用之神妙不测,「变易」意为圣者改易分段之身而得不可思议殊妙之好身。
(3)无明习地:即无明住地。「习」为数习,有此无明等五住地,故称无明住地。五住地(一见一处住地、二欲爱住地、三色爱住地、有爱住地、无明住地)之一,在我、法二执当中,属法执所摄,为变易生死之因,在根本无明和枝末无明中,属于根本无明,是痴闇之心体,是一切烦恼的根本。
(4)自证菩提利乐他故:即二利,自利、利他。上求菩提为自利,下化众生为利他。
(5)前、中、后际:即三际,亦称三世,前际即过去世、前世、前生,中际即现在世、现世、现生,后际即未来世、来世、来生。
【译文】
外人问:如果说只有识的话,为什么世尊在佛经中到处说有三性呢?
论主回答说:应当知道,三性也不离识,为什么呢?
《唯识三十颂》说:「由于各种各样的分别活动,遂有各种各样的事物产生。实际上,这些事物都是由于一般人的虚妄计度,其自性是没有的。依他起自性是分别缘所生。圆成实性就是依他起性和遍计所执性永远远离的情形。所以圆成实性和依他起性,既非有异,亦非不异,如无常等性,圆成实性不被见时,依他起性也见不到。」
论说:难陀等认为,一般人的心识普遍认为客观事物实有,所以称为「遍计」,其心识品类众多,所以颂文说为「彼彼」,即能遍计的虚妄分别。就是由各种心识的虚妄分别,普遍计度各种所遍计之物,就是人们所虚妄执着的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等,不管是法还是我的自性差别。这种所虚妄执着的自性差别,总称为遍计所执自性。这种自性都是不存在的,因为从佛教道理和佛的教诲,仔细推论起来,都无此自性。
护法认为:或者颂文的第一句说明能够遍计的心识,第二句说明所遍计的外境。后半颂才申明遍计所执的对象,不管是我是法,其自性都是不存在的,因为已经详细说明这种自性是不可得的。
颂文初句所说能遍计的自性如何呢?安慧等认为:八个识及其各种心所法,属于有漏者都是能遍计,因为虚妄分别是其自性,都像是所取、能取之相在显现,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等都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的妄执种子为自己的所缘。
护法等认为:第六、七识妄执我、法者都是能遍计,因为《摄大乘论释》只说意识能遍计,第七识和第六识合称为意识,因为它们的计度分别能够遍计,执我法者肯定是慧,我、法二执肯定与无明相应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都没说过无明有善性,因为痴、无痴等不能相应,从来没有见过执着于「有」的观点能够导致于认识「空」的智慧。执着于「有」和认识「空」不能同时生起,从来就没有执着于「有」的观点不能熏习。有漏心等不能证得实理,一切都称为虚妄分别。虽然好像是所取、能取之相在显现,但并不是一切都属于能遍计。因为不能说无漏心也有执着,如果认为有似能、所二取之相现就是遍计所执,如来后得无漏智心岂非亦应有执?《佛地经》说佛智显现身、土等种种影像,犹如镜等一样,如果没有能缘的功能,就不应当是智能。虽然阿赖耶识能缘遍计种子,但没说只缘遍计种子,所以经文没有把它作为能缘的确实凭证。
由于上述道理,只有第六识和第七识有能遍计。识品虽然是二种,但有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种等不同的遍计,所以颂文说「彼彼」。再者,所遍计的自性怎样呢?《摄大乘论》说依他起自性是所遍计,因为遍计心等以此为所缘缘。
外人问:圆成实性怎么不是所遍计的外境呢?
论主回答说:真如不是妄执所缘的外境,依展转说,真如也是所遍计。遍计所执虽然是遍计心境,所以不是所遍计。
【原典】
若唯有识(1),何故世尊(2)处处经中说有三性(3)?
应知三性亦不离识,所以者何?
