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蚕戒第二十七--道源
蚕戒第二十七
若优婆塞、优婆夷受持戒已,若养蚕者,是优婆塞、优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堕落;不净、有作。
【注释】
[养蚕]:
‘蚕’是一种鳞翅类昆虫的幼虫,初出时,形小色黑,经过四次蜕皮、四次眠伏,即吐丝作茧,其茧可抽丝,故农家养蚕抽丝织锦以为衣饰。
抽丝时,须将蚕茧以沸水烧煮,茧内蚕蛹全为杀死,无一能生者。受戒已的优婆塞、优婆夷,若养蚕作茧而抽其丝,即是杀生,犯杀生重戒。
【旨意】
养蚕虽被一般人视为生产事业,但佛陀则认为杀生,有违慈悲教义,故佛制此戒。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恶,与第一轻戒者然。