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识|五位百法:心所法之别境心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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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五个心所,缘各别的境相而得生起,故名别境。
这五个心所,不像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,只能对于各别的所乐(欲),决定(胜解),曾习(念),所观(定慧)的四种境界而起作用,所以独得别境的名称。
欲:于所乐境,希望为性,勤依为业。
所乐境即所观境。对于一切事,凡是欲观察的,有希望故,即有欲生,这是性的作用。若不欲观,随因境势力任运起缘,即全无有欲。因位中的七、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,但随因境势力任运起缘,皆全无欲,其余的皆由欲生。欲通三性,若善法欲,能发正勤,由精进助成一切善事,故说勤依为业。
胜解:于决定境,印持为性,不可引转为业。
即由邪教、邪理、邪证等力,或正教、正理、正证等力,或非邪正教理证的迅所缘力,对于所取的境相,审决印可摄持此事这样的或不是这样的,比如说此木是木而非石等。这就是胜解的性用,由这道理审决印可故,更有不同的差别因缘,即不能牵引转动,令心中于已印定的事更生疑惑。
故犹豫境,则胜解全无,非审决心,亦无胜解。
念:于曾习境,令心明记不忘为性,定依为业。
内心中数数回忆摄持曾经所领受过的境相,令心明记不忘失,这就是念的性用;由这念力引生正定,是念的业用。这是约善念说的,若散心的念,即不能引生定了。
定依为业,是约四法迹(无贪、无嗔、念、定)说的。戒、定、慧三种,以无贪等为依,故譬喻为迹,无贪无嗔与戒为迹、念与定为迹、定与慧为迹,这样的配释,故说念为定依。
对于未曾领受过的体境(近亲取缘境)和类境(疏远取缘如涅槃等)中,全不起念。又虽然是曾经领受过的境界,但不能明记(如七八识境),念亦不生。
定:于所观境,令心专注不散为性,智依为业。
即于所观察的功德、过失、俱非境相上,由定令心专注不散,这是性的作用;依这定力,便有抉择智生,故说智依为业。这也是约四法迹定能生慧的意义而言,即约净分定说,并非一切定皆有这样的功能,定后亦有起愚痴心的人。
心专注的意义,是说随其所注心的多少境,随所欲住即便能住,深取所缘,定即得生,并不是说前后心决定唯缘一境才名为定。
若不系心专住境位,便无定起。
慧:于所观境,简择为性,断疑为业。
即于所观察的功德、过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得到决定,这是性的作用;由此消除疑惑,所以说断疑为业。
论说由慧断疑,也是约殊胜的慧说,实际上疑心俱时亦有慧故,于非所观察的境,愚昧心中,则无慧起;但非一切愚皆无,以邪见者痴增上故,虽愚亦有慧俱。若愚而又昧的心即没有慧了。
但这五法,不是绝对不能俱起,有时不俱,有时亦俱。有时只起一个:即于所乐境,唯起希望。于决定境,唯起即解。于曾习境,唯起忙念。于所观境,唯起专注。于所观境,唯起简择。或时起两个,或时起三个,或时起四个,或时五个俱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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