颂曰:
由彼彼徧计,徧计种种物。
此徧计所执,自性无所有。
依他起自性,分别缘所生。
圆成实于彼,常远离前性。
故此与依他,非异非不异。
如无常等性,非不见此彼。
论曰:周徧计度故名徧计(4),品类众多说为彼彼,谓能徧计虚妄分别。即由彼彼虚妄分别,徧计种睡昕徧计物,谓所妄执蕴、处、界等,若法若我自性差别。比所妄执自性差别,总名徧计所执自性。如是自性都无所有,理教职征不可得故。
或初句显能徧计识,第二句示所徧计境,后半方申徧计所执,若我若法自性非有,已广显彼不可得故。
初能徧计自性云何?有义: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徧计(5)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,皆似所取能取现故,说阿赖耶以徧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。
有义:第六第七心品执我、法者是能徧计,唯说意识能徧计故,意及意识名意识故,计度分别能徧计故,执我、法者必是慧故,二执必与无明俱故。不说无明有善性故,痴、无痴等不相应故,不见有执导空智故,执有达无不俱起故,曾无有执非能熏故。有漏心等不证实故,一切皆名虚妄分别。虽似所取、能取相现,而非一切能徧计摄。勿无漏心亦有执故,如来后得应有执故?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,若无缘用应非智等。虽说藏识缘徧计种而不说唯,故非诚证。
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计。识品虽二(6),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徧计不同(7),故言彼彼。次所徧计自性云何?《摄大乘》说是依他起(8),徧计心等所缘缘故。
圆成实性宁非彼境?
真非妄执所缘境故,依展转说亦所徧计。徧计所执虽是彼境,而非所缘缘故,非所徧计。
【注释】
(1)若唯有识: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「此段生起,糅安慧释。」
(2)世尊:梵文Bhagavat和Lokanatha的意译,音译薄伽梵,佛的尊号之一,因为佛被世人所尊敬,故称世尊。(3)三性:即遍计所执性、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。
(4)周徧计度故名徧计:据《述记》卷九末,本段为难陀等的解释,但《藏要》本校注称:「此解同《转识论》,又糅安慧释。」
(5)有义: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徧计:据《述记》卷九本,本段为安慧等人的解释,前五识和第八识只有法执,第七识只有人执,第六识通法执和人执二种。
(6)识品虽二:此指第六识和第七识。
(7)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徧计不同:遍计有二的主张有六种不同的说法:㈠自性计,差别计;㈡无差别,有差别;㈢加行,名施设;㈣文字,非文字;㈤分别自体,分别所依缘事;㈥随觉,随眠。
遍计有三的主张有二种不同的说法:㈠我、法、用,㈡自性随念、计度、分别。
遍计有四的主张有二种不同的说法:㈠自性计、差别计、有觉计、无觉计,㈡计自相、计差 别、计所取、计能取。
遍计有五的主张有四种不同的说法:㈠依名计义、依义计名、依名计名、依义计义、依二计 二,㈡计义自性、计名自性、计染自性、计净自性、计非染净自性,㈢贪、瞋、合会、别离、随舍,㈣无常计常、苦计乐执、不净计净、无我计我、于诸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。
六种遍计如下:㈠自性计,㈡差别计,㈢觉悟计,㈣随眠计,㈤加行计,㈥名遍计。
七种遍计即七种分别:有相、无相、任运、寻求、伺察、染污、不染污。
八种遍计即八种分别生三事,八分别如下:自性分别、差别分别、总执分别、我分别、我所 分别、爱分别、不爱分别、爱不爱俱相违分别。三事如下:戏论所依缘色事,见我慢事,贪 、瞋、痴事。
九种遍计就是九结:爱结、恚结、慢结、无明结、疑结、见结、取结、悭结、嫉结。
十遍计即十种分别:根本分别、缘相分别、显相分别、缘相变异分别、显相变异分别、他引 分别、不如理分别、如理分别、执着分别、散动分别(即十种散动)。十散动也是十遍计。
除此之外还有十一、十二、十四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、二十、二十八、六十二之区分,文中以「等」字省略。
(8)《摄大乘》说是依他起:见《摄大乘论释》卷四:「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计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三四一)
【译文】
遍计所执之相怎样呢?与依他起性又有什么区别呢?
