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识|五位百法:心所法之遍行心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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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位心所法,心所法的全称为心所有法,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:恒依心起,与心相应,系属于心。
恒依心起:心若没有,心所决不能独立生起,要以心为依,才能生起作用。
与心相应:这里是将心所法与心法、色法等加以区别,比如心王虽恒与遍行心所相应,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,不名心所。又相应须具足时、依、缘、事之四平等义,由此色法等亦非心所。
系属于心:即简别心法虽具四义,与遍行心所相应,但不名心所;以心是主故,能独立自在,心所不自在,随从于心,以心为主,故名心所。
由此三义,简别心、色、不相应行等,不名心所。心法是主,为心所依,如王如领袖。心所依心,如臣如部属,助成心事,得名心所。约一聚心心所而言,心王起时,心所必起;心所起时,心王亦必起。缘境的时候,心王缘总相,心所缘总别相。
心所法总有遍行五、别境五、善十一、烦恼六、随烦恼二十、不定四等六类,共五十一个。
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五个心所,周遍行起于一切心,故得名遍行。即凡有心起时,无论是哪一个心王生起,这五个心所都与它相应俱起。
触:谓三和合,分别变异,令心心所触境为性,受想思等所依为业。
根境识三法,不相乖离,更互交涉,故是“三和合”。触依报等交涉的力量生起,同时亦给予根境识三种和合的力量。根等三法和合,就有了相顺生起一切心心所的功能,这种功能,在三法未和合的时候是不会有的,由和合而有,所以三法体上变异的作用,触心所也领似了这种顺生心心所的变异作用,所以名为“分别变异”。
分别就是承领似有的意思,触心所既然领似了这种作用,所以能够令心心所触所缘境相。由此引生领纳所缘境的受心所,采取所缘形相的想心所等,所说受想思等所依为业。总起来说,和合一切心心所,依根缘境,不相离散,令同触境,即能的自性,为受等心所生起之依托,即是其作用。
作意:谓能警心为性,于所缘境引心为业。
这个心所,能够作动于意,故名作意。它能警觉策动逢缘应起的心心所,引导它们趣于自己的所缘境,这就是作意的体用。
受: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,起爱为业。
领是领取,纳是纳受,领受的境相,有于我们身心相顺益的适悦境,和违损身心逼迫境,及非适非逼的中庸境,由此有苦乐舍三受的差别。在这三种境上生起不同的爱欲,即对于顺境,未得起欣求欲,已得起不离欲;对违境,未得起不合欲,已得起乖离欲;于中庸境起不合不离欲,所以总说起爱为业。
想:谓于境取像为性,施设种种名言为业。
取像印取所缘色等的青、非青、大、小等像状。施设就是安立,即由想取青非青等分齐界限的相状为因,安立为是青非青等名言果法。
思:谓令心造作为性,于善品等役心为业。
思能取善恶等境相,由了解这善恶境为因,令心起邪正等的身语业行;即由思故驱役自心心所令造善等,倘若没有这思,心心所就决不能够造善恶等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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