安慧认为三界之心及其心所,由于无始以来的虚妄熏习,虽然各自本体是一自证分,但似依他见、相二分而生,也就是能取和所取,如是二分情执方面虽似体有,但从佛教道理来看,实际上是不存在的。此之二相,《辩中边论》等说为遍计所执。此二所依识等体实际上是托缘而生,此性并不是没有,称为依他起性,因为它是从虚妄分别种子之缘而生。怎么知道见、相二分非有呢?因为《辩中边论》等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性,二取是遍计所执性。
护法认为:一切心法及其心所法,由于熏习之力所变见、相二分从缘而生,所以也是依他起性,遍计依此二分妄执为真实的有无、为一、为异、为俱不俱等,此见、相相二分方名遍计所执。《摄大乘论》等说:唯量、唯二、种种都称为依他起性。四法和十一识等,《瑜伽师地论》等都说属于依他起性。假定不是这样,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变相、见二分,应当称为遍计所执。假定容许无漏二分也是遍计所执,圣者的后得智就不是缘彼依他起的二分所生。能缘依他所有智品应非道谛,若不许圣智非遍计所执,应当知道,有漏心也应当是这样。
而且,如果有漏见、相二分是遍计所执,就应当像兔角等一样不是所缘缘,因为遍计所执之体是没有的。而且,应当是见、相二分不能熏习成为种子,后识等生应当是没有见、相二分。而且,各种有漏习气属于相分,其体非有之法又怎能作因缘呢?如果从缘所生识内相、见二分不是依他起性,二分所依依他起的识体,照例也应当是这样,因为没有不同的原因。
由于上述道理,各种条件和合而生的心法、心所法及相分、见分、有漏、无漏等,都是依他起性,因为它们都是依靠各种条件和合而生起。颂文所说的「分别缘所生」,应当知道这是暂且说染分依他,因为净分依他也就是圆成实性。或者说染净心法、心所法都称为分别,因为它们都能缘虑,所以一切染分依他和净分依他都属于这里所说的依他起性。
二空所显示的圆满、成就和诸法实性称为圆成实性。这就是真如体的遍、常、非虚谬,不同于自相、共相、虚空、我等。无漏有为也具三义:离倒、究竟、周遍,也可以称圆成实性,但颂文所说的是初真如名为圆成实性,并非以后的无漏依他。这种圆成实性在那依他起性上,永远远离前述遍计所执性,以二空所显真如为其自性。颂文的「于彼」说明圆成实性与依他起性既不同一,又不相离。颂文的「常远离」说明遍计所执是虚妄所执,其能取、所取之性,从道理上讲永恒非有。前文说明不空是依他起性,其性说明二空不是圆成实性,因为真如既不是有,也不是无。
【原典】
徧计所执其相云何?与依他起复有何别?
有义:三界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虚妄熏习,虽各体一,而似二生,谓见、相分即能、所取,如是二分情有理无,此相说为徧计所执。二所依体实托缘生,此性非无,名依他起,虚妄分别缘所生故。云何知然?诸圣教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,二取名为徧计所执。
有义: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,亦依他起,徧计依斯妄执定实有、无、一、异、俱、不俱等,此二方名徧计所执。诸圣教说唯量唯二种种皆名依他起故。又相等四法(1)、十一识(2)等,《论》皆说为依他起摄故。不尔,无漏后得智品二分应名徧计所执,许应圣智不缘彼生,缘彼智品应非道谛,不许应知有漏亦尔。
又,若二分是徧计所执,应如兔角等非所缘缘,徧计所执体非有故。又应二分不熏成种,后识等生应无二分。又诸习气是相分摄,岂非有法能作因缘?若缘所生内相、见分非依他起,二所依体例亦应然,无异因故。
由斯理趣,众缘所生心、心所体及相、见分有漏、无漏皆依他起,依他众缘而得起故。颂言「分别缘所生」者,应知且说染分依他,净分依他亦圆成故。或诸染净心、心所法皆名分别,能缘虑故,是则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摄。
二空所显圆满、成就、诸法实性名圆成实。显此徧、常,体非虚谬,简自、共相、虚空、我等(3)。无漏有为离倒、究竟、胜用周徧,亦得此名,然今颂中说初非后。此即于彼依他起上常远离前徧计所执,二空所显真如为性。说「于彼」言,显圆成实与依他起不即不离。「常远离」言,显妄所执能所取性理恒非有,前言义显不空依他,性显二空非圆成实,真如离有离无性故。
【注释】
(1)相等四法:五法中的前四法: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。
(2)十一识:即《摄大乘论》所说的十一识:㈠身识,即五色根: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;㈡身者识,即第七识末那识,㈢受者识,意根;㈣彼所受识,即六尘;㈤彼能受识,即前六识;㈥世识,时间;㈦数识,即数目;㈧处识,即有情众生的住处;㈨言说识,即语言;㈩自他差别识,自己与他人的差别;(十一)善趣恶趣死生识,有情众生的生死流转。
(3)等:此中省略胜论的大有、和合,又省略数论的自性。
【译文】
由于前述道理,这种圆成实性与那依他起性既非相异,亦非不异。相异即真如应非彼之实性,不异即此真如性应是无常。彼此都应当是净非净境,根本智与后得智应无区别。为什么说依他起性与圆成实性非异非一呢?如无常、无我等性是一样。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如果相异,应彼行法非无常等。如果不异,无常等此应非彼行等之共相。由上述譬喻,说明这种圆成实与那依他起性,既非同一,又非相异。诸法与法性,从道理上来讲也必然是这样,因为胜义与世俗相待而有。
不能说不证得圆成实性,就能见到那依他起性。在没有达到遍计所执性空的时候,就不能如实知道依他起性之有。无分别智证得真如以后的后得智中,才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虽然心法、心所法自无始以来已经能够缘取自己的相分、见分等,但我、法执永恒俱行,不能如实知道各种条件所引生的各种心法、心所法的虚妄变现。就像幻事、阳焰、梦境、镜像、光影、谷响、水月、变化而成的东西一样,非有似有。
依据这种意思,《厚严经》的颂说:「如果不认识真如,就不能如实知道各种行法都如幻事等一样,虽然是有,但非真有。」此颂的意思是说:遍计、依他、圆成三性,都不远离心法和心所法,意谓这三性都是由于心法、心所法及其所变现的各种条件所引生的事物,都如幻事等一样非有似有,以此诳惑愚夫,一切都称依他起性。愚夫于此硬坚持我法执、有无、一异、俱不俱等,如空中花等一样,若性若相皆无,一切都称为遍计所执性。在依他起性上,人们所妄执的我、法都是空,这空所显示的识等真性,称为圆成实性,所以三自性都不离心法等。
【原典】
由前理故,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非异非不异,异应真如非彼实性,不异此性应是无常。彼此俱应净非净境,则本后智用应无别。云何二性非异非一?如彼无常、无我等性。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异,应彼法非无常等。不异,此应非彼共相。由斯喻显此圆成实与彼依他非一非异,法与法性理必应然,胜义、世俗相待有故。
非不证见此圆成实,而能见彼依他起性。未达徧计所执性空,不如实知依他有故。无分别智证真如已,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虽无始来心、心所法已能缘自相、见分等(1),而我、法执恒俱行故,不如实知众缘所引自心、心所虚妄变现,犹如幻事、阳焰、梦境、镜像、光影、谷响、水月、变化所成,非有似有。
依如是义,故有颂言:
非不见真如,而能了诸行,
皆如幻事等,虽有而非真。(2)
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、心所法。谓心、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,如幻事等非有似有,诳惑愚夫,一切皆名依他起性,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、无、一、异、俱、不俱等,如空华等性相都无,一切皆名循计所执。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、法俱空,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。是故此三不离心等。
【注释】
(1)虽无始来心、心所法已能缘自相、见分等:意谓无始以来,见分缘自相分,自证分缘自见分,亦缘自身证自证分,证自证分亦缘自己的自证分。
(2)语见《厚严经》。
【译文】
虚空、择灭、非择灭等无为法属于哪一性呢?可以属于三性。心变似虚空等相,因为这些无为法是随心而生,所以属于依他起性。愚蠢的人们对此虚妄执着为实有,这就属于遍计所执性。如果于真如虚假施设有虚空等无为法的意思,这就属于圆成实性。有漏心等肯定属于依他起性,无漏心等可以属于依他、成实二性,因由众多条件而生,所以属于依他起性,因无颠倒,所以属于圆成实性。
这样的三性与七真如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七真如如下:㈠流转真如。即有为法生灭流转的真实性质;㈡实相真如。二无我所显示的真实性质;唯识真如。意谓染法净法皆为识变之实性;㈣安立真如。即苦的真实性质;㈤邪行真如。即集的真实性质;㈥清净真如。即灭的真实性质;㈦正行真如。即道的真实性质。这七真如的真实性质属于圆成实性,因为这是根本智和后得智的境界。七真如的外相属性,流转、苦、集三真如属于遍计、依他前二性,因为这是虚妄执着的杂染法,其余的四真如都属于圆成实性。
三性与六法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六法当中都具三性,因为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及无为法都具有虚妄执着的缘生之理。
三性与五事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佛教经典的说法不一致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七十四等说依他起性摄持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,圆成实性摄持真如,遍计所执性不摄持五事。《瑜伽师地论》等说有漏心法、心所法变似所诠称为相,似能诠的显现,虚假施设为名,能变心等称为分别,因为无漏心等远离戏论,所以称为正智,不说能诠和所诠,四事从缘而生,都属于依他起性。
《辩中边论》说依他起性摄持相和分别,遍计所执性只摄持名,正智、真如属于圆成实性。还说有漏心法及其心所法的相分称为相,其余的称为分别,因为遍计所执都无本体,为了显示非有而假说为名,正智和真如都无颠倒,所以都属于圆成实性。
《楞伽经》卷七<五法品>说:「依他起性只摄持分别,递计所执摄持相和名,正智和真如属于圆成实性。」又说有漏心法及其心所法、相分、见分等总称为分别,因为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。遍计所执的能诠和所诠,随顺有情众生立为名、相二事。
世亲的《摄大乘论释》卷五说名属于依他起性,义属于遍计所执性。又说有漏心法、心所法、相分、见分等,由于名的势力而成递计所执性,所以称为名。遍计所执,随于此名而横计于义,其本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,虚假地成立义之名。以上诸处所说五事,其文虽然不同,而义理不相违逆,但初瑜伽所说不相杂乱,如《瑜伽师地论》的详细解释应当明白。
又,佛教经典中说有五相,它们和三性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所诠、能诠各具三性,意谓妄所计属于遍计所执性,相、名、分别随其所应,所诠、能诠属于依他起性。真如、正智随其所应,所诠、能诠属于圆成实性,因为后得智变似能诠之相。能诠、所诠二相只属于遍计所执性,因为所妄计的名之与义肯定相属。第四执着相只是依他起性,因为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。不执着相只属于圆成实性,因为以无漏智等为其自性。
又,《显扬圣教论》卷六讲到四真实,这与三性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世间和道理所成真实属于依他起性,因为属于相、名、分别三事。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属于圆成实性;因为属于正智、真如二事。《辩中边论》说世间真实只属于遍计所执性,因为这是被世俗人共同所虚妄执着的我和法,道实所成真实通属三性,因为道理通属执着、无执着、杂染和清净。后二真实只属于第三性。
【原典】
虚空(1)、择灭(2)、非择灭(3)等,何性摄耶?三皆容摄,心等变似虚空等相,随心生故依他起摄。愚夫于中妄执实有,此即徧计所执性摄。若于真如假施设有虚空等义,圆成实摄。有漏心等定属依他,无漏心等容二性摄。众缘生故,摄属依他。无颠倒故,圆成实摄。
如是三性与七真如云何相摄?七真如者:一流转真如。谓有为法流转实性;二实相真如。谓二无我所显实性;三唯识真如。谓染、净法唯识实性;四安立真如。谓苦实性;五邪行真如。谓集实性;六清净真如。谓灭实性;七正行真如。谓道实性。此七实性圆成实摄,根本(4)、后得二智境故。随相摄者,流转、苦、集三前二性摄,妄执杂染故,余四皆是圆成实摄。
三性六法相摄云何?彼六法中皆具三性(5),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及无为皆有妄执缘生理故。
三性五事相摄云何?诸圣教说相摄不定。谓或有处说依他起摄彼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,圆成实性摄彼真如,徧计所执不摄五事。彼说有漏心、心所法变似所诠(6)说名为相,似能诠现施设为名,能变心等立为分别,无漏心等离戏论故但总名正智,不说能、所诠,四从缘生,皆依他摄。
或复有处说依他起摄相、分别,徧计所执唯摄彼名,正智真如圆成实摄。(7)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(8),余名分别,徧计所执都无体故,为显非有假说为名,二无倒故圆成实摄。
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摄分别,徧计所执摄彼相、名,正智、真如圆成实摄。彼说有漏心及心所、相、见分等总名分别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,徧计所执能诠、所诠随情立为名、相二事。
复有处说名属依他起性,义属徧计所执,彼说有漏心、心所、法、相、见分等(9)由名势力成所徧计,故说为名。徧计所执随名横计,体实非有,假立义名。诸圣教中所说五事文虽有异,而义无违,然初所说不相杂乱,如《瑜伽论》广说应知。
又,圣教中说有五相(10),与此三性相摄云何?所诠、能诠各具三性,谓妄所计属初性摄,相、名、分别随其所应,所诠、能诠属依他起,真如、正智随其所应,所诠、能诠属圆成实,后得变似能诠相故。二相属相唯初性摄,妄执义名定相属故。彼执着相唯依他起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。不执着相唯圆成实,无漏智等为自性故。
又,圣教中说四真实(11),与此三性相摄云何?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依他起摄,三事摄故,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,二事摄故。《辩中边论》说初真实唯初性摄,共所执故,第二真实通属三性,理通执、无执、杂染、清净故,后二真实唯属第三。(12)
【注释】
(1)虚空:即虚空无为(Akasasamskrta),唯识六无为法之一,意谓真如远离各种障碍,犹如虚空,自由自在。
(2)择灭:即择灭无为(Pratisamkhyanirodhasamskrta),唯识六无为法之一,意谓通过无漏智的简择作用,灭除烦恼,证得真如。
(3)非择灭:即非择灭无为(Apratisamkhyanirodhasamskrta),唯识六无为法之一,真如自性清净,不需要无漏智的简择力,不需要任何条件。
(4)根本:即根本智,亦称如理智、无分别智、正智、真智等。根本智之名对于后得智而言,此智不依于心,不缘外境,了一切境皆即真如,能缘之智和所缘外境无异,故称无分别智。由此无分别智能生种种分别,生一切法乐,出一切功德大悲,故称根本智。
(5)彼六法中皆具三性: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五蕴和无为法都具遍计所执性、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。六法都可以被虚妄执着,此为遍计所执性;六法都是托缘而生,此称依他起性;六法皆有妄执缘生之道理,理即真如,此为圆成实性。
(6)所诠:诠为显义。经文显明义理,经文为能诠,义理为所诠。
(7)语见《辩中边论》卷中:「名遍计所执,相分别依他,真如及正智,圆成实所摄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四六九)
(8)相:梵文Laksana的意译,意谓事物的相状。表露于外而想像于心者,称之为相。
(9)等:此中省略自证分、证自证分。
(10)五相:一所诠,二能诠,三相属,四执着,五不执着。
(11)四真实:一切世间事物由名言决定自他差别,此称世间真实。由思择决定所行所知之事,以证成道理,此称道理所成真实。苦、集、灭、道四圣谛理称为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。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。
(12)语见《辩中边论》卷中:「世极成依一,理极成依三。净所行有二,依一圆成实。」(大正三十一?页四六九)
【译文】
三性和四谛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四谛中一一各具三性。而且,苦谛中的无常、苦、空、无我四行相,各有三性。有三种无常:一无性无常,因为体性常无;二起尽无常,因为观生灭法为无常;三垢净无常,因为分位转变而成。有三种苦:一所取苦,由于我、法二执的所依所取形成的痛苦;二事相苦,以三苦为相;三和合苦,即各种苦相的和合。有三种空:一无性空,因为自性非有;二异性空,与虚妄所执体性不同;三自性空,以二空所显为其自性。有三种无我:一我相无我,因我相体无;二异相无我,与虚妄所执的我相不同;三自相无我,以我空所显为其自相。
有三种集谛:一习气集,即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,执彼习气假立遍计所执之名;二等起集,即业和烦恼;三未离系集,即未离障真如。有三种灭谛:一自性灭,因自性不生;二二取灭,即择灭所得智使二取不生;三本性灭,即真如。有三种道谛:一遍知道,能知遍计所执性;二永断道,能永断染分依他起性;三作证道,能证圆成实性。但是,遍知道也通后二性。共七种三,与三性如次相配解释,此中所配三性,或假或实,按照上述道理应当知道。
三解脱门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的相摄关系如何呢?从道理上来讲,三解脱门都通三性,随其事相,各一相摄。应当知道,由遍计所执性立空解脱门,由依他起性而立无愿解脱门,由圆成实性而立无相解脱门。又以三性为缘而立三无生忍:一本性无生忍,二自然无生忍,三惑苦无生忍。如其次第,此三自性是彼三忍所缘之境。
此三自性如何摄持那真、俗二谛呢?应当知道,俗谛具此三性,真谛只是圆成实性。有三种世俗:一假世俗,二行世俗,三显了世俗。应当知道,如其次第即此三性。有三种胜义:一义胜义,即真如,因为是殊胜之义:二得胜义,即涅槃,因为胜即义;三行胜义,即圣道,因为以胜为义。前二胜义没有变化,第三胜义无颠倒,所以都包括在圆成实性当中。
这样的三性何智所行呢?遍计所执性都无智所行,因为它没有自己的体性,不是所缘缘,愚蠢的人妄执为有,圣人通达为无,也可以说为凡人和圣者所知之境。依他起性是二智所行之境,圆成实性只是圣智境。
这样的三性几种是假,几种是实呢?因为遍计所执性是妄情安立,可以说为假,既然是无体相,所以是非假非实。依他起性有实有假,假有三种:一聚集假,二相续假,三分位假。所以说为假有。心法、心所法和色法是从众缘而生,所以说为实有。如果没有实法,假法也没有,因为假法必须依实法之因而虚假施设。圆成实性只是实有,因为它不依靠其他条件而虚假施设。
这三性是相异呢,还是不异呢?应当说既非异,亦非下异,因无别体,遍计所执性是妄执,依他起性是缘起,圆成实性是真义,三者有此差别。
这样的三性,义类深广无边,但恐怕厌于繁文,只能提纲挈领地预以阐明。
【原典】
三性四谛相摄云何?四中一一皆具三性。且苦谛中无常等四各有三性,无常三者:一无性无常,性常无故;二起尽无常,有生灭故;三垢净无常,位转变故。苦有三者:一所取苦,我、法二执所依取故;二事相苦三苦相故;三和合苦,苦相合故。空有三者:一无性空,性非有故;二异性空,与妄所执自性异故;三自性空,二空所显为自性故。无我三者:一无相无我,我相无故;二异相无我,与妄所执我相异故;三自相无我,无我所显为自相故。
集谛三者:一习气集,谓徧计所执自性执习气,执彼习气假立彼名;二等起集,谓业烦恼;三未离系集,谓未离障真如。灭谛三者:一自性灭,自性不生故;二二取灭,谓择灭二取不生故;三本性灭,谓真如故。道谛三者:一徧知道,能知徧计所执故;二永断道,能断依他起故;三作证道,能证圆成实故。然徧知道亦通后二。七三三性如次配释,今于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实,如理应知。
三解脱门(1)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相摄云何?理实皆通,随相各一。空、无愿、相如次应知。缘此复生三无生忍(2):一本性无生忍,二自然无生忍,三惑苦无生忍。如次此三是彼境故。
此三云何摄彼二谛?应知世俗(3)具此三种,胜义(4)唯是圆成实性。世俗有三:一假世俗(5),二行世俗(6),三显了世俗(7)。如次应知即此三性。胜义有三:一义胜义(8),谓真如,胜之义故;二得胜义(9),谓涅槃,胜即义故;三行胜义(10),谓圣道,胜为义故。无变无倒随其所应故皆摄在圆成实性。
如是三性何智所行?徧计所执都非智所行,以无自性非所缘缘故,愚夫执有圣者达无,亦得说为凡圣智境。他起性二智所行,圆成实性唯圣智境。
此三性中几假几实?徧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,无体相故非假非实。依他起性有实有假,聚集、相续、分位性故说为假有(11),心、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,若无实法假法亦无,假依实因而施设故。圆成实性唯是实有,不依他缘而施设故。
此三为异为不异耶?应说俱非,无别体故,妄执缘起真义别故。
如是三性义类无边,恐厌繁文,略示纲要。
【注释】
(1)三解脱门:略称为三解脱,佛教认为是入涅槃解脱之门,故称三解脱门,亦称三三昧、三空等。三解脱门如下:一空解脱门。观我、法二空;二无相解脱门。观诸法无相,本无差别;三无愿解脱门。观生死可厌,不可欣求。
(2)无生忍:亦称无生法忍、无生忍法等,「无生」是佛教关于无生无灭的理论,「忍」意谓认可。此指对佛教关于无生无灭理论的认可,相当于智慧,是大乘菩萨于初地或七、八、九地所获得的觉悟,并不退转。
(3)世俗:此指俗谛,即世俗人的真理。世间一般所见之真理、道理,为真俗二谛之一。由于绝对最高真理之第一义谛,不易为一般人所理解,故先以世俗之道理与事实为出发点,再次第导向高境地。
(4)胜义:此指真谛,即佛教所坚持的真理。又作第一义、真实。指胜于世间世俗义之最胜真实道理。即无相之所行,不可言说,绝诸表示,息诸诤论,超越一切寻思之境相。据《显扬圣教论》卷十九、《辩中边论》卷中等所说,如圣道、涅槃、真如等,均为超越世间习俗之真理,故称胜义谛。
(5)假世俗:实际上并无体性可以称为世俗,唯有其名。假世俗相当于四世俗的第一种世间世俗谛,亦称有名无实谛,如瓶、衣、军、林等假法,是隐覆真理的世俗法,所以称为世间。世俗人误认为实有,所以称为世间世俗。
(6)行世俗:「行」意谓有为法的迁流变化,行世俗相当于四世俗的第二道理世俗谛和第三证得世俗谛。道理世俗谛亦称随事差别谛,即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等种种差别之法门,一一法门都顺于道理。事相差别易见,故称世俗。证得世俗谛又称为方便安立谛,以佛教的方便法门安立四谛,是人们的证悟之法,所以称为证得。因果之相状,明了易知,故称世俗。
(7)显了世俗:我空、法空为门所显真如称为圆成实性,相当于四世俗的第四胜义世俗,亦称假名非安立谛,二空真如没有任何外相,此为非安立之义。只为圣智所觉,故称胜义。但以假相安立,故称世俗。
(8)义胜义:意谓殊胜之义,相当于四胜义的第四胜义胜义谛,亦称废诠谈旨,即一真法界,真如妙体言亡虑绝,超越一切法相,故称胜义。此为圣智,胜于第四世俗,所以复称胜义。(9)得胜义:意谓涅槃,相当于四胜义的第三胜义证得胜义谛,亦称依门显实谛,即二空真如,依圣智诠空而显理,故称证得。一般人难以理解,胜于第三世俗,故称胜义。
(10)行胜义:意谓圣道,以胜为义,多财释,也可以解释为无漏行即胜义,此为持业释,也可以解释为行中之胜,此为依主释。相当于四胜义的第二胜义道理胜义,亦称因果差别谛,即苦、集、灭、道四谛,知断证修的因果差别,称之为道理。无漏智境界,称之为胜义。
(11)聚集、相续、分位性故说为假有:假有三种:㈠聚集假。如瓶、盆、有情等,是由很多成分聚集而成,能集成虽然是实,但所成是假;㈡相续假。如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三世,只有因果,是相续性,依多法多时而立一假法;㈢分位假。如不相应行是分位性,所以都是假,一法一时上而立假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